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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上大学什么罪(2)

2023-03-16 来源:你乐谷
高考顶替者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一、侵权责任在被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件中,从民事责任承担角度来看主要需承担侵权责任。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件中往往需要运用到被侵权人的“姓名”,将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所谓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法律规定,对于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应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侵害姓名权是表象,更重要的是通过侵害姓名权的方式侵害了被侵权人的受教育权。
《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高空冒名顶替者通过实施冒名顶替行为侵害了被侵权人的受教育权。前有被誉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值得关注和借鉴。1990年,陈晓琪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
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1998年,齐玉苓偶然发现了陈晓琪的冒名顶替之事并于次年1月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定齐玉苓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受到侵害,被告应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并向齐玉苓赔礼道歉,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二、刑事责任
1 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冒名顶替者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都需要使用被顶替者的姓名和身份,由此其往往可能需要伪造、变造身份证等能够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伪造国家公文和证件罪
冒名顶替者为达到顶替的目的,可能伪造、篡改录取通知书或其他国家公文或证件的,该行为可能触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
3 行贿罪
冒名顶替者在实施冒名顶替行为时往往需要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协助,如果在此过程中,其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财物以达到谋求顶替目的,其将因此行为触犯行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4 受贿罪
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在冒名顶替事件中向顶替者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将因此触犯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为什么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丑闻直到现在才爆雷
高考是维护社会公平、保持阶层流动的一项根本制度,而山东省从2002年至2009年的在读大学生中查出242名冒名顶替者,很让人震动,人们还会联想,这不会是山东特有的情况,那些年里它在其他省份大概也存在。然而为什么这么多年实际爆出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丑闻却不多,很多案件能够在民间被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地掩盖住呢?
高考是每个人一生最重要的关口之一。人们都对自己的高考成绩和录取情况密切关注,一旦被欺负了,即使是老百姓也不是好惹的。但为何一些人“忍气吞声”了呢?互联网已经存在多年,它的上面爆过无数雷,但是冒名顶替上大学这么敏感的事情直到现在才让互联网集中揪住,这也颇令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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