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被指在家打骂2岁幼宝,保姆被指在家打骂2岁幼宝怎么办
2023-03-13 来源:你乐谷
正文摘要:
江苏南京,张某夫妻俩雇佣保姆曹某照顾家中不到 2 周岁的儿子,没想到保姆不但经常打孩子,甚至放任其喝马桶里的水。2019年3月16日,原告张某经中介介绍,雇佣了住家保姆曹某。张某妻子查看家中监控录像后报案。此后,张某将保姆曹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曹某支付医疗费2760.8元、交通费272.2元、护理费6384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要求被上诉人曹某赔付上诉人医疗费、交通费229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虽然曹某受到公安部门的处理,但并不因此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保姆被指在家打骂2岁幼宝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江苏南京,张某夫妻俩雇佣保姆曹某照顾家中不到 2 周岁的儿子,没想到保姆不但经常打孩子,甚至放任其喝马桶里的水。8月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3月16日,原告张某经中介介绍,雇佣了住家保姆曹某。双方签订《协议书》:对工资、休息时间进行约定。2019年4月26日,曹某与雇主结清工资后离开。张某妻子查看家中监控录像后报案。
2019年4月29日,公安局对曹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2019年4月25日至26日,曹某多次击打男童臀部、手部、脚部,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此后,张某将保姆曹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曹某支付医疗费2760.8元、交通费272.2元、护理费6384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曹某赔偿张某医疗费2039.6元、交通费253.9元,合计2293.5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
二审法院查明,曹某在2019年4月28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我讲过奶奶打死你这类的气话,都是为了吓吓小孩子的。”根据上诉人张某提供的家中监控视频显示:孩子嬉戏、饮用马桶里的水,曹某对孩子的屁股、脚部、双手进行多次击打。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要求被上诉人曹某赔付上诉人医疗费、交通费229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曹某作为至张某家中工作不久的保姆,并未与张某家人形成长期的亲密关系,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照看“安全”为第一条内容,也并未被张某夫妻俩赋予惩戒权,孩子在遭受曹某击打时,未满二周岁,尚属婴幼儿期,该年龄段婴幼儿身心均处于发育的敏感期,遭受暴力易对其身心发展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同时,曹某作为保姆致使年幼无知的孩子多次嬉戏、饮用马桶中的水,危及健康,这本身就是看管不力的表现。公安机关对曹某的处罚,也说明曹某行为的严重性。
虽然曹某受到公安部门的处理,但并不因此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为体现对曹某上述行为的负面评价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院综合曹某对孩子侵害频率、孩子受到侵害时的年龄以及未尽职履行看护义务造成的后果,认定曹某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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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张某夫妻俩雇佣保姆曹某照顾家中不到 2 周岁的儿子,没想到保姆不但经常打孩子,甚至放任其喝马桶里的水。2019年3月16日,原告张某经中介介绍,雇佣了住家保姆曹某。张某妻子查看家中监控录像后报案。此后,张某将保姆曹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曹某支付医疗费2760.8元、交通费272.2元、护理费6384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要求被上诉人曹某赔付上诉人医疗费、交通费229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虽然曹某受到公安部门的处理,但并不因此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保姆被指在家打骂2岁幼宝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江苏南京,张某夫妻俩雇佣保姆曹某照顾家中不到 2 周岁的儿子,没想到保姆不但经常打孩子,甚至放任其喝马桶里的水。8月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3月16日,原告张某经中介介绍,雇佣了住家保姆曹某。双方签订《协议书》:对工资、休息时间进行约定。2019年4月26日,曹某与雇主结清工资后离开。张某妻子查看家中监控录像后报案。
2019年4月29日,公安局对曹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2019年4月25日至26日,曹某多次击打男童臀部、手部、脚部,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此后,张某将保姆曹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曹某支付医疗费2760.8元、交通费272.2元、护理费6384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曹某赔偿张某医疗费2039.6元、交通费253.9元,合计2293.5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
二审法院查明,曹某在2019年4月28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我讲过奶奶打死你这类的气话,都是为了吓吓小孩子的。”根据上诉人张某提供的家中监控视频显示:孩子嬉戏、饮用马桶里的水,曹某对孩子的屁股、脚部、双手进行多次击打。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要求被上诉人曹某赔付上诉人医疗费、交通费229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曹某作为至张某家中工作不久的保姆,并未与张某家人形成长期的亲密关系,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照看“安全”为第一条内容,也并未被张某夫妻俩赋予惩戒权,孩子在遭受曹某击打时,未满二周岁,尚属婴幼儿期,该年龄段婴幼儿身心均处于发育的敏感期,遭受暴力易对其身心发展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同时,曹某作为保姆致使年幼无知的孩子多次嬉戏、饮用马桶中的水,危及健康,这本身就是看管不力的表现。公安机关对曹某的处罚,也说明曹某行为的严重性。
虽然曹某受到公安部门的处理,但并不因此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为体现对曹某上述行为的负面评价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院综合曹某对孩子侵害频率、孩子受到侵害时的年龄以及未尽职履行看护义务造成的后果,认定曹某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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