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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大数据杀熟拟入法(3)

2023-03-09 来源:你乐谷
在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辉看来,“大数据杀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即“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让经营者提供价格情况,当然也包括差异化定价的情况。
“‘大数据杀熟’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还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王艳辉说,尤其是在当前头部互联网企业涉嫌垄断的情况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加上“杀熟”,会让市场进一步失控。
据王艳辉介绍,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建立了针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进行规制的整体结构。例如,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从监管层面来看,由于目前在理论上针对‘大数据杀熟’的违法边界还存在争议,故执法尚未成熟。”王艳辉认为,当下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数据安全和价格垄断上,包括违规搜集、使用个人信息等。因此,相关规定的落实有赖于经营者、消费者、监管者多方发力,齐头并进。
在郑宁看来,平台在搜集用户个人信息时,要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创新获利应当建立在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而不是利用“大数据杀熟”。同时,消费者也要货比三家,在多个平台上询价;要有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尤其在涉及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时,消费者更要提高警惕。
“当平台无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时,相关的监管部门就要承担起责任。”郑宁认为,相关监管部门要鼓励消费者进行投诉举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平台进行行政指导,约谈相关企业。同时,与行业协会合作,制订具体细则,把违法严重的平台列入失信记录。

禁止大数据杀熟拟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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