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被镇政府欠债?当地回应,究竟是怎么一回事?(5)
2023-03-13 来源:你乐谷
“主要是地方政府的问题,亏本干活谁给你干?”
历经曲折之后,令田茂平不敢相信的是,2010年7月2日,他等来了为3号文的“强化版”——湘建价函[2010]15号文(以下简称15号文)。
该文件是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专门发给田茂平所在的天字公司的,并抄送湖南省信访局和田茂平。文件称:土方工程包含石方工程,土方工程不计交通干扰费;州建价[2009]3号文关于交通干扰费的解释与我站湘建价价[2006]18号文(以下简称18号文)的规定一致。
对此问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答复澎湃新闻称,他们是按省信访局和省住建厅的要求作出的15号文,“只是重申18号文的解释精神,不存在追认(3号文)一说。”该站办公室陈姓负责人还介绍,“这个15号文下发时,可能确实存在不严谨的地方,比如这份函文中,一眼望去,就有两处错误,住建厅的‘厅’字、自治州的‘治’字都漏掉写了。”
但对田茂平而言,“拿到文件那一刻,整个人都凉了。”
3号文的解释,到底是否合法合理?
澎湃新闻查阅18号文发现,“合同中规定按实结算的工程,除土方工程不计算外,市政工程的交通干扰费的计取仍按湖南省95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和相关解释执行。”95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则规定,“不能封闭而必须维持通车的工程,其受行车影响部分人工和机械台班根据机动车行车密度乘下述系数调整”。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人谢小成介绍,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交通干扰费的计取,取决于工程是否封闭施工。如果不封闭施工,则势必使施工方为保障通车而出现增加人工和设备设施,以及因停工导致机械人工闲置等效率降低,而造成现实损失,因而在工程总造价中应当给施工方计取交通干扰费。如果封闭施工,则不存在以上情况,自然就不存在计取该费用。土方工程,在建筑行业内,因不存在不能封闭施工的情形,所以不计取交通干扰费用。石方工程,如果确实不能封闭施工,可以计取交通干扰费。
那么田茂平施工时的石方工程,是否是不能封闭施工的呢?
湖南高院判决书显示,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城北大道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封闭。邹纯科也承认,“城北大道建设时,为保障原国道畅通,实际是未全封闭施工的,且工程需要开山,两边的山都要推一半,对交通肯定有干扰。”
3号文中将“土方”解释为“土石方”,这个对吗?
“在建设工程领域,大家约定俗成的将土石方简称为‘土方’,所以土方包括土石方。”谢小成说。
那么,3号文出台后,将“石方”工程归入了“土方”工程,使应当计取交通干扰费的石方不能计取该费用,这样做对吗?
“州里打报告请示时,我们是针对文件本身的‘土石方’字面含义答复,可能并不了解具体的工程项目情况……这个事,主要是地方政府的问题,该给人家的就要给人家,亏本干活谁给你干?”谢小成说。
湘西州住建局答复:3号文早就无法找到。
又过4年官司赢了,3号文却不见了
2012年1月17日,田茂平信访失败后,凤凰县审计局依据3号文,未计算石方交通干扰费,对城北大道项目作出了第7次审计结果——总造价9223万元。
同年3月16日,田茂平所在公司向湘西州审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该审计决定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然而,5天后,田茂平就收到了“不予受理”的审计复议申请决定书。湘西州审计局认为,被审计单位是凤凰县建设局及凤凰县城北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田茂平所在公司不属于被审计单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历经曲折之后,令田茂平不敢相信的是,2010年7月2日,他等来了为3号文的“强化版”——湘建价函[2010]15号文(以下简称15号文)。
该文件是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专门发给田茂平所在的天字公司的,并抄送湖南省信访局和田茂平。文件称:土方工程包含石方工程,土方工程不计交通干扰费;州建价[2009]3号文关于交通干扰费的解释与我站湘建价价[2006]18号文(以下简称18号文)的规定一致。
对此问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答复澎湃新闻称,他们是按省信访局和省住建厅的要求作出的15号文,“只是重申18号文的解释精神,不存在追认(3号文)一说。”该站办公室陈姓负责人还介绍,“这个15号文下发时,可能确实存在不严谨的地方,比如这份函文中,一眼望去,就有两处错误,住建厅的‘厅’字、自治州的‘治’字都漏掉写了。”
但对田茂平而言,“拿到文件那一刻,整个人都凉了。”
3号文的解释,到底是否合法合理?
澎湃新闻查阅18号文发现,“合同中规定按实结算的工程,除土方工程不计算外,市政工程的交通干扰费的计取仍按湖南省95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和相关解释执行。”95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则规定,“不能封闭而必须维持通车的工程,其受行车影响部分人工和机械台班根据机动车行车密度乘下述系数调整”。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人谢小成介绍,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交通干扰费的计取,取决于工程是否封闭施工。如果不封闭施工,则势必使施工方为保障通车而出现增加人工和设备设施,以及因停工导致机械人工闲置等效率降低,而造成现实损失,因而在工程总造价中应当给施工方计取交通干扰费。如果封闭施工,则不存在以上情况,自然就不存在计取该费用。土方工程,在建筑行业内,因不存在不能封闭施工的情形,所以不计取交通干扰费用。石方工程,如果确实不能封闭施工,可以计取交通干扰费。
那么田茂平施工时的石方工程,是否是不能封闭施工的呢?
湖南高院判决书显示,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城北大道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封闭。邹纯科也承认,“城北大道建设时,为保障原国道畅通,实际是未全封闭施工的,且工程需要开山,两边的山都要推一半,对交通肯定有干扰。”
3号文中将“土方”解释为“土石方”,这个对吗?
“在建设工程领域,大家约定俗成的将土石方简称为‘土方’,所以土方包括土石方。”谢小成说。
那么,3号文出台后,将“石方”工程归入了“土方”工程,使应当计取交通干扰费的石方不能计取该费用,这样做对吗?
“州里打报告请示时,我们是针对文件本身的‘土石方’字面含义答复,可能并不了解具体的工程项目情况……这个事,主要是地方政府的问题,该给人家的就要给人家,亏本干活谁给你干?”谢小成说。
湘西州住建局答复:3号文早就无法找到。
又过4年官司赢了,3号文却不见了
2012年1月17日,田茂平信访失败后,凤凰县审计局依据3号文,未计算石方交通干扰费,对城北大道项目作出了第7次审计结果——总造价9223万元。
同年3月16日,田茂平所在公司向湘西州审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该审计决定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然而,5天后,田茂平就收到了“不予受理”的审计复议申请决定书。湘西州审计局认为,被审计单位是凤凰县建设局及凤凰县城北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田茂平所在公司不属于被审计单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