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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水俣病事件(4)

2023-03-16 来源:你乐谷
治理与赔偿
根据对时件阶段分析,及水俣汞污染治理的进展情况,可以将污染治理划分为四个阶段:
查究原因阶段(1956-1968)。这一阶段有四个特点:一是查明原因耗时长,达12年。二是参与机构多。三是查明原因期间窒素公司水俣工厂的乙醛生产线不但没有停产,而是扩大生产。四是赔偿金额低。为查明原因,市政府联合水俣保健所等成立怪病委员会,熊本大学医学部成立水俣病研究组。
确定企业责任阶段(1969-1973)。因果关系查明后,是责任主体的确认与责任的承担。这一阶段,窒素公司被确认为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金钱,部分患者通过谈判获得赔偿。
认定赔偿、处理水俣湾淤泥阶段(1973-2003).伴随着赔偿的是水俣病的认定问题,只有经过认定才能获得赔偿。1973、1995两年又达成完全解决方案,1973年的赔偿金额每人1600-1800万日元,1995年为260万日元,尽管金额减少,1996年和解之后,纷争中共有10个诉讼撤诉。1977年10月,熊本县开工对水银含量在25ppm以上的淤泥进行处理。

日本水俣病事件


确定国家责任、获评环境示范城市阶段(2004至今)。责任主体认定为企业,但一直以来,要求政府承担责任的声音从来没有间断,这也是1996年关西诉讼原告不予撤诉的主要原因。2008年水俣市获评环境示范城市。
事后反思
水俣病事件带给我们的思考远不止这些,在1956年确认日本氮肥公司的排污为病源之后,日本政府毫无作为,以至于该公司肆无忌惮地继续排污12年,直到1968年为止。后来,46名受害者联合向日本最高法院起诉日本政府在水俣病事件中的无作为,并在2004年获得胜诉。法院判决认为日本政府在1956年知道水俣病病因后应当立即责令污染企业停止侵害,但直到12年后政府才做出决定,为此,日本政府应当对未能及时做出决定而导致水俣病伤害范围扩大而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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