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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刑案办理调整:这些人解除羁押 热,究竟是怎么一回事?(3)

2023-03-13 来源:你乐谷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发挥捕诉一体机制优势
记者:从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到,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依法采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完善证据链条等措施,发挥捕诉一体机制优势,取得良好效果。您认为,这些措施对于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有效固定证据发挥着怎样的重要作用,有着何种价值功能?
卞建林: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开始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在当前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这一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四川省仁寿县王某妨害公务案”等,检察机关均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调取关键证据,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一是能够及时引导侦查、收集固定证据、完善证据链条,从而确保准确及时地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相关犯罪;二是进一步加强了与侦查机关的协作沟通,有助于检察机关依法及时批捕起诉,提高了诉讼效率;三是能够严格把好案件证据关、事实关、法律适用关,并对侦查活动是否违法进行法律监督。比如,“天津市津南区张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中,办理该案的津南区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先后四次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涉案证据,最终正确适用法律,严惩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稳。
张建伟:检察机关的权力属性是积极的,可以根据犯罪形势的变化,以及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发挥法律监督和检控工作的主动性。在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下,加快案件的办理,体现刑罚的“即时性”,是遏制与疫情防控有关违法犯罪的必要手段。犯罪与刑罚的连接越紧密,遏制犯罪发生的效果越好,教育警示作用就越大。因此,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依法提前介入,可以加快办案的进程,提高诉讼效率,有力和有效地引导侦查,体现检察体制改革中捕诉一体的改革成果的优势。不仅如此,检察机关早一些介入案件的诉讼过程,也可以起到严把案件质量关的作用,防止过激执法,对于执法不当的行为及时提出改正意见,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创新办案手段
与办案亲历性完美结合
记者:典型案例中,办案检察官通过视频提审、视频会见、视频引导侦查等创新办案手段,是智慧检务在特殊时期的运用,能否谈谈这些创新形式对于当前涉疫情案件的办理有何意义?展望未来,有何期待?
卞建林:根据疫情防控时期的特殊情况,各地检察机关采取了相对灵活的方式办理案件,比如视频会见、远程提讯等,这在典型案例中都有所体现。当前,将“智慧检务”运用于办理涉疫情案件,有利于实现疫情防控与检察办案两不误。远程视频办案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降低了疫情传播的风险,切实维护了各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办案人员的身体健康。远程视频办案借助信息化技术,打破了空间限制,既符合司法亲历性的要求,又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信远程视频办案也将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中心的协调沟通,并进一步做好技术支持,确保视频传输的同步性、准确性、稳定性。
张建伟:近些年来,我国各级检察机关重视科技手段的司法应用,使检察工作如虎添翼。这些科技应用,起初并非为疫情防控而采取的办案创新方式。未料在当前疫情防控过程中,发挥了神效。
远程视频,打破了空间障碍,使办案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可以在同一时间、不同空间进行互动交流,有声有影,及时反应,可以说同样具有办理案件亲历性特征。我国刑事诉讼法本身没有规定这种办案形式,但是司法实践中的这些做法为司法手段的多样化积累了经验,也符合当前特殊时期的特殊要求,并且使刑事诉讼原则能够通过这种智能司法的方式加以实现,其程序正当性可以得到认可。随着科学技术手段的发展,科技应用的前景更加广泛,许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可以适用智能司法的办法提高办案的效率,极大节约司法资源,也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陷入讼累。刑事诉讼法对此可以及时作出修订,对于远程视频办案等智能司法方式作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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