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猝死认定工伤 曾四次认定被否认 为什么工伤认定这么难?(2)
2023-03-14 来源:你乐谷
四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今日(13日),新京报记者从稷山县政府最新获悉,稷山县委、县政府对媒体反映教师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事,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基本情况为2017年1月寒假期间,稷山县城区中心校抽调段晓康、李兴华、景建东等10名同志到中心校加班。1月21日12时左右,该中心校孙树康通知加班教师中午到腾龙大盘鸡就餐。12时10分左右,加班教师陆续到达饭店就餐。12时56分左右,段晓康在就餐过程中突然捂住肚子面容痛苦,一同就餐的景建东、孙树康扶住段晓康,李兴华拨打120,随后救护车将段晓康送往稷山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官方:此前认定有偏差,适用法规条文不宽泛
稷山县政府表示,稷山县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约请相关专家和律师,对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案进行咨询与讨论,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抽调人员对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案的所有资料进一步复查核实。认为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案存在的认定节点认识有偏差,适用法规条文不宽泛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
条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撤销(稷人社工伤〔2019〕0001号)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据悉,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按照《稷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稷政行复决书〔2017〕2号),对段晓康加班时在外用餐期间因病死亡的情形于2019年8月9日认定为工伤。
所谓工伤认定,就是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人身侵害,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否被认定工伤,事关切身利益。以这名在加班用餐中猝死的教师为例,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其近亲属就能享受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救济待遇。
其实,回看报道,对于这起工伤认定的争议,大多数人都会有一个基本的认同:这是工伤,而这个观点也与法院和政府方面的看法并无二致。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认知,是因为加班也是工作的一种,而用餐、上厕所等过程,则是完成这项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如果将用餐等过程排除在加班过程之外,不仅有悖于基本的劳动规律,也是对宪法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等权益的极不尊重。
客观地说,人社局的拒不认定工伤,似乎也有一定道理。这是因为,在现行法律中,并未具体明确,劳动者在加班用餐时发生意外事件,应当视为“工伤”。问题是,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立法精神看,没有理由不把劳动者的加班用餐视为正常工作的一部分。
翻看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劳动者“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情形,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如果发生人身伤亡等意外,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样的道理,这名青年教师加班用餐,也是为了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也应感受到劳动法律的关怀温情。对于职能部门,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情理上,都有必要采取广义而不是狭义的理解,给予这名猝死教师以工伤待遇。
今日(13日),新京报记者从稷山县政府最新获悉,稷山县委、县政府对媒体反映教师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事,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基本情况为2017年1月寒假期间,稷山县城区中心校抽调段晓康、李兴华、景建东等10名同志到中心校加班。1月21日12时左右,该中心校孙树康通知加班教师中午到腾龙大盘鸡就餐。12时10分左右,加班教师陆续到达饭店就餐。12时56分左右,段晓康在就餐过程中突然捂住肚子面容痛苦,一同就餐的景建东、孙树康扶住段晓康,李兴华拨打120,随后救护车将段晓康送往稷山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官方:此前认定有偏差,适用法规条文不宽泛
稷山县政府表示,稷山县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约请相关专家和律师,对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案进行咨询与讨论,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抽调人员对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案的所有资料进一步复查核实。认为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案存在的认定节点认识有偏差,适用法规条文不宽泛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
条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撤销(稷人社工伤〔2019〕0001号)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据悉,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按照《稷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稷政行复决书〔2017〕2号),对段晓康加班时在外用餐期间因病死亡的情形于2019年8月9日认定为工伤。
所谓工伤认定,就是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人身侵害,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否被认定工伤,事关切身利益。以这名在加班用餐中猝死的教师为例,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其近亲属就能享受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救济待遇。
其实,回看报道,对于这起工伤认定的争议,大多数人都会有一个基本的认同:这是工伤,而这个观点也与法院和政府方面的看法并无二致。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认知,是因为加班也是工作的一种,而用餐、上厕所等过程,则是完成这项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如果将用餐等过程排除在加班过程之外,不仅有悖于基本的劳动规律,也是对宪法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等权益的极不尊重。
客观地说,人社局的拒不认定工伤,似乎也有一定道理。这是因为,在现行法律中,并未具体明确,劳动者在加班用餐时发生意外事件,应当视为“工伤”。问题是,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立法精神看,没有理由不把劳动者的加班用餐视为正常工作的一部分。
翻看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劳动者“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情形,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如果发生人身伤亡等意外,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样的道理,这名青年教师加班用餐,也是为了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也应感受到劳动法律的关怀温情。对于职能部门,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情理上,都有必要采取广义而不是狭义的理解,给予这名猝死教师以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