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时间线:身负7人命逃亡20年 劳荣枝案最全始末回顾(7)
2023-03-14 来源:你乐谷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
此前劳荣枝的讯问笔录中,曾四次提到“不如一把火烧了这个家”“我没有考虑到后果,我只是想消灭掉指纹”等话语。
庭审中,检察官出示相关证据时,劳荣枝对此辩解称,关于多次在侦查机关“放火”的供述,自己是受其他案件影响,且在庭审最后阶段承认自己说过一次“放火”,其他是随口润色的。劳荣枝否认自己参与杀害熊某,表示自己没有主观恶意更没有预谋,当日是熊某主动联系她。
检察机关展示的劳荣枝供述,均有劳荣枝本人签字确认,均为公安机关合法取得。劳荣枝曾供述,为了保险
起见,她让法子英剪断了熊某和其对门邻居家的电话线。
1997年9月,浙江温州
庭审披露,1997年9月,劳荣枝与法子英来到浙江省温州市,二人继续采用前述作案方式,劳荣枝在KTV做陪侍小姐物色作案对象,并确定同为“坐台女”的梁某为目标。
同年10月10日,劳荣枝与法子英以租房为名来到梁某住处。进入房间后,法子英持刀威胁梁某,劳荣枝用电线、布条等物将梁某手脚捆绑,抢得手表一块及手机一部等财物。
二人并不甘心,又逼迫梁某打电话骗另一被害人刘某清(KTV领班)过来。二人使用同样手段,抢得手机一部,并逼迫其交出银行
存折及密码。
之后,法子英留在现场,劳荣枝携带抢得的手机及存折去取钱,共取出2.5万余元。劳荣枝打电话通知法子英钱已取出。然后,法子英将梁某、刘某清杀害。 二人事后到约定地点一起逃离。
“长期的打骂,让我对他产生了恐惧,如果不是他我不会去实施犯罪,钱都是交给他的,我只是暂时保管。我不屑于通过犯罪来取财。”劳荣枝辩解称。
1998年夏,江苏常州
江苏常州的这起抢劫案,是检察机关认定的四起犯罪事实中唯一一起被害人幸存的案件,其它三起案件的被害人均已死亡。
检察机关起诉书显示,1998年夏天,劳荣枝和法子英来到常州市租住。劳荣枝在娱乐场所做陪侍小姐物色作案对象。某晚,劳荣枝诱骗被害人刘某至其租住地, 事先躲藏在室内的法子英持刀威胁刘某,并刺破刘某胸口。劳荣枝用事先准备好的铁丝将刘某捆绑在扶手椅上,二人对刘某进行人身控制并以剥夺生命相威胁向其勒索财物。
期间,法子英离开现场欲将刘某停在楼下的汽车
挪走,劳荣枝在单独看管刘某期间,再次对其威胁。 在取得刘某放在汽车内的人民币5000元之后,二人逼迫刘某打电话给其妻子索要财物。
次日上午,刘某打电话给妻子要求其将家中所有现金带到指定地点。二人商议由劳荣枝到指定地点将刘某妻子带回出租房,如劳荣枝未按时归来,法子英则将刘某杀害。 随后,劳荣枝将刘某妻子带回,并索得人民币7万元。 取得财物后,劳荣枝和法子英亦将刘某妻子捆绑,二人先后离开现场。
公诉人在庭审时介绍,这起犯罪事实中,被害人之所以幸存,是因为在刘某妻子苦苦哀求下,法子英放弃了加害行为。而当时的劳荣枝已经携带财物逃离作案现场。
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劳荣枝辩解称,自己从来不主动约任何客户,刘某是法子英选定的,并表示想要在常州好好生活。
南昌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图片来源:正义网
公诉人表示,劳荣枝与法子英有固定作案方式和明确的分工协作,劳荣枝负责诱骗被害人到住处并和法子英威胁捆绑被害人,与法子英有共同犯罪故意,对此,本案幸存被害人刘某和其妻子的证言及其他在案证据能够予以证实。
此前劳荣枝的讯问笔录中,曾四次提到“不如一把火烧了这个家”“我没有考虑到后果,我只是想消灭掉指纹”等话语。
庭审中,检察官出示相关证据时,劳荣枝对此辩解称,关于多次在侦查机关“放火”的供述,自己是受其他案件影响,且在庭审最后阶段承认自己说过一次“放火”,其他是随口润色的。劳荣枝否认自己参与杀害熊某,表示自己没有主观恶意更没有预谋,当日是熊某主动联系她。
检察机关展示的劳荣枝供述,均有劳荣枝本人签字确认,均为公安机关合法取得。劳荣枝曾供述,为了保险
起见,她让法子英剪断了熊某和其对门邻居家的电话线。
1997年9月,浙江温州
庭审披露,1997年9月,劳荣枝与法子英来到浙江省温州市,二人继续采用前述作案方式,劳荣枝在KTV做陪侍小姐物色作案对象,并确定同为“坐台女”的梁某为目标。
同年10月10日,劳荣枝与法子英以租房为名来到梁某住处。进入房间后,法子英持刀威胁梁某,劳荣枝用电线、布条等物将梁某手脚捆绑,抢得手表一块及手机一部等财物。
二人并不甘心,又逼迫梁某打电话骗另一被害人刘某清(KTV领班)过来。二人使用同样手段,抢得手机一部,并逼迫其交出银行
存折及密码。
之后,法子英留在现场,劳荣枝携带抢得的手机及存折去取钱,共取出2.5万余元。劳荣枝打电话通知法子英钱已取出。然后,法子英将梁某、刘某清杀害。 二人事后到约定地点一起逃离。
“长期的打骂,让我对他产生了恐惧,如果不是他我不会去实施犯罪,钱都是交给他的,我只是暂时保管。我不屑于通过犯罪来取财。”劳荣枝辩解称。
1998年夏,江苏常州
江苏常州的这起抢劫案,是检察机关认定的四起犯罪事实中唯一一起被害人幸存的案件,其它三起案件的被害人均已死亡。
检察机关起诉书显示,1998年夏天,劳荣枝和法子英来到常州市租住。劳荣枝在娱乐场所做陪侍小姐物色作案对象。某晚,劳荣枝诱骗被害人刘某至其租住地, 事先躲藏在室内的法子英持刀威胁刘某,并刺破刘某胸口。劳荣枝用事先准备好的铁丝将刘某捆绑在扶手椅上,二人对刘某进行人身控制并以剥夺生命相威胁向其勒索财物。
期间,法子英离开现场欲将刘某停在楼下的汽车
挪走,劳荣枝在单独看管刘某期间,再次对其威胁。 在取得刘某放在汽车内的人民币5000元之后,二人逼迫刘某打电话给其妻子索要财物。
次日上午,刘某打电话给妻子要求其将家中所有现金带到指定地点。二人商议由劳荣枝到指定地点将刘某妻子带回出租房,如劳荣枝未按时归来,法子英则将刘某杀害。 随后,劳荣枝将刘某妻子带回,并索得人民币7万元。 取得财物后,劳荣枝和法子英亦将刘某妻子捆绑,二人先后离开现场。
公诉人在庭审时介绍,这起犯罪事实中,被害人之所以幸存,是因为在刘某妻子苦苦哀求下,法子英放弃了加害行为。而当时的劳荣枝已经携带财物逃离作案现场。
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劳荣枝辩解称,自己从来不主动约任何客户,刘某是法子英选定的,并表示想要在常州好好生活。
南昌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图片来源:正义网
公诉人表示,劳荣枝与法子英有固定作案方式和明确的分工协作,劳荣枝负责诱骗被害人到住处并和法子英威胁捆绑被害人,与法子英有共同犯罪故意,对此,本案幸存被害人刘某和其妻子的证言及其他在案证据能够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