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错误导致越反腐越腐败
2024-01-21 来源:你乐谷
当年成克杰、胡长清因为受贿被判了死刑,受贿的刘志军、倪发科被判了死缓【或无期】,这一大快人心判决的背后有一个大家不怎么关心的问题,就是那些行贿人接受了什么样的刑罚?可以告诉你这四个受贿人背后至少有40个行贿人,被判刑又进了监狱的没几个,现在还在监狱里面的估计没一个,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法律上规定行贿受贿同罪,实施过程往往会放行贿人一马,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就一个----急功近利!因为主观上有利于检察官迅速突破行贿人,检察官可以轻轻松松取得反腐败的战果;客观上可以保护腐败生态链,不知不觉迎合着我们几千年的腐败文化,有利于检察官永远处于“百发百中”的工作氛围中。
为了把这个标题说透,我举一个不很合适的例子来说。六七十年代,国民党用奖美金、奖黄金的手段诱惑解放军的飞行员当叛徒,我们也针锋相对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结果是双方的飞行员今天你叛过来明天我叛过去,后来发展到卓长仁、安卫建劫持民航客机,美国人出面要求台湾废止这一“奖励政策”才扭转了国共双方的“天空”乱局。当初解放军国民党的法律是用不着说的严格,任何形式的叛徒肯定是枪毙甚至砍脑袋,即便如此都有人铤而走险。今天的贪官们虽然知道贪污受贿有风险,但是也知道风险系数不是那么大,况且有一定的可控性。
很多人一味强调“体制”是腐败的根源,认为有了多党制、有了三权分立,腐败这个中华民族的顽疾就痊愈了,以我“走南闯北”的经历告诉您,虽然政治体制影响到腐败问题,但是根本问题还是在法律本身。非洲、中南美洲很多是民主国家,你去这些国家玩一玩会亲自体验到他们的腐败问题一点不亚于我们。回到“致命错误导致越反腐越腐败”这个标题,放过行贿人虽然容易搞定受贿人,虽然有利于检察官取得反腐败战果,虽然贪官的下场能够得到老百姓发自肺腑的欢呼声,但是这样的反腐败没有多少长远意义,一个更广大的行贿群体的威力是贪官们阻挡不了的,行贿受贿是这一犯罪的主客体,主体是行贿人,受贿人是客体,我们想一想,就算六七十年代把叛徒飞行员开膛破肚也阻挡不了一些人想着国民党准备的黄金美金,今天这种抓贪官的办法能够让官员们不去贪吗!只要不对行贿人进行等同于受贿人的惩罚,甚至明里暗里放过行贿人,反腐败就是一场游戏一场空。
中国的法律条文已经多如牛毛,每年开人代会还会搞出一堆新玩意,你见到过几个法是不折不扣实施了的,“道路交通法”是唯一一个勉强实施得象那么一回事的法律,但那都是现实逼迫的,因为不好好实施这个法,领导没办法去上班了,长安街就会成为长堵街。为什么我们就不能象实施“道路交通法”这样去实施其他的法律呢,一定要到腐败已经危害到党和国家命运才反腐败?一定要到法轮功把天安门围个水泄不通才抓他们?一定要到骗子比老百姓人数还多了才去抓骗子?一定要到长江变成臭水沟了才去关闭那些污染企业?恕我直言,“急功近利”已经成为政府的习惯性思想,法律在很多领导干部眼睛里就是个为我所用的工具,领导干部们很喜欢这样的法律,判处有期徒刑3--7年、罚款1--10万元这样的法律非常受领导干部们欢迎,装门面的法律也非常受领导干部们欢迎,因为这些法律好用,能用出空间和效益,还能可用可不用。
每抓到一个行贿人,检察院就可以搞定几个受贿人,还能得到可观的一笔钱,说不定个人还可以从行贿人这里得到好处,所以检察官见了行贿人的情绪与见了受贿人是不一样的,受贿人一般被搞定一次就死定了,行贿人基本上就跟孙悟空一样,戴上紧箍咒是猴子,取下紧箍咒就变成齐天大圣。当然,之所以放过行贿人还有一个现实原因,我们的检察院长期靠这种手段吃饭,突然间换一个办案方式可能无所适从,办案效率毫无疑问要打折扣。即便如此,也是时候改变这种司法潜规则了,当全体老百姓都被植入腐败基因后,党和政府去哪里发展新成员,去哪里提拔新干部呢!
为了把这个标题说透,我举一个不很合适的例子来说。六七十年代,国民党用奖美金、奖黄金的手段诱惑解放军的飞行员当叛徒,我们也针锋相对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结果是双方的飞行员今天你叛过来明天我叛过去,后来发展到卓长仁、安卫建劫持民航客机,美国人出面要求台湾废止这一“奖励政策”才扭转了国共双方的“天空”乱局。当初解放军国民党的法律是用不着说的严格,任何形式的叛徒肯定是枪毙甚至砍脑袋,即便如此都有人铤而走险。今天的贪官们虽然知道贪污受贿有风险,但是也知道风险系数不是那么大,况且有一定的可控性。
很多人一味强调“体制”是腐败的根源,认为有了多党制、有了三权分立,腐败这个中华民族的顽疾就痊愈了,以我“走南闯北”的经历告诉您,虽然政治体制影响到腐败问题,但是根本问题还是在法律本身。非洲、中南美洲很多是民主国家,你去这些国家玩一玩会亲自体验到他们的腐败问题一点不亚于我们。回到“致命错误导致越反腐越腐败”这个标题,放过行贿人虽然容易搞定受贿人,虽然有利于检察官取得反腐败战果,虽然贪官的下场能够得到老百姓发自肺腑的欢呼声,但是这样的反腐败没有多少长远意义,一个更广大的行贿群体的威力是贪官们阻挡不了的,行贿受贿是这一犯罪的主客体,主体是行贿人,受贿人是客体,我们想一想,就算六七十年代把叛徒飞行员开膛破肚也阻挡不了一些人想着国民党准备的黄金美金,今天这种抓贪官的办法能够让官员们不去贪吗!只要不对行贿人进行等同于受贿人的惩罚,甚至明里暗里放过行贿人,反腐败就是一场游戏一场空。
中国的法律条文已经多如牛毛,每年开人代会还会搞出一堆新玩意,你见到过几个法是不折不扣实施了的,“道路交通法”是唯一一个勉强实施得象那么一回事的法律,但那都是现实逼迫的,因为不好好实施这个法,领导没办法去上班了,长安街就会成为长堵街。为什么我们就不能象实施“道路交通法”这样去实施其他的法律呢,一定要到腐败已经危害到党和国家命运才反腐败?一定要到法轮功把天安门围个水泄不通才抓他们?一定要到骗子比老百姓人数还多了才去抓骗子?一定要到长江变成臭水沟了才去关闭那些污染企业?恕我直言,“急功近利”已经成为政府的习惯性思想,法律在很多领导干部眼睛里就是个为我所用的工具,领导干部们很喜欢这样的法律,判处有期徒刑3--7年、罚款1--10万元这样的法律非常受领导干部们欢迎,装门面的法律也非常受领导干部们欢迎,因为这些法律好用,能用出空间和效益,还能可用可不用。
每抓到一个行贿人,检察院就可以搞定几个受贿人,还能得到可观的一笔钱,说不定个人还可以从行贿人这里得到好处,所以检察官见了行贿人的情绪与见了受贿人是不一样的,受贿人一般被搞定一次就死定了,行贿人基本上就跟孙悟空一样,戴上紧箍咒是猴子,取下紧箍咒就变成齐天大圣。当然,之所以放过行贿人还有一个现实原因,我们的检察院长期靠这种手段吃饭,突然间换一个办案方式可能无所适从,办案效率毫无疑问要打折扣。即便如此,也是时候改变这种司法潜规则了,当全体老百姓都被植入腐败基因后,党和政府去哪里发展新成员,去哪里提拔新干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