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理解的“琼于案”无疑给编剧戴上“紧箍咒”
2024-01-21 来源:你乐谷
一边是年长点观众偏好的琼瑶阿姨,一边是深受年轻观众喜欢的编剧于正,他们之间的这起“文艺版权第一案”轰动了整整半年,在2014年12月25日,琼瑶起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于正公开赔礼道歉并停止传播《宫锁连城》,五家被告共计赔偿琼瑶500万元。而后2015年4月8日,琼瑶诉于正案二审开庭。于正方爆出新证据,力证琼瑶无诉讼主体资格。一石激起千层浪,舆论一片哗然。这就好比最近爆出的导游冲一毛不拔的游客发火还有女司机别车被暴打事件,一开始旁观者都会同情弱势群体,随时案件深入,深层次的问题被一件件挖掘出来,剧情出现了一百八十度反转。很多时候我们作为局外人都无法窥探到问题的本质,打作为涉事的双方,站在自己的角度都有自己认为强有力的理由。为何说“琼于案”可能会是一个对未来编剧创作产生灾难性影响的大案,就是因为它的剪不断理还乱,看似站在任何一方都有模糊支持的理由。
另外,作为2014年12月25日,琼瑶起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一审宣判后,法院判决于正公开赔礼道歉并停止传播《宫锁连城》,包括于正在内的五家被告共计赔偿琼瑶500万元。一个因为编剧“犯错”的案件,却把整个影视作品制作团队一锅端了,类似“连坐”和“株连”,难怪律师界对于“琼于案”集体发声,对一审提出三个“不可理解”。停播全剧,涉嫌量刑过重不可理解;连坐判罚,涉嫌将编剧著作权利无限放大不可理解;抄袭借鉴,使用“情节相似”来判定著作权侵权不可理解。
其实举个很简单的例子,韩剧很多类似情节都被拿来当茶余饭后的谈资,比如兄妹相爱、比如车祸、比如失忆,情节相似度何止1%,假如按一审判决的这个百分比来作为衡量抄袭和停播的标准,实际上是对创新及所有剧组人员劳动的不负责任,我们讨厌抄袭,毕竟这是一种快捷取得别人劳动成果的方式,绝对不能提倡,可是如何在法律层面去界定抄袭,有没有一个信服的衡量标准?“琼于案”应该怎么判才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才能经得起律师界的检验?我们的知识产权怎样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都是值得思索的问题。
“琼于案”看似只是对于正这位曾经的金牌编剧的“批判”,其实也无异于对编剧界的集体地震,笔者也担心“抄袭借鉴”这个模棱两可的东西如果始终在法律层面找不到泾渭分明的划分区域,那就相当于给每一位编剧都束缚住了思想的空间,而且丝毫不会有创作的新奇感,反而会担心每一部新作品的出炉是否跟别人的作品有雷同,自己会不会在不经意间有惹上官司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