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居民换购住房可退个人所得税,官方:居民换购住房可退个人所得税吗(2)
2023-03-13 来源:你乐谷
从应用税收政策调节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情况来看,可谓是此一时,彼一时,1999年前后鼓励个人换购住房,现在多措并举控制个人频繁换购住房,其本意还是为了抑制过份炒作房市。
注意事项:
1、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现行有效。在这里,请留意“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有两个原则:一是对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二是对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3、“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4、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笔者在此提醒广大城乡居民,如果确实要换购房的要统筹兼顾,注意规避税收风险。
附件:税政清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2016]43号 发文日期:2016-04-25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知(略)
发文字号 财税[2010]94号 发文日期 2010-09-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7]33号 发文日期:2007-07-21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如何准确把握“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等问题。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108号 发文日期:2006-07-18 有效性:全文有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本文件现行有效。
相关内容:文件中的第五点“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关于换购房“纳税保证金”问题应当废止。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9]278号 发文日期:1999-12-02 有效性:条款失效
注意事项:
1、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现行有效。在这里,请留意“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有两个原则:一是对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二是对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3、“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4、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笔者在此提醒广大城乡居民,如果确实要换购房的要统筹兼顾,注意规避税收风险。
附件:税政清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2016]43号 发文日期:2016-04-25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知(略)
发文字号 财税[2010]94号 发文日期 2010-09-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7]33号 发文日期:2007-07-21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如何准确把握“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等问题。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108号 发文日期:2006-07-18 有效性:全文有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本文件现行有效。
相关内容:文件中的第五点“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关于换购房“纳税保证金”问题应当废止。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9]278号 发文日期:1999-12-02 有效性: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