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爷补充协议因“新年”未签署败诉(2)
2024-01-21 来源:你乐谷
【前情提要】
2013年,周星驰的《西游降魔篇》在内地获得了12.48亿的票房,拿下全年票房冠军,但星爷跟华谊兄弟在票房分成上并没有达成一致。
2年后的今天,星爷将华谊告上法庭,认为华谊还要支付额外的8610万元票房分成,并且拿出了一份神秘的《补充协议二》。
【邮件内容】
根据判决书披露的邮件内容,小娱大致归纳了几个基本点:
1、票房达到5亿之后,周星驰方面能拿到额外的分成,双方已有初步共识;
2、但对于5亿这个数字,究竟指的是该片票房,还是华谊兄弟从票房中获得的收入,在这一点上双方在邮件中争执不下;
3、2013年1月19日,周星驰方面向华谊发送电子邮件称:谢谢你的说明,明白了这只是合同表述的问题,我们大家双方对分红基数及计算的理解是一致的。邮件中将分红基数修改为“影院发行之票房收入”;
4、2013年1月21日,华谊方面发送电子邮件称:我们对合约基本没有问题。可以随时签字了;
5、2013年2月6日,华谊方面发邮件称,由于农历新年无法正常签署合约,节后王总上班首日便可签署此合约。
最终,这一合约并未签署,而《西游降魔篇》上映日期是2013年2月10日。
北京市三中院的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
1、《补充协议二》是否已成立并生效;
2、若《补充协议二》已成立并生效,其约定的票房收入应为票房数还是收入数。
法院的看法是:
1、《补充协议二》并未签字、盖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
2、鉴于《补充协议二》并未成立,所以对其中票房收入如何理解,法院不再予以评述。
最终,法院判决周星驰的公司败诉。
【判决书中披露的双方邮件往来】
娄睿系为被告华谊兄弟公司的财务与运营总监,其电子信箱为joyce.lou@huayimedia.com。周雅致为原告崴盈公司的股东比高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高公司)的执行监制,经原告崴盈公司授权,代表原告崴盈公司进行涉案电影的谈判、签约等工作,其电子信箱为alice.chow@bingogroup.com.hk。2012年7月9日至2013年3月11日期间,双方进行了如下邮件往来。
2012年7月9日,周雅致向娄睿发送电子邮件称:现王董及贵司各高层对本片的票房叫座力应有客观具体的评估,如票房承王董贵言能有直冲5亿佳绩,相信贵司无论从投资回报、整体营收及商誉上必定创造出极之可观价值,作为唇齿的伙伴关系,请容许我司大胆地重提当年双方曾深入商议过的特别分红机制。
2012年8月1日,娄睿向周雅致发送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看了你的分析,我非常能够从制片方的角度来理解。也想再次分享一下我的想法:
影片的投资回报市场以及比例,应该是片方来制定的方案。《西游》应该是一部以华语地区为主,但全球发行的影片。华谊仅仅是大陆地区的发行方,能给出的评估也仅仅是大陆市场的。如果片方认为影片的所有投资额都要从大陆市场回收,华谊无法左右。但是华谊也并没有责任,全部承担影片的制作成本。
最初在给华谊开价的时候,相信片方已经是经过的深思熟虑。也一定是考虑了全球市场后做出的评估。不知从何时开始如此看好大陆市场。《画皮Ⅱ》的成功可以看出华谊在作为发行一方的时候是如何为片方争取最好的票房的(当然这部影片,华谊也是投资方)。给出《西游》3D的建议,也是对片方的考虑。
在没有看片、看剧本以及演员阵容没有那么亮眼的情况下,华谊完全是出于对导演的信任和双方友好合作开始的考虑。同意了对方的开价,并史无前例的在如此高额开价的情况下竟然不包含新媒体。比好莱坞还要不合理的条件,但华谊都一一默许了。
2013年,周星驰的《西游降魔篇》在内地获得了12.48亿的票房,拿下全年票房冠军,但星爷跟华谊兄弟在票房分成上并没有达成一致。
2年后的今天,星爷将华谊告上法庭,认为华谊还要支付额外的8610万元票房分成,并且拿出了一份神秘的《补充协议二》。
【邮件内容】
根据判决书披露的邮件内容,小娱大致归纳了几个基本点:
1、票房达到5亿之后,周星驰方面能拿到额外的分成,双方已有初步共识;
2、但对于5亿这个数字,究竟指的是该片票房,还是华谊兄弟从票房中获得的收入,在这一点上双方在邮件中争执不下;
3、2013年1月19日,周星驰方面向华谊发送电子邮件称:谢谢你的说明,明白了这只是合同表述的问题,我们大家双方对分红基数及计算的理解是一致的。邮件中将分红基数修改为“影院发行之票房收入”;
4、2013年1月21日,华谊方面发送电子邮件称:我们对合约基本没有问题。可以随时签字了;
5、2013年2月6日,华谊方面发邮件称,由于农历新年无法正常签署合约,节后王总上班首日便可签署此合约。
最终,这一合约并未签署,而《西游降魔篇》上映日期是2013年2月10日。
北京市三中院的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
1、《补充协议二》是否已成立并生效;
2、若《补充协议二》已成立并生效,其约定的票房收入应为票房数还是收入数。
法院的看法是:
1、《补充协议二》并未签字、盖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
2、鉴于《补充协议二》并未成立,所以对其中票房收入如何理解,法院不再予以评述。
最终,法院判决周星驰的公司败诉。
【判决书中披露的双方邮件往来】
娄睿系为被告华谊兄弟公司的财务与运营总监,其电子信箱为joyce.lou@huayimedia.com。周雅致为原告崴盈公司的股东比高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高公司)的执行监制,经原告崴盈公司授权,代表原告崴盈公司进行涉案电影的谈判、签约等工作,其电子信箱为alice.chow@bingogroup.com.hk。2012年7月9日至2013年3月11日期间,双方进行了如下邮件往来。
2012年7月9日,周雅致向娄睿发送电子邮件称:现王董及贵司各高层对本片的票房叫座力应有客观具体的评估,如票房承王董贵言能有直冲5亿佳绩,相信贵司无论从投资回报、整体营收及商誉上必定创造出极之可观价值,作为唇齿的伙伴关系,请容许我司大胆地重提当年双方曾深入商议过的特别分红机制。
2012年8月1日,娄睿向周雅致发送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看了你的分析,我非常能够从制片方的角度来理解。也想再次分享一下我的想法:
影片的投资回报市场以及比例,应该是片方来制定的方案。《西游》应该是一部以华语地区为主,但全球发行的影片。华谊仅仅是大陆地区的发行方,能给出的评估也仅仅是大陆市场的。如果片方认为影片的所有投资额都要从大陆市场回收,华谊无法左右。但是华谊也并没有责任,全部承担影片的制作成本。
最初在给华谊开价的时候,相信片方已经是经过的深思熟虑。也一定是考虑了全球市场后做出的评估。不知从何时开始如此看好大陆市场。《画皮Ⅱ》的成功可以看出华谊在作为发行一方的时候是如何为片方争取最好的票房的(当然这部影片,华谊也是投资方)。给出《西游》3D的建议,也是对片方的考虑。
在没有看片、看剧本以及演员阵容没有那么亮眼的情况下,华谊完全是出于对导演的信任和双方友好合作开始的考虑。同意了对方的开价,并史无前例的在如此高额开价的情况下竟然不包含新媒体。比好莱坞还要不合理的条件,但华谊都一一默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