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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洗钱是什么意思,跑分多少金额可以判刑(7)

2023-03-13 来源:你乐谷
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为达到快速转移赃款的目的,“跑分”行为人通常收集大量的银行卡,通常这些银行卡还包括该银行卡绑定的身份证信息、U盾、密码及手机卡,行为人还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例五、2018年以来,被告人何喜峰办理厦门艺春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厦门智赢天下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其本人办理的5张银行卡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雨;被告人王某某雨将收购的5张何喜峰的银行卡卖给陈星;陈星将其本人办理的银行卡5张、收买王某某雨的5张银行卡出售给朱燕明,被告人朱燕明伙同陈星、王某某雨,以王某某雨名义办理了厦门市杰斯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一套出售给他人。何喜峰出卖的62×××70银行卡,被他人通过网络诈骗商水县黄寨镇草楼村十八组村民张某时使用,其办理出售营业执照在2018年5月10日以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21)豫16刑终284号刑事判决书----朱燕明、陈星妨害信用卡管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案例六:2020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苏安强在沈阳市大东区用本人身份证办理中国移动电话卡、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及U盾。当日苏安强将上述电话卡、储蓄卡、U盾及身份证照片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将上述银行卡信息提供给姜某(另案处理)后,该银行卡于2020年3月18日收到被害人金某1通过电话被诈骗的转账款人民币90万元。当日因上线未兑现承诺给予报酬,王某某联系苏安强,经预谋到中国农业银行大东支行注销苏安强上述银行储蓄卡,并取走银行卡内人民币50229.5元,二人平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21)辽01刑终642号刑事判决书----苏安强、王刚盗窃、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在打击“跑分”违法行为,案例六中认定,行为人购买银行卡(该银行卡绑定的身份证信息、U盾、密码及手机卡)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这并非是个法院的观点。但是,笔者并不认同。首先这是因为《刑法修正案(五)》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基础上再设立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伪造信用卡;其次,信用卡必然包含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人在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过程中也必然涉及收买、提供信用卡之中包括的信息。如果将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定性为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将混淆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与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界限,进而混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区别,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如在《人民司法案例》上刊登的张明宝等妨害信用卡管理、故意伤害一案中,二审法院改变一审的法院的定性,将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改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此外,对于“跑分”行为人非法持有银行卡并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实施帮助的行为,是择一重罪还是数罪并罚,不同的法院之间认定不尽相同。
案例七: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周昌青明知所出售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向他人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并指使吴某、林某(二人已判刑)办理银行卡后进行收购转卖。其中,周昌青出售银行卡四套,流入被诈骗资金共计142.7471万元;周昌青收购并转卖的吴某四套银行卡,流入被诈骗资金共计63.85万元;周昌青收购并转卖林某的五套银行卡,流入被诈骗资金共计100.054269万元。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昌青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第(2021)豫1702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书---周昌青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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