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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计划经济(3)

2023-03-16 来源:你乐谷
第一,在集中统一的原则下,强调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结合。
1949年冬到1950年春,中国政府在提出并实行统一财政经济工作的方针时,强调了高度的集中统一。这是在当时急需稳定物价,克服财政困难等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客观要求。到1950年6月财政经济状况初步好转后,中央肯定了华北局关于“除重工业和规模宏大的轻工业应归中央直接经营外,其余国营工业应委托省经营较为有利”④的建议。1951年4月陈云明确提出,“要分一点权给地方”。并具体提出工业方面中央和地方分管;贸易方面在中央规定的总价格水平上,地方可适当调整;税收方面,有几种税收地方可作调整。不久,中央即正式决定把“高度集中”的方针转变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方针,首先实行了中央、大区和省市财政三级管理的体制。此后中央多次强调“必须在集中统一的原则下,发扬地方与群众的积极性。”1954年3月,中央又决定:“地方国营企业超额利润可以作为地方工业投资”。
根据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党对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作了初步总结。毛泽东指出:“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我们不能象苏联那样,把什么都集中到中央,把地方卡得死死的,一点机动权也没有”。在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1956年国务院专门召开了全国体制会议,检查了中央集权过多的现象,具体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管理职权。明确规定了地方有一定范围的计划、财政、企业、事业、物资、人事的管理权。凡关系到国民经济带全局性、关键性的企事业由中央管理,其他企事业尽可能交地方管理;对企事业的管理,实行中央为主地方为辅或地方为主中央为辅的双重领导的管理方法;中央管理的主要计划和财务指标,由国务院统一下达,改变过去由各部门分头下达的办法;某些主要计划和人员的编制名额等,给地方留一定的调整幅度和机动权。
党的“八大”也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决定。这样就形成了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点之一--在集中统一原则下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相结合。
第二,以计划管理为主,同时重视市场管理。
建国之初,中国政府曾着力对经济实行完全的计划管理。然而,客观上始终存在着商品市场。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并没有完全取代价值规律,也就不可能用产品经济完全取代商品经济。我党在建立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一直没有放松市场管理,而是努力运用价值规律,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如在几次稳定市场物价的斗争中,一方面采取通过国营贸易公司和供销合作社控制物资和市场价格,由银行控制货币、贷款等行政措施,严厉地打击投机倒把行为。同时,为保证财政收入和稳定市场,又采取了调整工农业产品税收政策和公、私营的税收政策以及发行公债等经济手段。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社会上出现了粮、棉、油及某些副食品严重短缺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党又多次采取了依据供求关系调整价格的措施。如1950年10月提高粮棉比价;1951年8月进行全国物价调整,调高棉纱、棉布价格;
1953年10月实行粮、棉统购统销政策后,1954年再次提高棉粮比价;1956年又调低重工业产品调拨价格等等。此外,为了活跃农村市场,在农村集镇上设立了由国家管理的粮食市场,允许农民对完成统购统销后的多余产品进行自由买卖,对一般农产品更不加限制。为了活跃城市市场,以私营工商业公私合营后,仍提倡在商品品种、质量上的竞争,允许夫妻店、手工业者、摊贩等长期存在。1956年4月,中央指出:“小商店的形式,是我国商业中一种特别发达的形式。”并正式决定凡经营日用杂货、食品杂货、油盐酱醋、纸烟等行业的商店,不合并集中;饮食业小商店大部分不合并组织;“要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商店或小商店在经营上的优良特点”,⑧蔬菜一类的商品应提倡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见面,在价格上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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