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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洗钱是什么意思,跑分多少金额可以判刑(9)

2023-03-13 来源:你乐谷
案例十一:202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彭文、黄嘉豪跟随“刘晓波”“雷松林”等人,在明知钱款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然听从指挥从事所谓的“跑分”业务,将本人的支付宝账户、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待账户中有钱款进入后再按要求转至指定账户,并按照收转金额的1%至1.5%收取提成。彭文帮助收转上游犯罪钱款共计100977元,黄嘉豪帮助收转上游犯罪钱款共计56323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文等人不仅提供个人账户给他人收款使用,事后还直接参与操作账户转移犯罪所得,并按收转金额提成,该行为已经超出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的“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范围,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加以评价更为客观、全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第(2021)苏0105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彭文、黄嘉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对于“跑分”行为人协助转款的行为,法院之间认定不一,有的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有的确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笔者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区分。其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通常是在上游犯罪着手实施到行为实施完毕之前这段期间内;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上游网络犯罪既遂之后,既上游犯罪嫌疑人已经控制赃款赃物之后;其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质上属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是“收取”上游赃款本身,不涉及资金形式的转移或转换,对上游的网络犯罪起着促进行作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特定上游网络犯罪的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涉及资金形式的转换或转移,其对上游网络犯罪没有促进作用。
案例十二: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陈嘉豪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用自己卡号为62×××47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和卡号为62×××67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涉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涉案金额共计14.5万元。法院认为,被害人的钱款已经转入上游犯罪分子提供的陈嘉豪的银行卡内,被害人对其钱款已失去控制,该卡内的钱款已成为犯罪所得。上诉人陈嘉豪明知犯罪所得,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按照他人的安排把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号提供给他人进行接收钱,而后到银行帮助他人取现、转移,并把自己的邮政银行APP登陆密码改成他人设定的密码进行转账,情节严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21)豫16刑终381号刑事判决书---陈嘉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案例十三:本案中,四名上诉人的银行卡中存入的钱并非是受害人钱款的第一次直接流转,而是赃款的再次转移,相应的犯罪所得已经被上游犯罪分子所控制,根据上述意见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21)吉03刑终53号刑事判决书---王峥与魏峰、李昌鑫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案例十四、2020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霍德亮明知“陈清”(另案处理)欲转移犯罪所得,仍使用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接收、转移邱某、陈某等被害人在石狮市等地被他人被人通过电信网络诈骗方式骗取的钱款,已查证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84213.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法院认为:被告人霍德亮明知他人欲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他人接收、转移犯罪所得款项,其行为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以处罚较重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石狮市人民法院第(2021)闽0581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霍德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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