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于案”:文艺版权第一案(3)
2024-01-21 来源:你乐谷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斌认为:“影视作品是多方的创造性劳动,并非只有编剧。同时,此案作为一个典型性案件,如果按一审判决,将有可能形成前例,在以后类似的案件中,如果都采取停播的方式,那么有可能会造成原告权利的滥用,对于被告而言,或许有失公平,不符合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原则。二审时法院不宜维持一审时禁播的判决,可考虑侵权的著作权人以必要的经济赔偿来保障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根据司法实践,如构成了对原告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的侵犯,法院一般情况下,考虑到电影、电视剧摄制成本很高,判令停止电影、电视剧的公映、播放将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造成远远大于保护利益的其他方的损失,因此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宜判决整部作品停播,而应采取经济补偿或者删除侵权情节后播出的替代性措施了断纠纷。
NO2 连坐判罚:涉嫌将编剧著作权利无限放大
“连坐”判罚是“琼于案”的又一焦点。该案被告方多达5个,因编剧一人侵权,导致影视投资方受罚,如此判罚模式遭到影视圈的集体吐槽,并被业界人士斥其为“法治文明的倒退”。
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院长罗璠说:“此案的‘被告’达五个之多,一方面个人转嫁了风险,另一方面因编剧生病,让制作公司、播出平台一起吃药,完全是下药过猛。《宫锁连城》剧本一审认定为9处桥段侵权,以此比例招致全剧停播,也意味着制作方和投资方可能蒙受巨额损失,几百位演职人员的劳动成果被集体‘腰斩’。”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李向农律师认为:“影视作品投资者没有法律规定其具有必然的审查义务,而且也没有法律规定一定要判决停播整部影视作品。影视作品不同于文字作品,二者之间没有统一的比对判罚标准。影视作品拍摄完成过程中,导演、演员、服装、道具、舞美、灯光、配乐等都贡献出了创造性的劳动,是共同智慧的结晶。如果仅因为编剧环节出现如此低比例的相似,而轻易判决停播,实质上将编剧的著作权利无限扩大,并凌驾于其他影视剧创作人员的独创努力之上,必然造成其他领域演职人员利益受损。”
也有业内人士提出,能否借用“疑罪从无”的精神来探讨?因为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也无证据表明投资方参与侵权,则也应该“从无”,减轻处罚,“连坐”更不恰当。
更多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根据司法实践,如构成了对原告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的侵犯,法院一般情况下,考虑到电影、电视剧摄制成本很高,判令停止电影、电视剧的公映、播放将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造成远远大于保护利益的其他方的损失,因此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宜判决整部作品停播,而应采取经济补偿或者删除侵权情节后播出的替代性措施了断纠纷。
NO2 连坐判罚:涉嫌将编剧著作权利无限放大
“连坐”判罚是“琼于案”的又一焦点。该案被告方多达5个,因编剧一人侵权,导致影视投资方受罚,如此判罚模式遭到影视圈的集体吐槽,并被业界人士斥其为“法治文明的倒退”。
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院长罗璠说:“此案的‘被告’达五个之多,一方面个人转嫁了风险,另一方面因编剧生病,让制作公司、播出平台一起吃药,完全是下药过猛。《宫锁连城》剧本一审认定为9处桥段侵权,以此比例招致全剧停播,也意味着制作方和投资方可能蒙受巨额损失,几百位演职人员的劳动成果被集体‘腰斩’。”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李向农律师认为:“影视作品投资者没有法律规定其具有必然的审查义务,而且也没有法律规定一定要判决停播整部影视作品。影视作品不同于文字作品,二者之间没有统一的比对判罚标准。影视作品拍摄完成过程中,导演、演员、服装、道具、舞美、灯光、配乐等都贡献出了创造性的劳动,是共同智慧的结晶。如果仅因为编剧环节出现如此低比例的相似,而轻易判决停播,实质上将编剧的著作权利无限扩大,并凌驾于其他影视剧创作人员的独创努力之上,必然造成其他领域演职人员利益受损。”
也有业内人士提出,能否借用“疑罪从无”的精神来探讨?因为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也无证据表明投资方参与侵权,则也应该“从无”,减轻处罚,“连坐”更不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