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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于案”:文艺版权第一案(2)

2024-01-21 来源:你乐谷
琼瑶的律师列举了四大组证据,包括《梅花烙》原著、剧本摘录、权利声明书,以及《宫锁连城》的剧本、完整样片等。琼瑶的另一名律师王利岩展示了《梅花烙》的人物关系图谱,并结合图谱对《梅花烙》的故事情节展开叙述。王利岩又将《宫锁连城》的人物关系图谱、故事情节与《梅花烙》相比较。她指出,梅花烙剧本在1992年就已经诞生,从《宫锁连城》的21个桥段中不难看出,《宫锁连城》就是抄袭了《梅花烙》。
于正的律师回应称,对《梅花烙》剧本存在与否、两部电视剧是否相似、琼瑶是否为著作权人这三个问题均存在很大疑问。对于《梅花烙》剧本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权利声明书的关联性不认可。于正的律师指出,于正从小到大可能受到琼瑶的影响,但其借鉴的却是公有领域的一个材料,也就是说,于正借鉴的情节,是很多作品中都存在的,绝非仅仅是《梅花烙》所有。琼瑶所主张的21个桥段,在包括《雍正王朝》、《红楼梦》、《京华烟云》等作品里都出现过。
事实上,从一审到二审,这起案件存在的模糊地带和争议,一直是律师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因为二审判决结果将对未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及影视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法律界人士表示“琼于案”一审实际存在三大争议,呼吁二审判决更加公平和负责任。
三大争议如下:

“琼于案”:文艺版权第一案


NO1 停播全剧:涉嫌量刑过重
2014年12月25日,琼瑶起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于正公开赔礼道歉并停止传播《宫锁连城》,五家被告共计赔偿琼瑶500万元。判决结果一出,激起法律界一片不解。500万元天价赔偿的依据在哪里?停播的判罚是否合乎情与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张平教授曾在受访时直言,法院用认定的9处侵权桥段(原告主张21处)判定具有900多个桥段的被告方整部电视剧停止发行,值得深入分析。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鑫良律师认为:“一审判决用不到10%的故事情节代替整剧进行比对并且还有所曲解的情况下,又主要基于整体比对作出了侵权判决,甚至判决整剧禁播,显然失去了法律天平的公正性。”
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强则在第一时间公开发表质疑:“500万元的绝对赔偿数字在著作权赔偿领域里绝对是一个高价,而停播更是重刑处罚。以往法官在判令停止侵害时,往往根据侵权行为的程度以及是否损及社会公共利益来判定,以琼于案为例,1%(侵权比例)的部分侵权行为,是很难会判令停止整体行为的。”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鹏认为:“著作权目前数额最高只能判50万。但这次案件主要依据的不是著作权法,而是基于侵权人违法所得来推算。但这个‘违法所得’,其实并没有相应的确实证据其具体数额,而是根据推断综合做的一个估算。原告提交的证据是推断的,法院在其推断数额打个折。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在法律上本来是需要一个明确数额的,如果算不出来,就按法院酌定,即50万以下。”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邱鹏飞律师表示:“即便在著作权保护最严格的美国,近年来也慎重使用禁播的处置方式。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Stewart对Abend案件中,法院在认定希区柯克导演的《后窗》构成侵权的前提下,考虑到电影的成功除了原作者在此过程中智力投入外,还有赖于电影导演、录像者和作曲者等人的创造性活动,如果法院颁发永久禁令,将永远剥夺观众观看该经典影片的机会,故未颁发永久禁令。按照琼于案一审认定的如此低的侵权比例,应当慎用全剧停播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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