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杀女友后抛尸下楼 无罪改判死缓,究竟是怎么一回事?(4)
2023-03-15 来源:你乐谷
辩方:陈辉说,自己和胡祖英关系很好。有些矛盾也已经准备解决,二人都准备结婚了。对于威胁举报的问题,后来侦查人员也就经济问题对自己进行过调查,调查结果是没有经济问题。因此胡祖英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对他威胁。
法院:本案中被告人陈辉的作案动机不明。
绑尸体的胶带上提取了4枚手印
控方:警方在绑胡祖英尸体的胶带的正面、粘面均提取了4枚陈辉的手印。正常情况下,没有人会把手指印在成卷的宽胶带粘面。除非是使用胶带绑尸体的人。且绑尸体的胶带上有2枚是“血潜手印”,说明陈辉的手是先粘到了胡祖英的血,然后才印在胶带上。这是证明陈辉杀人抛尸的有力证据。
辩方:陈辉说,胶带上有他的指纹印和DNA并不奇怪,因为他和胡祖英是在一起生活的。自己昆明和寻甸的家里都有很多宽胶带。有一次自己不小心也曾经将家里的胶带纸撕开后没用,又重新卷上了。胶带上有指纹,不能证明就是自己杀的人。有可能是凶手拿了自己家的胶带呢?
法院:在捆绑尸体的胶带纸上检出陈辉的加层血潜手印,只能证明陈辉接触过尸体和捆绑用的胶带纸,不能得出陈辉杀人的唯一结论。
被告人、被害人当日通话时相隔不远
控方:陈辉用胡祖英的手机和自己发短信,自编自演胡失踪的假象。据电信运营商出具的情况说明,3月9日8时、15时,陈辉与胡的手机有通话和短信,而两部手机都属于一个通信基站(其家和单位分属两个通信基站),也就是说两部手机处于同一位置或者相近位置。
辩方:陈辉称,该说明只能证明两部手机在一个基站覆盖下,不能证明是在自己的控制下。
法院:根据手机分析系统显示,2012年3月9日被告人、被害人两个号码当日的通话及短信发送所处基站位置在陈辉的办公地点的基站,这只能证明两部手机可能在一个位置或位置相近,而不能得出就在一个位置的唯一结论。
包裹尸体的毛巾与家里的相同?
控方:在埋尸处及覆盖、缠裹尸体的毛巾等多种物品上均发现了陈辉的DNA,而这些物品与陈辉家里的物品构成相同,说明这些物品是陈辉从家里拿出来作案的。
辩方:陈辉表示,自己和胡祖英生活长达3年,她身上有自己的DNA很正常。而这些绑尸体的物品都很常见,与自己家里用的成分相同不能证明就是从自己家里拿来的。
法院:根据检验报告,包裹尸体头部的绿色毛巾和从陈辉家提取的浅蓝色毛巾纤维成分相同,只能得出是同类物,而不是唯一的结论。
电脑搜索“故意杀人罪”等词汇
控方:公安机关在陈辉的电脑中,发现其多次搜索“故意杀人罪”、“手机定位”、指纹等有关犯罪的词汇,这是为其逃避犯罪作准备。
辩方:陈辉承认其搜索过这些词汇,但是因为胡祖英失踪后,看能否找到相关线索。
法院:对陈辉使用的电脑检出有搜索“故意杀人罪”、“手机定位”等词的问题,不能成为陈辉杀人的证据。
未查获作案工具和被害人手机
控方:本案作为零口供案件,陈辉拒不交代事实,无法查清作案具体细节和作案工具。但大量的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了陈辉杀人的罪行。
辩方: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陈辉杀人,且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没有证据证实陈辉搬运了尸体,作案工具与被害人的手机到现在也没有找到。本案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法院:本案中没有查获作案工具、被害人的手机,在被告人陈辉使用的车辆上也没有检出被害人的血迹,即没有证据证明陈辉行凶杀人及运尸掩埋的指控。(记者 曹红蕾)
法院:本案中被告人陈辉的作案动机不明。
绑尸体的胶带上提取了4枚手印
控方:警方在绑胡祖英尸体的胶带的正面、粘面均提取了4枚陈辉的手印。正常情况下,没有人会把手指印在成卷的宽胶带粘面。除非是使用胶带绑尸体的人。且绑尸体的胶带上有2枚是“血潜手印”,说明陈辉的手是先粘到了胡祖英的血,然后才印在胶带上。这是证明陈辉杀人抛尸的有力证据。
辩方:陈辉说,胶带上有他的指纹印和DNA并不奇怪,因为他和胡祖英是在一起生活的。自己昆明和寻甸的家里都有很多宽胶带。有一次自己不小心也曾经将家里的胶带纸撕开后没用,又重新卷上了。胶带上有指纹,不能证明就是自己杀的人。有可能是凶手拿了自己家的胶带呢?
法院:在捆绑尸体的胶带纸上检出陈辉的加层血潜手印,只能证明陈辉接触过尸体和捆绑用的胶带纸,不能得出陈辉杀人的唯一结论。
被告人、被害人当日通话时相隔不远
控方:陈辉用胡祖英的手机和自己发短信,自编自演胡失踪的假象。据电信运营商出具的情况说明,3月9日8时、15时,陈辉与胡的手机有通话和短信,而两部手机都属于一个通信基站(其家和单位分属两个通信基站),也就是说两部手机处于同一位置或者相近位置。
辩方:陈辉称,该说明只能证明两部手机在一个基站覆盖下,不能证明是在自己的控制下。
法院:根据手机分析系统显示,2012年3月9日被告人、被害人两个号码当日的通话及短信发送所处基站位置在陈辉的办公地点的基站,这只能证明两部手机可能在一个位置或位置相近,而不能得出就在一个位置的唯一结论。
包裹尸体的毛巾与家里的相同?
控方:在埋尸处及覆盖、缠裹尸体的毛巾等多种物品上均发现了陈辉的DNA,而这些物品与陈辉家里的物品构成相同,说明这些物品是陈辉从家里拿出来作案的。
辩方:陈辉表示,自己和胡祖英生活长达3年,她身上有自己的DNA很正常。而这些绑尸体的物品都很常见,与自己家里用的成分相同不能证明就是从自己家里拿来的。
法院:根据检验报告,包裹尸体头部的绿色毛巾和从陈辉家提取的浅蓝色毛巾纤维成分相同,只能得出是同类物,而不是唯一的结论。
电脑搜索“故意杀人罪”等词汇
控方:公安机关在陈辉的电脑中,发现其多次搜索“故意杀人罪”、“手机定位”、指纹等有关犯罪的词汇,这是为其逃避犯罪作准备。
辩方:陈辉承认其搜索过这些词汇,但是因为胡祖英失踪后,看能否找到相关线索。
法院:对陈辉使用的电脑检出有搜索“故意杀人罪”、“手机定位”等词的问题,不能成为陈辉杀人的证据。
未查获作案工具和被害人手机
控方:本案作为零口供案件,陈辉拒不交代事实,无法查清作案具体细节和作案工具。但大量的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了陈辉杀人的罪行。
辩方: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陈辉杀人,且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没有证据证实陈辉搬运了尸体,作案工具与被害人的手机到现在也没有找到。本案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法院:本案中没有查获作案工具、被害人的手机,在被告人陈辉使用的车辆上也没有检出被害人的血迹,即没有证据证明陈辉行凶杀人及运尸掩埋的指控。(记者 曹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