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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对强奸犯学生处罚刷新三观(2)

2023-03-16 来源:你乐谷
浙大对强奸犯学生处罚刷新三观,哈工大开除
与浙江大学截然相反,哈尔滨工业大学的处分却被大家吐槽极为严苛,不留情面。
近日,哈工大威海校区给该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大四学生杨某,在两门考试中找黄某某替考,两人因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网传杨某考试前已获得某互联网公司offer,在深圳实习。
都快毕业了,而且都已经找到了工作,为什么就不能手下留情呢?网友几乎不约而同地表示这样的处罚太严苛。
很多人认为,这样的考试不是选拔考试,不会损害到其他人的利益,大可不必如此。况且,很多大四这样的考试只不过是形式而已,只要参加考试,一般都能过,即使过不了,补考准能过。既然如此,犯不着如此上纲上线。
据媒体报道,7月20日,该学院告诉记者 ,此事学院是根据学校文件执行,文件已交给学生本人。
孰是孰非
浙江大学给学生留有改过自新重头再来的机会,哪怕你犯罪,依然不离不弃,给你一个温暖的怀抱。如此和蔼可亲,却遭到大家强力反对,被痛批为妇人之仁,是好心肠办坏事。毕竟,学校就是学校,不是寺庙。
哈尔滨工业大学一丝不苟按章办事,极力维护公平正义,尽管你就要离开,也不能不让你长记性,凡事不可投机取巧胡作非为。如此铁面无私,同样也遭到无尽的吐槽,被调侃为不近人情。毕竟,学校就是学校,不是法院。
学校对学生犯错该怎么处罚?尺度该怎么拿捏?看来也并不简单,太轻则失矩,太重则无情。
有人说,学校的处罚但求合理和最优,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轻重只是表象,要无畏人言。对学生包容大度,或者对学生秉公办事都没有问题,都有着它的价值和意义,更何况每一个事件都有着与众不同的独特性,不能一概而论。
也有人说,学校对学生的处罚应当一以贯之,不能忽轻忽重这严那松。因为,处分只是表象,实质是倡导什么事儿可以做,什么事不可做。

浙大对强奸犯学生处罚刷新三观


扩展消息:律师认为浙大处理明显不当,强奸不是违纪是犯罪
努某的事件也在法律圈引发关注。
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连大有律师认为,根据刑法236条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努某在法定刑之下且是缓刑的情况比较少见。
结合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努某可能由于自首和犯罪中止这两个法定量刑情节导致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法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提到,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连大有律师表示,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努某进行处分也明显不妥,强奸罪明显不是违纪,而是犯罪行为。违纪、违法及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明显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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