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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 辛普森案解析(4)

2023-03-16 来源:你乐谷
“不,不可能。”律师趁热打铁:“你是否就此宣誓?”警官只好回答:“那正是我的意思。”律师换了个角度追问:“如果任何一个证人出庭作证,说你曾用‘黑鬼’一词形容黑人,这个人就是在撒谎?”福尔曼被迫承认:“没错,他们是在撒谎。”
这次盘诘结束后不久,辩方从举报电话中获悉,一位女剧作家为了收集警察破案的生活素材,在案发前近10年期间曾多次采访福尔曼,并录制了14个小时的采访录音。辩方律师审听录音后发现,在录音谈话中,凡是提到黑人的地方,福尔曼警官一律使用了“黑鬼”这一侮辱性用语,共达41次之多。此外,在1994年7月28日的采访中,福尔曼自吹自擂:“我是世纪大案的关键证人,如果我不帮助检方撑住,他们就会输掉这个大案。血手套决定一切,如果没有手套,拜拜别玩了。”
录音的出现与他初审时的义正言辞形成了极为鲜明的对比,基于品格证据规则,身为一个绝对的种族主义者的福尔曼身为证人的资格出现危机。在被辩方诘问是否有过作伪证的情况时,他表示“我希望维护我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特权(沉默权)。”由于福尔曼的品格问题,大多数证据的真实性遭到了怀疑。这也是辛普森得以无罪判决的重要原因。
四、结语
有人说,辛普森能够胜诉是因为种族问题,有人说辛普森的无罪判决来源于他重金打造的梦幻般的律师团队,有人说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而只有美国的司法界没有。通过辛普森案,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司法制度对于确凿证据与程序公正的看重,远超过绳之以法真正的凶手和追求案件真相。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申冤的小民百姓。
防官府恶政远甚于防犯罪刁民,防止“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和统治者随心所欲、逍遥法外的虚伪“法制”的弊端,正是美国宪政“法治”制度设计的重要特点。
五、参考文献
1.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三联书店,2003
2.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
3. 美利坚合众国联邦证据规则
4. 何家弘,《证据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5. 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3
6. 杨卉,《从“世纪审判”看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法制博览》2016·03(中)
7. 赵亚然,《从辛普森案看排除证据原则和品格证据原则》,《法制博览》2014·02(中)
8. 周叔厚,《证据法论》,三民书局,1995
9. 董健军,《美国非法证据排除研究》,《武汉公安干部学报》,2010(3)
10. 百度百科:辛普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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