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感染”降级的法理依据是什么,究竟是怎么一回事?(2)
2023-03-16 来源:你乐谷
而“乙类乙管”传染病一般仅需要采取计划性疫苗接种,采取必要治疗措施,控制传染源或传播途径,对公民人身限制程度相对较低。
其一,是否隔离。针对乙类传染病病人是否采取隔离措施需依病情而定,如果根据病情隔离属于“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则可以采取隔离措施。相较而言,针对乙类甲管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则必须予以隔离治疗。
其二,隔离对象。对于乙类传染病,确需采取隔离措施的话,隔离对象也仅限于乙类传染病病人,但针对“乙类甲管”传染病,不仅病人、病原携带者需隔离治疗,疑似病人以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也应当在指定场所隔离治疗或进行医学观察。
其三,可否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于“乙类甲管”传染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在区域封锁和封控方面,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乙类甲管”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可以采取封控和隔离措施。省级人民政府还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乙类甲管”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乙类乙管”传染病而言,不能对疫区实施封锁措施,但是可以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的限制聚集性活动、封闭特定场所等紧急措施。
此外,发生“乙类甲管”传染病时,还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新冠病毒感染已经不符合甲类传染病的构成要件
八点健闻:应该怎样理解“新冠感染”被降级到“乙类乙管”?
宋华琳:应该说,是让“新冠”回到了本该属于它的位置。一方面,新冠病毒奥密克戎变异株是目前我国唯一流行的关切变异株。国际和国内监测数据证实,奥密克戎变异株及其进化分支的致病力和毒力相比三年前的原始株和德尔塔等变异株明显减弱,主要表现在重症和死亡比例明显低于原始株和其他关切变异株。
另一方面,目前,新冠病毒感染者重症率、死亡率保持相当低的水平。奥密克戎变异株引起重症和死亡的比例明显低于之前原始株和关切变异株,这既是奥密克戎变异株的特点,也与人群接种疫苗免疫水平提高和国家采取的积极预防策略有关。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甲类传染病是指发病率高,治疗延误时引起病死率高,在人间传播速度快,波及面广,可能危及社会安全,流行时需要采取强制性隔离、疫区封锁或者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的烈性传染病。
这意味着新冠病毒如今的重症率与死亡率,已经不符合甲类传染病的构成要件。
此外,新冠疫苗接种不断普及、医疗救治能力不断提升、居家隔离观察治疗日渐可行等变化也让“新冠感染”降级管理的现实基础越来越充实。
最重要的是,目前我国已有许多专家学者,通过各种渠道对新冠病毒的致病力变化以及国家政策调整的依据做了专业、权威、合理的解释与普及,人民群众对新冠病毒的认识更加理性,对其传播性、致病性、变异规律、免疫逃逸特性也有了很好的了解,对可能感染新冠病毒的焦虑情绪较弱,对已经发布的优化疫情防控的措施也普遍表示支持,回归“乙类乙管”条件已经成熟。
“乙类甲管”带来的收益与造成的损害,不再合乎比例
八点健闻:我们为什么一定要让新冠感染退回到“乙类乙管”的位置上?
宋华琳:第一,“乙类甲管”带来的收益与造成的损害不再合乎比例。
新冠疫情发展初期,病毒的传染性和致病性强,且病毒变异趋势带有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依法采取“乙类甲管”的措施,防控效果显著。随着新冠病毒多次变异,当前流行的奥密克戎变异株毒性显著降低,加之新冠疫苗接种产生的免疫屏障,“乙类甲管”虽可实现疫情严防严控目标,但会给人身权利带来不必要的限制,过度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已不属于最具成本效益的手段。
其一,是否隔离。针对乙类传染病病人是否采取隔离措施需依病情而定,如果根据病情隔离属于“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则可以采取隔离措施。相较而言,针对乙类甲管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则必须予以隔离治疗。
其二,隔离对象。对于乙类传染病,确需采取隔离措施的话,隔离对象也仅限于乙类传染病病人,但针对“乙类甲管”传染病,不仅病人、病原携带者需隔离治疗,疑似病人以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也应当在指定场所隔离治疗或进行医学观察。
其三,可否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于“乙类甲管”传染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在区域封锁和封控方面,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乙类甲管”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可以采取封控和隔离措施。省级人民政府还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乙类甲管”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乙类乙管”传染病而言,不能对疫区实施封锁措施,但是可以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的限制聚集性活动、封闭特定场所等紧急措施。
此外,发生“乙类甲管”传染病时,还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新冠病毒感染已经不符合甲类传染病的构成要件
八点健闻:应该怎样理解“新冠感染”被降级到“乙类乙管”?
宋华琳:应该说,是让“新冠”回到了本该属于它的位置。一方面,新冠病毒奥密克戎变异株是目前我国唯一流行的关切变异株。国际和国内监测数据证实,奥密克戎变异株及其进化分支的致病力和毒力相比三年前的原始株和德尔塔等变异株明显减弱,主要表现在重症和死亡比例明显低于原始株和其他关切变异株。
另一方面,目前,新冠病毒感染者重症率、死亡率保持相当低的水平。奥密克戎变异株引起重症和死亡的比例明显低于之前原始株和关切变异株,这既是奥密克戎变异株的特点,也与人群接种疫苗免疫水平提高和国家采取的积极预防策略有关。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甲类传染病是指发病率高,治疗延误时引起病死率高,在人间传播速度快,波及面广,可能危及社会安全,流行时需要采取强制性隔离、疫区封锁或者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的烈性传染病。
这意味着新冠病毒如今的重症率与死亡率,已经不符合甲类传染病的构成要件。
此外,新冠疫苗接种不断普及、医疗救治能力不断提升、居家隔离观察治疗日渐可行等变化也让“新冠感染”降级管理的现实基础越来越充实。
最重要的是,目前我国已有许多专家学者,通过各种渠道对新冠病毒的致病力变化以及国家政策调整的依据做了专业、权威、合理的解释与普及,人民群众对新冠病毒的认识更加理性,对其传播性、致病性、变异规律、免疫逃逸特性也有了很好的了解,对可能感染新冠病毒的焦虑情绪较弱,对已经发布的优化疫情防控的措施也普遍表示支持,回归“乙类乙管”条件已经成熟。
“乙类甲管”带来的收益与造成的损害,不再合乎比例
八点健闻:我们为什么一定要让新冠感染退回到“乙类乙管”的位置上?
宋华琳:第一,“乙类甲管”带来的收益与造成的损害不再合乎比例。
新冠疫情发展初期,病毒的传染性和致病性强,且病毒变异趋势带有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依法采取“乙类甲管”的措施,防控效果显著。随着新冠病毒多次变异,当前流行的奥密克戎变异株毒性显著降低,加之新冠疫苗接种产生的免疫屏障,“乙类甲管”虽可实现疫情严防严控目标,但会给人身权利带来不必要的限制,过度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已不属于最具成本效益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