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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休谟人性论导读(7)

2023-03-15 来源:你乐谷
8.骄傲与谦卑、爱与恨。在第二卷的开始,为了探讨情感,休谟又再一次探讨了观念和印象的定义和关系。这些段落历来为研究者所重视。休谟首先探讨了骄傲和谦卑以及它们的对象。认为能够引起这两种情感的对象是多种多样的。骄傲的对象与自我有关,比如自己的美丽花园或者有才华的孩子。另外,骄傲是令人愉悦的。同样的,谦卑也和自我有关,不过是一种不快的感情。休谟论述了动物的骄傲和谦卑,认为它们身上发生情感的原因和过程与人类是十分类似的,相当于再一次论证了人只是一种特殊的动物。
第二章所谈到爱与恨。与骄傲和谦卑不同,爱与恨的对象是别人。之所以爱某人,是由于他或她身上的某种属性,比如机智、幽默、美丽、知识渊博、品德高尚等。恨一个人则是因为一些相反的属性。休谟还发现,爱与恨往往还伴随着其他情感,比如爱一个人就希望所爱之人幸福,害怕他或她不幸。恨一个人就希望他或她不幸,而不希望他或她幸福。而骄傲和谦卑就没有伴随其他情感。爱与恨在情感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因为它们总是和慈善和愤怒一起出现。休谟还做了一些“实验”佐证他的结论,这就是他所说的在人性科学中引入实验的尝试。与自然科学中的实地实验有所不同,休谟仅仅是设想或回忆各种不同的情形,或者查看历史记录,描述下情感的变化和发展。由于休谟所举的例子都是自然的、正常的、合情合理的,所以比较能让人信服。此外论述的情感还有怜悯、恶意与妒忌。
恶意类似于恨的结果,正如怜悯类似于爱的结果一样。在论述妒忌时,休谟特别强调妒忌的对象往往不是自己不成比例的他人,而是与自己接近的人。
在第三章,休谟关于自由意志的讨论建立在对因果关系的说明上。必然性意味着恒常结合和习惯性的联想。因为特定的行为和特定的行为动机总是恒常结合在一起,所以我们就能够从其中一个推断出另一个。
9.同情是我们进行道德判断的基础。在第三卷道德哲学中,休谟所做的工作也是揭示事物之间的联系,描述和解释道德现象,而不是为人类建立道德规范。休谟继承了沙夫茨伯利(Shaftesbury,1671 ~ 1713) 和哈奇森(Hutcheson,1694 ~ 1746)的“道德感”理论以及由此理论生发而成的情感主义伦理学。沙夫茨伯利是最早提出道德感(moral sense)概念的哲学家,这一概念后来在哈奇森那里得到系统的阐述。哈奇森和休谟之间有着大量的书信来往,他极大地影响了休谟的伦理学思想。苏格兰启蒙运动在道德领域的另一个代表是亚当· 斯密(Adam Smith,1723 ~ 1790年)。亚当· 斯密是哈奇森的学生,同时也是休谟的好友,他和休谟的伦理学都十分强调“同情”(sympathy)概念。
休谟认为同情是我们进行道德判断的基础。别人的快乐和痛苦都会引起我内心相应的情感反应。同情也是一种自然倾向,会受到联想原则的影响,比如我更同情和我相似的人,以及和我临近的人。同情原则是休谟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基础。
除此之外还有比较原则。快乐和不快乐的感觉之产生符合比较原则,并在此基础上产生道德判断。更重要的是通则,或一般规则(general rules),指的是心灵遵循因果关系的自然倾向。比如,有时虽然人为之德不能继续给我们带来利益(利益为一种自然的约束力),但是我们仍然对之表示赞许。
10.德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第三卷第一章总体论述德与恶。休谟认为,道德的区别不是从理性中得来的。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伪。真伪在于观念的实在关系或对实际存在和事实的符合和不符合。但是我们的情感、意志和行为不存在符合或不符合,所以它们没有真伪,不是理性的对象。休谟区分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他发现事实判断都是由“是”来连接的命题,而价值判断都是由“应当”来连接的命题。事实判断是由理性做出的,而价值判断则依赖于情感。理性与情感的关系不是对立关系,因为理性不能产生任何动机,所以它不会阻止来自情感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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