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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曲折终见山——葛优案办案手记(3)

2024-01-21 来源:你乐谷
满橙公司证明自己主要营业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的证据是一份重庆市九龙坡区某街道办事处和某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规定,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法定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没有进行管理的权力,自然也没有证明的权力。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的居民进行管理,而非对企业进行管理。而“主要营业地”这个事实也绝非简单的客观事实,而是一种涉及到法律判断的事实,证明的单位应该权力和能力进行判断。显然,如果证明某个公司在自己辖区招工、建立厂房,街道办和居委会还可以证明。但是要证明是否属于“主要营业地”,已经超出了其职责范围。所以,街道办和居委会开具的该证明证明人不适格,不具有证据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变更住所的,应该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法院一般认为注册地就是住所地。如果被告费劲力气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证明了自己的住所不是注册地,法院可能会裁定移送管辖。但是,法院往往会给公司注册地工商机关发去一份《司法建议》,告知注册地工商机关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建议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就这样,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证据,在不同的法院,法官的意见截然相反。我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看法是正确的,不是因为做出的裁定对我方有利,而是更符合法律精神,更考虑现实情况。而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仅凭满橙公司提供的一份租房合同、一份居委会证明就做出了转移案件管辖权的裁定太过于随意,不得不让人充满怀疑。
五、正式审理
2014年10月,本案正式开庭。也就是说,从2013年3月到2014年10月一年多的时间里,本案开了几次庭都是有关程序性问题的。
第一次开庭,双方交换了证据。对方提交了一份很有意思的证据:一份判决书。
这是一份什么判决书呢?根据这份判决书显示:满橙公司的一个员工在2013年5月起诉了满橙公司,理由是满橙公司制作的动画片《非常勿扰3》中勤奋的原型是根据他的肖像做的,满橙公司还答应给他300元的使用费,但是一直没有给,所以起诉了。法院开庭的时候,满橙公司的几名员工为原告做证人,证明确实使用了原告的肖像。满橙公司在法庭上也承认用了原告的肖像,而且没有给钱。法院一看,事实清楚,就判决满橙公司支付原告300元。
这是一份违背常理的判决:1、很少有在职员工为了300元起诉自己的公司;2、也很少有好多在职的员工站在自己公司的对立面作证;3、很少有被告那么乖,什么都承认。如果这么和谐,去法院干嘛呢?明明就是一场戏。被告演这场戏的目的很简单:已经有法院认定了《非诚勿扰3》中勤奋的原型是他们员工,海淀法院不能做出相反的认定。
对此,我提出质疑:难道找一个脑袋大、脖子粗的员工告一下自己,就可以随意用范伟的消息了吗?找一个嘴大的女员工告一下自己,就可以随意用舒淇的形象了吗?这显然只是一种低劣的规避责任的手段罢了。
这份判决书成为了法庭辩论的一个焦点。另一个焦点是演员对其扮演的角色形象是否享有肖像权的问题。对此,满橙公司认为秦奋是电影《非诚勿扰》中的角色,葛优作为演员不能主张肖像权。我则认为:演员对其扮演的角色形象是否享有肖像权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演员扮演的角色形象经过化妆、道具使用等已经掩盖了主要的面部识别特征,比如古装剧、神话剧中的一些角色,那么演员不能主张保护肖像权;但是如果演员扮演的角色没有掩盖主要的面部识别特征,比如现代剧,那么演员可以主张保护肖像权。最后法院认为:影视作品相关著作权的行使与肖像权并不冲突,两种权利仅仅是聚合,不是吸收。法院支持了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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