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签发证书。
《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规定:第九条 共和国勋章通过评授和普授两种方式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中央直接提出并按程序随时授予。
评授指评选授予,按设定条件好中选优,评选确立,一般每 5年授予1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时进行,有需要时可以及时授予。普授指普遍授予,根据特定历史时期的任务、特点确定基本条件,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参与者、参加者均可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