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称外卖吃出活蛆反被问吃到了吗是怎么回事,关于外卖吃出蛆虫的新消息。(5)
2023-03-13 来源:你乐谷
1、根据《消费者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是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规定提升赔偿其遭受的损失,提升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选购商品的资金或是接纳服务的花费的三倍;提升赔偿的额度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要求的,依照其要求。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是服务存有缺点,依然向消费者提供,导致消费者或是其他受害者身亡或是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者有权规定经营者按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赔偿损失,并有权规定受到损失二倍下列的强行性赔偿。
综上,我即可主张至少:(A+500)元赔偿(其中A选购商品的财产损失,500是强行性赔偿)
2、根据《食品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检测标准的食品遭受损害的,能够向经营者规定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规定赔偿损失。收到消费者赔偿规定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负责制,代位求偿,不可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索;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索。
生产不符合食品检测标准的食品或是运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检测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是经营者规定付款价款十倍或是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提升赔偿的额度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可是,食品的标识、说明书存有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导致误导的缺陷的除外。
综上,可主张至少(A+1000元)(其中A为损失,1000为强行性赔偿)
以上两种赔偿根据法律虽不同但都能够适用于此案,但其不同在于《消费者消费者保护法》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食品新安全生产法》仅限食品,我国针对食品安全隐患分外重视,因此《食品新安全生产法》的处罚条文要严苛于《消费者消费者保护法》。
三、责任认定
《食品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背本法要求,有以下情况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单位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物,并能够收走用以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物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处罚;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运营高致病微生物,农残、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及其其他危害身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出食品检测标准限定的食品、食品添加物;
(二)用超出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生产食品、食品添加物,或是运营以上食品、食品添加物;
(三)生产运营超范围、超限定应用食品添加物的食品;
(四)生产运营腐败变质、油脂劣变、发霉长虫、污浊不洁、混有异物、造假夹杂或是感观特性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物;
(五)生产运营标明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是超出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物;
(六)生产运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秘方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或是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标准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或是同一公司以同一秘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奶粉;
(八)运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是生产食品添加物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单位勒令其招回或是终止运营后,仍不予招回或是终止运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要求的情况外,生产运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是食品检测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物的,依照前款要求给予惩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是服务存有缺点,依然向消费者提供,导致消费者或是其他受害者身亡或是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者有权规定经营者按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赔偿损失,并有权规定受到损失二倍下列的强行性赔偿。
综上,我即可主张至少:(A+500)元赔偿(其中A选购商品的财产损失,500是强行性赔偿)
2、根据《食品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检测标准的食品遭受损害的,能够向经营者规定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规定赔偿损失。收到消费者赔偿规定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负责制,代位求偿,不可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索;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索。
生产不符合食品检测标准的食品或是运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检测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是经营者规定付款价款十倍或是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提升赔偿的额度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可是,食品的标识、说明书存有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导致误导的缺陷的除外。
综上,可主张至少(A+1000元)(其中A为损失,1000为强行性赔偿)
以上两种赔偿根据法律虽不同但都能够适用于此案,但其不同在于《消费者消费者保护法》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食品新安全生产法》仅限食品,我国针对食品安全隐患分外重视,因此《食品新安全生产法》的处罚条文要严苛于《消费者消费者保护法》。
三、责任认定
《食品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背本法要求,有以下情况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单位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物,并能够收走用以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物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处罚;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运营高致病微生物,农残、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及其其他危害身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出食品检测标准限定的食品、食品添加物;
(二)用超出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生产食品、食品添加物,或是运营以上食品、食品添加物;
(三)生产运营超范围、超限定应用食品添加物的食品;
(四)生产运营腐败变质、油脂劣变、发霉长虫、污浊不洁、混有异物、造假夹杂或是感观特性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物;
(五)生产运营标明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是超出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物;
(六)生产运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秘方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或是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标准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或是同一公司以同一秘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奶粉;
(八)运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是生产食品添加物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单位勒令其招回或是终止运营后,仍不予招回或是终止运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要求的情况外,生产运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是食品检测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物的,依照前款要求给予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