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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劲夫解约唐人判决官司结果:赔偿要求被驳回唐人胜诉(2)

2024-01-23 来源:你乐谷
蒋劲夫解约唐人判决官司结果:
1、演艺经纪合同而非委托合同 蒋劲夫不享有单方面解约权
由于认为唐人拖欠片酬、妨碍影视事业发展等原因,蒋劲夫曾单方面在微博声明与唐人解除合约。不过法院认为,唐人影视公司与蒋劲夫签订的《经理人合约》和《合作协定》,并不是蒋劲夫认为的蒋劲夫委托唐人提供经纪服务的委托合同关系,而是演艺经纪合同。演艺经纪合同属于一种具有鲜明行业特征属性的商事合同,构建了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特殊的合作共赢关系,是兼具多种性质的一种新型合同。因而蒋劲夫并不享有单方面任意解除权。
2、唐人欠付片酬?法院驳回 双方合约仍继续存在
根据蒋劲夫方面的诉讼请求,以及蒋劲夫父亲曾发出的指责唐人“六宗罪”的公开信,唐人影视公司欠付蒋劲夫片酬,也是蒋劲夫要求解约的重要原因之一。
而根据判决书,双方当事人确认除《轩辕剑天之痕》《刷新3 7》《秦时明月》《青丘狐传说》四部唐人自制剧之外,唐人已支付蒋劲夫其它演艺活动的酬劳。而关于蒋劲夫认为这四部自制剧唐人不应该收取佣金,法院方面也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驳回。故法院认为唐人影视公司已全额支付蒋劲夫上述四部电视剧的片酬,无需再向蒋劲夫支付演艺报酬。
此外,蒋劲夫方面认为的唐人方面的违约行为,包括未提供充足的演艺机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未充分提供财务凭证,双方之间是人身依附性极强的特殊委托合同,双方已缺乏信任故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以及唐人起诉蒋劲夫父亲蒋春来侵犯其名誉权致蒋劲夫无法再与唐人合作等,法院也逐条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虽然是商事活动的必备要素,但信任本身并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律意义,蒋劲夫以双方之间缺乏信任为由主张其享有合同解除权缺乏法律依据,故而法院不予以采纳。此外,法院认为唐人与蒋劲夫父亲蒋春来之间是否存在诉讼,并不属于唐人与蒋劲夫之间合同解除权存在的法定要件,且蒋劲夫向唐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时,上述诉讼亦未发生。
综上,蒋劲夫主张其在向唐人发出解约通知时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也就是说,双方的经纪合约仍然继续存在,蒋劲夫的经纪约仍属唐人。

蒋劲夫解约唐人判决官司结果:赔偿要求被驳回唐人胜诉


3、唐人反诉蒋劲夫拒演《云之凡》索赔被驳回 蒋劲夫需赔佣金损失
在蒋劲夫诉讼唐人影视公司解除合约之后,唐人也反诉蒋劲夫拒演《仙剑云之凡》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而索取赔偿。而法院认为,唐人影视公司的总经理蔡艺侬[微博]在2015年6月19日与蒋劲夫的沟通中已明确表示同意蒋劲夫不再出演《云之凡》,而唐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相应的支出与蒋劲夫辞演的因果关系,故对唐人的索赔不予支持。

蒋劲夫解约唐人判决官司结果:赔偿要求被驳回唐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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