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杀女友后抛尸下楼 无罪改判死缓,究竟是怎么一回事?(3)
2023-03-15 来源:你乐谷
昆明中院:不能形成故意杀人的证据锁链
近日,胡祖英的家属收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
昆明中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所有证据经法庭质证,取证程序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法院予以确认,但对证据所要证明的观点,法院作出了不一样的评判。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昆明中院认为,本案没有证明被告人陈辉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仅仅能得出被告人陈辉接触过被害人的血和胶带纸上留有指纹,并不能形成陈辉故意杀人的证据锁链。对于陈辉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而公诉机关指控陈辉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指控证据不能得出陈辉故意杀人的唯一结论,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应认定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根据本案的证据,昆明中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辉无罪。
死者家属:不服判决 已申请检察院抗诉
“现有证据已经足够证明陈辉杀了我妹妹,而且可以排除合理怀疑。”接到判决的胡祖英的哥哥胡江阳说,对于一审判决他们不能接受。据悉,当时就是胡江阳从四川赶来,在红色庄园找到并挖出了妹妹的尸体,遂报了警。他说,陈辉当时多有躲闪,而他和妹妹之间确实有很多问题。陈辉的女儿与胡祖英多有矛盾,陈辉在外面又有了其他女人。他认定陈辉是凶手。
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晨认为,陈辉有杀人动机、作案时间、现场留下了指纹,并试图通过短信和电话掩盖犯罪事实,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代晨分析,被害人胡祖英的死亡时间是3月8日晚,陈辉也承认,该时间段只有他和受害人独处。无论是胶带纸、塑料袋还是毛巾,其成分均与陈辉家里的一致。而且在包裹尸体的胶带上还有陈辉的血指纹。这些物证上并无其他人的指纹。在胡祖英死后,居然只和陈辉互发短信,甚至互打电话。通过技术分析,说明他拿着两部手机自导自演掩饰犯罪。
近日,家属已委托律师向昆明市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申请检察院抗诉。
法院焦点评析
推断得出一个不确切的时间段
控方:公安技术部门的检验报告显示,胡祖英的死亡时间应该在3月8日晚至9日凌晨。胡死前身着睡衣睡裤,而当晚与她共处一室的陈辉有充分的时空条件。况且保安证实,9日中午,陈辉驾车回过盘江东路的家,这是他运尸体下楼的时间。而监控视频证实,陈辉当晚到过寻甸红色庄园,这是他抛尸的时间。
辩方:尸检报告只称是死亡5天“左右”,并“推断”是死前五六个小时,都只是推定,并没有说确定就在当天晚上。
法院:没有证据能认定被害人死亡的确切时间,对胡祖英死亡事件只是根据尸检报告推断得出,而且只能得出一个不确切的时间段,公诉机关指控的死亡时间为3月8日夜间不具有确定性及唯一性。
只是推定,没有证据确认
控方:根据胡祖英的死亡时间是2012年3月8日晚至9日凌晨,而此时胡在家中,作案地点应为胡与陈共同居住的昆明市盘龙区盘江东路某住宿小区。
辩方:死亡时间是推断,作案地点也是推断。警方并没有在陈辉家中发现任何证明案发的证据。
法院:目前没有证据能确凿认定本案的案发现场,本案案发现场只是推定,据此也无法得出是封闭现场或是开放现场,也无法确定现场的在场人员。
出轨、“举报经济问题”?
控方:陈辉具有杀人动机。二人同居期间,因为子女、经济、感情上的问题,存在相当尖锐的矛盾,有过多次激烈的冲突。在此期间,陈辉还和其他女性发生关系。胡死后,陈辉继续和谢某在一起,同时又和另一名年轻女大学生交往。
家属:胡祖英的哥哥说,胡祖英没有工作,为使自己和孩子的生活有所保障,多次催促陈辉领结婚证,但陈辉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12年3月,胡祖英给了陈辉最后期限,要求陈辉一定要在2012年3月12日与其领取结婚证,为有所保证,胡祖英让陈辉写了一张50万元人民币的欠条,胡祖英称,若陈辉到期不领证,就举报陈辉“收受回扣、开公司洗黑钱”。
近日,胡祖英的家属收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
昆明中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所有证据经法庭质证,取证程序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法院予以确认,但对证据所要证明的观点,法院作出了不一样的评判。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昆明中院认为,本案没有证明被告人陈辉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仅仅能得出被告人陈辉接触过被害人的血和胶带纸上留有指纹,并不能形成陈辉故意杀人的证据锁链。对于陈辉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而公诉机关指控陈辉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指控证据不能得出陈辉故意杀人的唯一结论,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应认定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根据本案的证据,昆明中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辉无罪。
死者家属:不服判决 已申请检察院抗诉
“现有证据已经足够证明陈辉杀了我妹妹,而且可以排除合理怀疑。”接到判决的胡祖英的哥哥胡江阳说,对于一审判决他们不能接受。据悉,当时就是胡江阳从四川赶来,在红色庄园找到并挖出了妹妹的尸体,遂报了警。他说,陈辉当时多有躲闪,而他和妹妹之间确实有很多问题。陈辉的女儿与胡祖英多有矛盾,陈辉在外面又有了其他女人。他认定陈辉是凶手。
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晨认为,陈辉有杀人动机、作案时间、现场留下了指纹,并试图通过短信和电话掩盖犯罪事实,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代晨分析,被害人胡祖英的死亡时间是3月8日晚,陈辉也承认,该时间段只有他和受害人独处。无论是胶带纸、塑料袋还是毛巾,其成分均与陈辉家里的一致。而且在包裹尸体的胶带上还有陈辉的血指纹。这些物证上并无其他人的指纹。在胡祖英死后,居然只和陈辉互发短信,甚至互打电话。通过技术分析,说明他拿着两部手机自导自演掩饰犯罪。
近日,家属已委托律师向昆明市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申请检察院抗诉。
法院焦点评析
推断得出一个不确切的时间段
控方:公安技术部门的检验报告显示,胡祖英的死亡时间应该在3月8日晚至9日凌晨。胡死前身着睡衣睡裤,而当晚与她共处一室的陈辉有充分的时空条件。况且保安证实,9日中午,陈辉驾车回过盘江东路的家,这是他运尸体下楼的时间。而监控视频证实,陈辉当晚到过寻甸红色庄园,这是他抛尸的时间。
辩方:尸检报告只称是死亡5天“左右”,并“推断”是死前五六个小时,都只是推定,并没有说确定就在当天晚上。
法院:没有证据能认定被害人死亡的确切时间,对胡祖英死亡事件只是根据尸检报告推断得出,而且只能得出一个不确切的时间段,公诉机关指控的死亡时间为3月8日夜间不具有确定性及唯一性。
只是推定,没有证据确认
控方:根据胡祖英的死亡时间是2012年3月8日晚至9日凌晨,而此时胡在家中,作案地点应为胡与陈共同居住的昆明市盘龙区盘江东路某住宿小区。
辩方:死亡时间是推断,作案地点也是推断。警方并没有在陈辉家中发现任何证明案发的证据。
法院:目前没有证据能确凿认定本案的案发现场,本案案发现场只是推定,据此也无法得出是封闭现场或是开放现场,也无法确定现场的在场人员。
出轨、“举报经济问题”?
控方:陈辉具有杀人动机。二人同居期间,因为子女、经济、感情上的问题,存在相当尖锐的矛盾,有过多次激烈的冲突。在此期间,陈辉还和其他女性发生关系。胡死后,陈辉继续和谢某在一起,同时又和另一名年轻女大学生交往。
家属:胡祖英的哥哥说,胡祖英没有工作,为使自己和孩子的生活有所保障,多次催促陈辉领结婚证,但陈辉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12年3月,胡祖英给了陈辉最后期限,要求陈辉一定要在2012年3月12日与其领取结婚证,为有所保证,胡祖英让陈辉写了一张50万元人民币的欠条,胡祖英称,若陈辉到期不领证,就举报陈辉“收受回扣、开公司洗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