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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实施八不准(3)

2023-03-15 来源:你乐谷
另外,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 中发〔2019〕12号要求,“加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中发〔2020〕9号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基本完成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
2.当前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重点是什么?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0〕84号明确要求,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对于未开展地籍调查的,要尽快开展房地一体地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的,要尽快补充调查农房信息,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3.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中为什么要坚持“不变不换”原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坚持“不变不换”是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要求,是对原有登记成果的尊重和延续,也是保持工作稳定性和连续性的需要。因此,已分别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
4.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中如何落实“房地一体”登记要求?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01号要求,各地要以登记发证为主线,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 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试行》 国土资规〔2016〕6号规定,房屋等建 构筑物所有权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具体来说,围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重点,对于未开展地籍调查的,要尽快开展房地一体地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的,要尽快补充调查农房信息,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权利人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已登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未登记发生变更、转移的,要按照房地一体要求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
5.办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79号规定,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 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不动产登记费80元 包含第一本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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