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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感染”降级的法理依据是什么,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2023-03-16 来源:你乐谷
正文摘要:
12月26日晚,国家卫健委发布2022年第7号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此外,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同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另一方面,回望此前陆续出台的“二十条”和“新十条”,无一不是在为本次调整新冠管理级别做铺垫。而结合新冠病毒致病致死性低的最新特征和已经造成大规模感染的现实情况,继续坚持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必要性也已经不复存在。
“新冠感染”降级的法理依据是什么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12月26日晚,国家卫健委发布2022年第7号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此外,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同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
这意味着,作为一种曾经需要使用甲类管理措施的特殊乙类传染病,新冠感染终于回到了本该属于它的位置。
另一方面,回望此前陆续出台的“二十条”和“新十条”,无一不是在为本次调整新冠管理级别做铺垫。而结合新冠病毒致病致死性低的最新特征和已经造成大规模感染的现实情况,继续坚持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必要性也已经不复存在。

“新冠感染”降级的法理依据是什么,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不过,对于很多人来说,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听起来似乎只是级别上的差异,主观感受并不明显。
依法管理传染病,皆应该有据可循,有法可依。为了厘清此次调整的现实和法理基础,八点健闻采访了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南开大学医药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法治体系研究”首席专家宋华琳,以下是八点健闻与宋华琳教授的对话。
乙类传染病提级管理,容易引发过度防控
八点健闻:从传染病防治法的角度来看,传染病的甲类管理和乙类管理最核心的不同究竟是什么?
宋华琳:“乙类甲管”传染病与甲类传染病的核心区别在于传染病类别,其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程度也不同。
“乙类甲管”传染病虽然参照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但本质上仍属于乙类传染病,在发病率、病死率、传播速度、危害程度等方面均低于甲类传染病,而且乙类传染病没有高致残率和高致畸能力,对于公民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程度低于甲类烈性传染病。
从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影响角度来看,乙类传染病对社会和经济活动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但是不容易引发社会恐慌,负面影响相对可控。而甲类传染病具有传播速度快、高重症、高病死率的特征,且通常缺乏有效治疗手段,容易引发社会恐慌和混乱,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乙类甲管”传染病是将特定传染病提级管理,但容易让人误解为此类传染病已经是甲类传染病,引发社会的不必要恐慌和过度防控。
“乙类乙管”传染病对公民人身限制程度相对较低
八点健闻:在疫情防控上,提级管理的“乙类甲管”传染病和真正的“乙类乙管”传染病有何差异?
宋华琳:这主要体现在隔离措施、疫区封锁与交通卫生检疫方面。
在对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程度方面,二者存在不小的差异。“乙类甲管”传染病是出于严防严控的理念而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对于甲类传染病,需要采取强制性隔离治疗措施、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以及其他必要预防措施。“乙类甲管”传染病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了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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