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环申请国家赔偿2234万(3)
2023-03-16 来源:你乐谷
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今年5月18日,最高法曾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最新的日赔偿标准346.75元。
依据此标准,张玉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近340万元,而他实际申请的金额三倍于此。
张玉环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程广鑫认为,日赔偿标准对应的是法定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8个小时,但张玉环被关押近27年,共失去自由9778天,每天24小时都被限制人身自由,三倍于社会普通成员每日8小时的法定劳动时间。因此,以日均工资的三倍,来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栾金光律师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应遵循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另外,从此前的法律实践来看,目前还没有按照三倍工资申请并成功获赔的先例。因此,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张玉环提出的赔偿请求有一定难度。
以1:1的比例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张玉环的赔偿申请中,1017余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申请同样引人关注。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意见》,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生命健康赔偿金的35%。而此次张玉环申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的一倍,占到了申请赔偿总额的近50%。
据程广鑫律师介绍,近几年多个同类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抚慰金的比例都突破了法律规定的35%,并且出现逐年走高的趋势。2016年获平反的江西乐平案中,江西高院分别向受害者4人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获赔金额最高者,其精神赔偿比例超过65%。近两年获平反的刘忠林案和金哲红案,精神赔偿比例均超过了75%。
栾金光律师解释道,35%的比例是最高法基于我国赔偿法的“抚慰”性质,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之后所确定的一个原则上适用的赔偿比例上限,并没有数学计算上的依据。
所谓“抚慰”性质,是指国家赔偿的抚慰性原则。不同国家制定国家赔偿法的标准各不相同,目前世界各国实行国家赔偿的原则主要有三类,即惩罚性原则、补偿性原则、抚慰性原则。一般来说,惩罚性原则赔偿金额最高,补偿性原则次之,抚慰性原则最低。
栾金光律师认为,精神赔偿比例之所以会逐年走高,与案件本身以及司法进步都有关系。一方面,我国国家赔偿遵循抚慰性原则,然而在近年多起冤案中,国家赔偿金并不足以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仅仅是象征性的抚慰,“有些冤狱案件实在是太冤了,这些人的人生轨迹完全被改变了,因为冤狱毁了一生”。
另一方面,35%这一比例上限并不是《国家赔偿法》的刚性规定,而是最高法的司法意见。最高法在意见中指出“原则上不超过”,这就为司法实践留有突破的口子。针对个别冤假错案,超过35%的比例进行赔偿会“更公平一些”,这也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国家赔偿由纳税人承担是否合理?
有网友表达质疑:为什么冤假错案中司法工作者出现的疏漏,最终要由国家来进行赔偿,也就是由纳税人来承担后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门金玲副教授表示,目前来看,国家赔偿由纳税人承担是合理的。
办案机关代表国家公权力,而这种公权力是纳税人让渡的,因此一旦公权力侵犯了公民权利,除了办案机关本身要承担责任之外,间接地,赋予其权力的纳税人也要分担这一后果。
门金玲解释道:“我把自己的权利让渡给办案机关,结果他们犯了错,就像社会互助一样,我们所有纳税人都出一点钱,来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同时又有找这些犯错的工作人员追偿的权利。”
门金玲认为,面对诸如张玉环此类的冤案,国家赔偿抚慰性原则无法真正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也难以达到惩罚办案机关、遏制冤假错案的目的。随着国家发展水平的提高,国家赔偿标准也应做出改变,“至少要达到补偿性原则的标准”。
以上就是张玉环申请国家赔偿2234万的全部内容,喜记得常来有图有真相。
依据此标准,张玉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近340万元,而他实际申请的金额三倍于此。
张玉环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程广鑫认为,日赔偿标准对应的是法定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8个小时,但张玉环被关押近27年,共失去自由9778天,每天24小时都被限制人身自由,三倍于社会普通成员每日8小时的法定劳动时间。因此,以日均工资的三倍,来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栾金光律师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应遵循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另外,从此前的法律实践来看,目前还没有按照三倍工资申请并成功获赔的先例。因此,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张玉环提出的赔偿请求有一定难度。
以1:1的比例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张玉环的赔偿申请中,1017余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申请同样引人关注。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意见》,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生命健康赔偿金的35%。而此次张玉环申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的一倍,占到了申请赔偿总额的近50%。
据程广鑫律师介绍,近几年多个同类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抚慰金的比例都突破了法律规定的35%,并且出现逐年走高的趋势。2016年获平反的江西乐平案中,江西高院分别向受害者4人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获赔金额最高者,其精神赔偿比例超过65%。近两年获平反的刘忠林案和金哲红案,精神赔偿比例均超过了75%。
栾金光律师解释道,35%的比例是最高法基于我国赔偿法的“抚慰”性质,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之后所确定的一个原则上适用的赔偿比例上限,并没有数学计算上的依据。
所谓“抚慰”性质,是指国家赔偿的抚慰性原则。不同国家制定国家赔偿法的标准各不相同,目前世界各国实行国家赔偿的原则主要有三类,即惩罚性原则、补偿性原则、抚慰性原则。一般来说,惩罚性原则赔偿金额最高,补偿性原则次之,抚慰性原则最低。
栾金光律师认为,精神赔偿比例之所以会逐年走高,与案件本身以及司法进步都有关系。一方面,我国国家赔偿遵循抚慰性原则,然而在近年多起冤案中,国家赔偿金并不足以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仅仅是象征性的抚慰,“有些冤狱案件实在是太冤了,这些人的人生轨迹完全被改变了,因为冤狱毁了一生”。
另一方面,35%这一比例上限并不是《国家赔偿法》的刚性规定,而是最高法的司法意见。最高法在意见中指出“原则上不超过”,这就为司法实践留有突破的口子。针对个别冤假错案,超过35%的比例进行赔偿会“更公平一些”,这也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国家赔偿由纳税人承担是否合理?
有网友表达质疑:为什么冤假错案中司法工作者出现的疏漏,最终要由国家来进行赔偿,也就是由纳税人来承担后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门金玲副教授表示,目前来看,国家赔偿由纳税人承担是合理的。
办案机关代表国家公权力,而这种公权力是纳税人让渡的,因此一旦公权力侵犯了公民权利,除了办案机关本身要承担责任之外,间接地,赋予其权力的纳税人也要分担这一后果。
门金玲解释道:“我把自己的权利让渡给办案机关,结果他们犯了错,就像社会互助一样,我们所有纳税人都出一点钱,来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同时又有找这些犯错的工作人员追偿的权利。”
门金玲认为,面对诸如张玉环此类的冤案,国家赔偿抚慰性原则无法真正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也难以达到惩罚办案机关、遏制冤假错案的目的。随着国家发展水平的提高,国家赔偿标准也应做出改变,“至少要达到补偿性原则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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