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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刑案办理调整,究竟是怎么一回事?(2)

2023-03-14 来源:你乐谷
黄法官的建议,共列出了两种情形。一是隐瞒行程或者管控期间擅自外出但没有引起疫情传播的,凡是没有生效的,一律终止审理、审查或侦查,作宣告无罪、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处理;二是已经生效的,如因为传播奥密克戎病毒而被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人,按理也应当纠错。
前一种情形,主要是从产生的后果角度出发,如果没有产生传播后果,且没有宣判的,可以宣告无罪、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处理。客观来看,有一定合理性。毕竟,不管行为是否恶劣,要上升到刑罚,必须以产生的后果作为处罚依据。否则,于法无据。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为了严肃防控纪律,提高防控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些方面是必须严格严厉的。对违反者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刑责,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必须有时间界限。否则,就会乱套,就会产生较大的负面作用。

涉疫刑案办理调整,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很显然,第二种情形就是在弥补第一种情形的不足,亦即选择什么时间点。黄法官的建议是,2021年11月新冠肺炎病毒演变为奥密克戎(Omicron)病毒之后。为什么选择奥密克戎作为时间点,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奥密克戎的传播速度很快、传播扩散的力度很大,但致病力明显下降,且此时开始出现无症状感染者,如果再严格按照传播的情况给违规者定罪,确实有点过罚不当了。只是,一旦启动此项工作,是否意味着此前司法机关的行为是错的。如果是错的,是否要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予以问责,是否要对当事人进行国家赔偿,也是一个难题。从司法的角度来看,能不能找到平衡点,既让当事人免于处罚、纠正问题,也让当事司法人员不受处分,也不引发国家赔偿,需要动点脑子。不然,就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
防疫政策调整,相关的其他政策也要调整,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涉及到司法问题,就比较复杂。因此,既需要慎重,也需要考虑周全。否则,也会造成新的矛盾,会对其他方面的问题处理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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