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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钢一公司发生事故 7人死亡(4)

2023-03-13 来源:你乐谷
2.李兴涛,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浇筑班班长,具体负责事故当天水电下环的钢水浇注工作。工作严重失职,未能发现9#地坑渗水和砂床底部积水,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3.刘小鞍,中共党员,2008年时任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设备部部长,鞍钢集团重机公司铸钢厂搬迁改造项目工程副总指挥,未发现施工现场的质量问题,工作不严不细,对工程质量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鞍钢一公司发生事故 7人死亡


4.?马平野,中共党员,2008年时任鞍钢集团有限公司重机公司设备部工程师。铸钢厂搬迁改造项目工程组组长,具体负责施工现场土建工程,工作不严不细,对工程质量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马金凯,2008年时任鞍钢集团有限公司重机公司铸钢厂工业建筑管理员。作为鞍钢集团重机公司铸钢厂搬迁改造项目工程组和质量检查组成员,负责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管理等工作,工作严重失职,在参与该项工程日常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过程中,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未能发现地坑施工质量及轨道铺设中存在未按设计施工的问题,对工程质量把关不严,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曹仁革,2008年时任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第八项目部质量检查员。负责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等工作,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不认真、不细致,没有发现地坑外墙竖向配筋钢筋间距未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对此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徐晰,铸钢厂车间安全员,具体负责铸造车间安全管理工作。无安全员资格证上岗,在下环生产过程中没有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2.邹钢,中共党员,铸钢厂铸造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具体负责铸造车间全面工作。在组织下环生产过程中,贯彻浇注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到位;两炉以上合浇铸件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严不细,在浇注作业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安全员无安全员资格证上岗;在下环生产过程中没有组织开展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撤销铸造车间主任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蓝天阳,中共党员,铸钢厂综合科(综合科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员,具体负责铸钢厂安全管理工作。在下环生产过程中,没有组织开展对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4.时少武,中共党员,铸钢厂综合科(综合科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科长,负责综合科全面工作。作为综合科科长,没有组织开展对下环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撤销综合科科长职务处分。
5.邢文玉,中共党员,铸钢厂生产科长,负责生产科全面工作。对下环生产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6.裴兰科,中共党员,铸钢厂副厂长,党委委员。作为铸钢厂分管生产、安全的副厂长,在组织下环生产过程中,贯彻浇注工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两炉以上合浇铸件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严不细,在浇注作业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安全员无安全员资格证上岗;在下环生产过程中没有组织开展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对下环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撤销铸钢厂副厂长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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