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刑案办理调整,究竟是怎么一回事?(3)
2023-03-14 来源:你乐谷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微敖 种昂 “既然防疫政策现在已经调整,涉疫情案件的处理思路也应随之调整。此前一些涉疫案件,如隐瞒行程或者管控期间擅自外出但没有引起疫情传播的,现在就不宜再定罪处罚了。凡是没有生效的案件,应该一律终止审理、审查或侦查,作宣告无罪、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处理。”2022年12月,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官的黄应生撰文呼吁。
2022年12月18日,在接受经济观察网记者采访时,黄应生还表示,对于部分已经生效的判决,如2021年11月当新冠肺炎病毒演变为奥密克戎(Omicron)病毒之后,因为传播奥密克戎病毒而被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人,建议司法机关予以纠错。
2020年2月即有涉疫情管控判例出现
2019年年底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开始爆发,中国施行了较为严格的管控措施。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此后,全国多地均有因为违反新冠肺炎疫情管控规定,而被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予以司法追责的案例出现。
经济观察网记者检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案例发现,2020年以来,此类判决案例共有80件左右。
最早的案例之一是2020年2月的尹金海案。
1970年6月出生的尹金海是湖北咸宁嘉鱼县人,个体司机。
2020年1月23日,武汉市发布《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决定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
1月23日当天,从上午10时至晚8时许,尹金海“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驶小汽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同年2月4日,被告人尹金海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截至当年2月7日,与尹金海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
同年2月5日,尹金海被监视居住。2月12日,检察院指控他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判处尹金海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
《刑法》规定,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天之后,即2020年2月14日,嘉鱼县法院判决,尹金海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1年以来 公布判例已大幅度减少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80余件判决案例亦显示,从时间分布上看,2020年判决的案例最多,占到8成以上,且涉案人大多有武汉旅居史。2021年,有大约9件判例;而2022年迄今,只公布了4例。
公布的最新案例发生在西藏日喀则市江孜县。2022年9月26日,江孜县检察院指控:
2022年8月17日18时许,朗加与其妻子,以及刚刚出生的女婴从日喀则市返回江孜县农村老家,由乡卫生院1位医生以及2位村医把他们送到了家中,要求他严格履行7天居家隔离,并让三人单独居住。
同年8月18日,朗加“明知自己被防疫人员要求居家隔离的情况下,擅自外出浇灌农田”,并与同村的几个朋友在田间饮酒。
8月19日,朗加的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并造成两位密切接触人员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被认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此外,还造成另外28人被隔离。
检察院建议判处郎加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2022年9月30日,江孜县法院采纳了这一量刑建议,判决郎加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2022年12月18日,在接受经济观察网记者采访时,黄应生还表示,对于部分已经生效的判决,如2021年11月当新冠肺炎病毒演变为奥密克戎(Omicron)病毒之后,因为传播奥密克戎病毒而被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人,建议司法机关予以纠错。
2020年2月即有涉疫情管控判例出现
2019年年底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开始爆发,中国施行了较为严格的管控措施。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此后,全国多地均有因为违反新冠肺炎疫情管控规定,而被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予以司法追责的案例出现。
经济观察网记者检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案例发现,2020年以来,此类判决案例共有80件左右。
最早的案例之一是2020年2月的尹金海案。
1970年6月出生的尹金海是湖北咸宁嘉鱼县人,个体司机。
2020年1月23日,武汉市发布《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决定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
1月23日当天,从上午10时至晚8时许,尹金海“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驶小汽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同年2月4日,被告人尹金海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截至当年2月7日,与尹金海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
同年2月5日,尹金海被监视居住。2月12日,检察院指控他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判处尹金海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
《刑法》规定,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天之后,即2020年2月14日,嘉鱼县法院判决,尹金海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1年以来 公布判例已大幅度减少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80余件判决案例亦显示,从时间分布上看,2020年判决的案例最多,占到8成以上,且涉案人大多有武汉旅居史。2021年,有大约9件判例;而2022年迄今,只公布了4例。
公布的最新案例发生在西藏日喀则市江孜县。2022年9月26日,江孜县检察院指控:
2022年8月17日18时许,朗加与其妻子,以及刚刚出生的女婴从日喀则市返回江孜县农村老家,由乡卫生院1位医生以及2位村医把他们送到了家中,要求他严格履行7天居家隔离,并让三人单独居住。
同年8月18日,朗加“明知自己被防疫人员要求居家隔离的情况下,擅自外出浇灌农田”,并与同村的几个朋友在田间饮酒。
8月19日,朗加的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并造成两位密切接触人员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被认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此外,还造成另外28人被隔离。
检察院建议判处郎加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2022年9月30日,江孜县法院采纳了这一量刑建议,判决郎加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