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分洗钱是什么意思,跑分多少金额可以判刑(5)
2023-03-13 来源:你乐谷
来源:昆明五华警方、珠海刑侦、昆明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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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行为的罪名认定及相关案例
【编者】“疑”系同事在办案中遇到的问题,“答疑”是笔者与同事交流时对“疑”进行解答,系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跑分”行为的规制
跑分原本是计算机专有名词,意指通过相关的跑分软件对电脑或者手机进行测试以评价其性能,跑分越高性能越好。在网络犯罪链条中也存在“跑分”,即网络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达到快速转移赃款的目的,建立“跑分平台”,平台以高额佣金为诱耳吸引人员(即“跑分客”)利用账户分批量快速地转移赃款,这已成为网络犯罪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针对网络犯罪中出现的新特点、新情况,公安部门加大打击力度,但由于案件涉及的账户众多、资金流向复杂且转移的资金来源不同,查明每一笔资金的性质在取证上存在较大困难,这直接导致司法机关对“跑分”行为罪名的认定产生分歧。本文,结合相关案件对“跑分”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进行解析(仅考虑与上游犯罪不构成共犯的情形),供大家借鉴参考。
一、非法经营罪
《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作为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中指出:“支付结算业务(也称支付业务)是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跑分”行为其本质就是转移资金,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一:2018年1月至9月,被告人林稳以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名义,在未获得支付结算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林锴、张奇、王应淇、金一波、黄月霞等人以支付宝、平安银行H5通道、微信等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接口,自建支付结算系统,利用向他人收买、公司员工注册、下游商户提供等方式收集的大量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壳公司资料(包括工商资料、对公银行账户、法人资料、虚构的电子商务网站等)在支付宝注册数百个公司账户,再将支付接口散接至上述账户,非法从事赌博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共计非法结算资金达人民币46.69亿余元。法院认为:某公司在未获得支付结算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利用非法收购、注册或下游客户提供的壳公司资料申请第三方支付账户,并利用第三方支付账户收取赌客资金,形成巨额“资金池”,并通过后续打款、提现等手段为赌博APP提供结算业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第(2019)浙0106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书----林稳、林锴、李冠峰等非法经营案】
案例二: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张扬峰伙同被告人陈俊等人通过“东方管理系统”网站,使用自己或他人的支付宝账号通过“拼多多”等平台虚假交易结算资金,并按结算的资金量抽取相应佣金。被告人张扬峰通过被告人陈正佛以及洪旭、吴羽斌、谢意华(均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支付宝账号、拼多多店铺“刷单跑分”抽取佣金,共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前后共支付陈俊2万余元。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扬峰、陈俊伙同被告人陈正佛等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巢湖市人民法院第(2020)皖0181刑初464号刑事判决书----陈正佛、张扬峰、陈俊非法经营案】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7〕217号)中对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主要认定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案例一中,行为人并利用第三方支付账户收取赌客资金,形成巨额“资金池”,并通过后续打款、提现等手段为赌博APP提供结算业务,本质上属于在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充当中介机构,系从事“资金二清”业务,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而案件二中,行为人利用电商平台成为商家,后通过虚构商品交易,以电商购物为幌子,实现对赌博等非法资金的充值转移,其行为符合《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中有关“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认定的标准,即: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情形属于《刑法》第225条第3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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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原本是计算机专有名词,意指通过相关的跑分软件对电脑或者手机进行测试以评价其性能,跑分越高性能越好。在网络犯罪链条中也存在“跑分”,即网络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达到快速转移赃款的目的,建立“跑分平台”,平台以高额佣金为诱耳吸引人员(即“跑分客”)利用账户分批量快速地转移赃款,这已成为网络犯罪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针对网络犯罪中出现的新特点、新情况,公安部门加大打击力度,但由于案件涉及的账户众多、资金流向复杂且转移的资金来源不同,查明每一笔资金的性质在取证上存在较大困难,这直接导致司法机关对“跑分”行为罪名的认定产生分歧。本文,结合相关案件对“跑分”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进行解析(仅考虑与上游犯罪不构成共犯的情形),供大家借鉴参考。
一、非法经营罪
《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作为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中指出:“支付结算业务(也称支付业务)是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跑分”行为其本质就是转移资金,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一:2018年1月至9月,被告人林稳以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名义,在未获得支付结算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林锴、张奇、王应淇、金一波、黄月霞等人以支付宝、平安银行H5通道、微信等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接口,自建支付结算系统,利用向他人收买、公司员工注册、下游商户提供等方式收集的大量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壳公司资料(包括工商资料、对公银行账户、法人资料、虚构的电子商务网站等)在支付宝注册数百个公司账户,再将支付接口散接至上述账户,非法从事赌博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共计非法结算资金达人民币46.69亿余元。法院认为:某公司在未获得支付结算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利用非法收购、注册或下游客户提供的壳公司资料申请第三方支付账户,并利用第三方支付账户收取赌客资金,形成巨额“资金池”,并通过后续打款、提现等手段为赌博APP提供结算业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第(2019)浙0106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书----林稳、林锴、李冠峰等非法经营案】
案例二: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张扬峰伙同被告人陈俊等人通过“东方管理系统”网站,使用自己或他人的支付宝账号通过“拼多多”等平台虚假交易结算资金,并按结算的资金量抽取相应佣金。被告人张扬峰通过被告人陈正佛以及洪旭、吴羽斌、谢意华(均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支付宝账号、拼多多店铺“刷单跑分”抽取佣金,共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前后共支付陈俊2万余元。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扬峰、陈俊伙同被告人陈正佛等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巢湖市人民法院第(2020)皖0181刑初464号刑事判决书----陈正佛、张扬峰、陈俊非法经营案】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7〕217号)中对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主要认定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案例一中,行为人并利用第三方支付账户收取赌客资金,形成巨额“资金池”,并通过后续打款、提现等手段为赌博APP提供结算业务,本质上属于在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充当中介机构,系从事“资金二清”业务,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而案件二中,行为人利用电商平台成为商家,后通过虚构商品交易,以电商购物为幌子,实现对赌博等非法资金的充值转移,其行为符合《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中有关“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认定的标准,即: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情形属于《刑法》第225条第3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