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生法完成修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全文
2023-03-13 来源:你乐谷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2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
、教育
、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全文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草案”)正式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此次修法,主要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围绕三孩生育政策展开修改,从政策目标而言,这是针对少子化的第一个专项法律
。具体来讲,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优化生育政策。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变化,修正草案将现行人口计生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这里用词是“可以”就表明,“三孩”政策是一种宣导,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硬性规定,而是应对少子化危机的政策宣导。
第二,取消社会抚养费和相关处罚。如果此次修改顺利,那么社会抚养费将成为历史。所谓社会抚养费,是在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所规定的,对于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出生的子女,父母应当缴纳的费用。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社会抚养费具有违法政策的罚金色彩。并且按照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2条的规定,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计划生育政策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根据“修正草案”的规定,这两条都将删除。这就意味着,至少在法律层面,未来不再会有所谓的生育政策处罚,也不应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第三,推进建立普遍的抚养支持服务体系,这是鼓励生育的重要内容,也是优化生育的关键。毫无疑问,对于普通家庭而言,抚养一名孩童是非常大的负担。如果不向社会一般家庭提供普遍的生育、养育支援体系,“三孩”的政策很难在社会公众,尤其是城市普通居民中得到
充分的贯彻。“修正草案”中提到了,设立父母育儿
假,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正如文章题目所表明的,本次修法是“三孩”政策在法律层面的重要落实措施。通过本次修法,能够让“三孩”政策由单纯的政治政策转变为法律规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法律上的修改也仅仅是贯彻“三孩”政策的措施之一,要想真真正正的让“三孩”政策在全社会得到贯彻,单单的修法是远远不够的。
就从主要修改的这几项来说,明确三孩政策,仅仅是一种法律上的宣示,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这项修改只是表面了立法者的态度,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与此类似的,虽然法律上规定了要建立普遍的抚养支持服务体系,但是什么时候建立这个体系,如何建立这个体系,法律即没有规定,也无法规定。因此,在这种意义上所谓建立普惠服务体系,也仅仅是立法者愿望的宣示,相关的服务体系也不会因为法律规定了,就自然而然地产生。唯一有直接效果的大概就是取消社会抚养费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但这仅仅是排除了扩大生育的一个小小的障碍,并不能根本性的改变一般民众的生育意愿。
在中央宣布“三孩”之后的一段时间,社会已经对这个政策进行较为广泛和充分的讨论。最新一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我国整体生育率下降明显,少子化危机已经初显。一般来说,生育率下降主要受三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生理上造成的不能生;二是心理上形成的不想生;三是物理上产生的不愿生。就当前我国的情况,导致生育率下降的显然是心理上的不想生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想生的原因,毫无疑问是日益高涨的生活压力,我国广大育龄青年无一不承受着住房、教育和医疗这“三座大山”的压迫,他们普遍认为,既然生活已经如此不易,那为何还要继续生育进一步加深自己的负担呢?在另一方面,随着广大女性的受教育程度上升,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职场
、教育
、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全文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草案”)正式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此次修法,主要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围绕三孩生育政策展开修改,从政策目标而言,这是针对少子化的第一个专项法律
。具体来讲,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优化生育政策。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变化,修正草案将现行人口计生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这里用词是“可以”就表明,“三孩”政策是一种宣导,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硬性规定,而是应对少子化危机的政策宣导。
第二,取消社会抚养费和相关处罚。如果此次修改顺利,那么社会抚养费将成为历史。所谓社会抚养费,是在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所规定的,对于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出生的子女,父母应当缴纳的费用。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社会抚养费具有违法政策的罚金色彩。并且按照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2条的规定,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计划生育政策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根据“修正草案”的规定,这两条都将删除。这就意味着,至少在法律层面,未来不再会有所谓的生育政策处罚,也不应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第三,推进建立普遍的抚养支持服务体系,这是鼓励生育的重要内容,也是优化生育的关键。毫无疑问,对于普通家庭而言,抚养一名孩童是非常大的负担。如果不向社会一般家庭提供普遍的生育、养育支援体系,“三孩”的政策很难在社会公众,尤其是城市普通居民中得到
充分的贯彻。“修正草案”中提到了,设立父母育儿
假,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正如文章题目所表明的,本次修法是“三孩”政策在法律层面的重要落实措施。通过本次修法,能够让“三孩”政策由单纯的政治政策转变为法律规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法律上的修改也仅仅是贯彻“三孩”政策的措施之一,要想真真正正的让“三孩”政策在全社会得到贯彻,单单的修法是远远不够的。
就从主要修改的这几项来说,明确三孩政策,仅仅是一种法律上的宣示,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这项修改只是表面了立法者的态度,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与此类似的,虽然法律上规定了要建立普遍的抚养支持服务体系,但是什么时候建立这个体系,如何建立这个体系,法律即没有规定,也无法规定。因此,在这种意义上所谓建立普惠服务体系,也仅仅是立法者愿望的宣示,相关的服务体系也不会因为法律规定了,就自然而然地产生。唯一有直接效果的大概就是取消社会抚养费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但这仅仅是排除了扩大生育的一个小小的障碍,并不能根本性的改变一般民众的生育意愿。
在中央宣布“三孩”之后的一段时间,社会已经对这个政策进行较为广泛和充分的讨论。最新一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我国整体生育率下降明显,少子化危机已经初显。一般来说,生育率下降主要受三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生理上造成的不能生;二是心理上形成的不想生;三是物理上产生的不愿生。就当前我国的情况,导致生育率下降的显然是心理上的不想生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想生的原因,毫无疑问是日益高涨的生活压力,我国广大育龄青年无一不承受着住房、教育和医疗这“三座大山”的压迫,他们普遍认为,既然生活已经如此不易,那为何还要继续生育进一步加深自己的负担呢?在另一方面,随着广大女性的受教育程度上升,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职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