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计划经济(2)
2023-03-16 来源:你乐谷
第三,在1950年调整私营工商业的基础上,要求私营工商业遵照执行政府制定的产销计划。当时开展的“五反”斗争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彻底查明私人工商业的情况,以利团结和控制资产阶级,进行国家的计划经济。情况不明,是无法进行计划经济的。”
第四,在市场管理方面,国家指令要求国营贸易公司正确地执行价格政策。总之,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以后初步形成了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决策结构,在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以制定指令性的经济发展计划的形式,对国民经济各方面开始实行全面的计划管理,计划经济体制已初步形成。到1952年8月,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任务已提前完成。毛泽东在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上宣布:“经过两年半的奋斗,现在国民经济已经恢复,而且已经开始有计划的建设了。”
第三阶段
第三阶段(1952年9月-1956年12月),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形成阶段。1952年9月,毛泽东提出了“10年到15年基本上完成社会主义”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计划经济体制进一步健全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在已建立的各种专门性的计划管理机构的基础上,1952年11月成立了国家计划委员会,1954年4月中央又成立了编制五年计划纲要草案的工作小组。该小组在1951年以来几次试编的基础上,以过渡时期总路线为指导,形成了第一个五年计划草案(初稿)。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之后,“一五”计划由国务院以命令形式颁布,要求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1954年我国制定和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其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这表明,计划经济体制已成为我国法定的经济体制。
总之,建国初期在产权方面,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实现了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目标的追求;在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形式方面,以行政命令方式制定颁布了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并于1956年底提前完成了“一五”计划中预定的大部分指标。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运行的这种计划经济体制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确认为国家法定的经济体制。因此,到1956年底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已基本形成,并具有自己的若干特点。
若干特点
有人认为,我党在建国头七年基本形成的新经济体制是完全照搬了苏联的模式。这种观点不完全符合历史的实际。
众所周知,毛泽东思想的主要特点就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我党在民主革命时期探索出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同时也在全党形成了反对教条地照抄照搬外国经验的思想传统。这种好的思想传统,加上中国的国情与苏联有很大的不同,就决定了我党在怎样搞社会主义建设、建立怎样的经济体制等问题上,不可能完全照搬苏联的模式。当然,在对苏联模式的认识上有一个过程。开始,毛泽东强调过以苏联为榜样,学习苏联的经验。然而,就毛泽东的一贯思想来说,他在强调学习苏联经验的同时仍然是重视结合中国实际的。在1953年4月中央颁布的《关于1953-1954年干部理论教育的指示》中,就明确要求全党主要干部都应系统地了解苏联实现国家工业化、农业合作化和完成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规律,“以便在我国经济建设过程中根据我国具体条件正确地利用苏联的经验”。
后来,针对党内以及学术界、经济界出现的盲目照搬苏联经验的教条主义弊病,毛泽东于1956年4月进一步阐明了对苏联经验应取的正确态度。他指出:“我们的方针是,一切民族、一切国家的长处都要学,……但是,必须有分析有批判地学,不能盲目地学,不能一切照抄,机械搬运”,“对于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也应当采取这样的态度。”苏联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建立起一种以高度集权为基本特点的完全计划管理的经济体制。而建国头七年我党逐步探索和建立起来的经济体制,虽然在总体上依据马克思主义的传统经济理论、基本参照苏联模式;但又明显地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自己的若干特点。
第四,在市场管理方面,国家指令要求国营贸易公司正确地执行价格政策。总之,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以后初步形成了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决策结构,在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以制定指令性的经济发展计划的形式,对国民经济各方面开始实行全面的计划管理,计划经济体制已初步形成。到1952年8月,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任务已提前完成。毛泽东在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上宣布:“经过两年半的奋斗,现在国民经济已经恢复,而且已经开始有计划的建设了。”
第三阶段
第三阶段(1952年9月-1956年12月),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形成阶段。1952年9月,毛泽东提出了“10年到15年基本上完成社会主义”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计划经济体制进一步健全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在已建立的各种专门性的计划管理机构的基础上,1952年11月成立了国家计划委员会,1954年4月中央又成立了编制五年计划纲要草案的工作小组。该小组在1951年以来几次试编的基础上,以过渡时期总路线为指导,形成了第一个五年计划草案(初稿)。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之后,“一五”计划由国务院以命令形式颁布,要求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1954年我国制定和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其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这表明,计划经济体制已成为我国法定的经济体制。
总之,建国初期在产权方面,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实现了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目标的追求;在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形式方面,以行政命令方式制定颁布了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并于1956年底提前完成了“一五”计划中预定的大部分指标。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运行的这种计划经济体制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确认为国家法定的经济体制。因此,到1956年底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已基本形成,并具有自己的若干特点。
若干特点
有人认为,我党在建国头七年基本形成的新经济体制是完全照搬了苏联的模式。这种观点不完全符合历史的实际。
众所周知,毛泽东思想的主要特点就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我党在民主革命时期探索出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同时也在全党形成了反对教条地照抄照搬外国经验的思想传统。这种好的思想传统,加上中国的国情与苏联有很大的不同,就决定了我党在怎样搞社会主义建设、建立怎样的经济体制等问题上,不可能完全照搬苏联的模式。当然,在对苏联模式的认识上有一个过程。开始,毛泽东强调过以苏联为榜样,学习苏联的经验。然而,就毛泽东的一贯思想来说,他在强调学习苏联经验的同时仍然是重视结合中国实际的。在1953年4月中央颁布的《关于1953-1954年干部理论教育的指示》中,就明确要求全党主要干部都应系统地了解苏联实现国家工业化、农业合作化和完成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规律,“以便在我国经济建设过程中根据我国具体条件正确地利用苏联的经验”。
后来,针对党内以及学术界、经济界出现的盲目照搬苏联经验的教条主义弊病,毛泽东于1956年4月进一步阐明了对苏联经验应取的正确态度。他指出:“我们的方针是,一切民族、一切国家的长处都要学,……但是,必须有分析有批判地学,不能盲目地学,不能一切照抄,机械搬运”,“对于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也应当采取这样的态度。”苏联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建立起一种以高度集权为基本特点的完全计划管理的经济体制。而建国头七年我党逐步探索和建立起来的经济体制,虽然在总体上依据马克思主义的传统经济理论、基本参照苏联模式;但又明显地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自己的若干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