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8岁男童电梯内被砍死(2)
2023-03-16 来源:你乐谷
遂宁8岁男童电梯内被砍死
精神病人持刀杀戮已经不是一起两起了。就在8月份,相隔几百公里的四川发生了两起精神病人恶意伤人事件。8月13日,四川成都郫都区某小区,一名女子持刀砍伤4人,一男孩伤得最重,奶奶捶地痛哭,行凶者疑似有精神疾病。而在一天前,在四川遂宁船山区嘉禾东路一小区,一名8岁男童在电梯内被砍死。男子行凶后,乘车到警察局自首。
8岁男孩的家属称,儿子去街对面同学家玩儿,晚上7点左右,儿子说回来了,但是几分钟过去了,儿子仍没有回家,她就给儿子打电话,儿子没有接电话,她感觉不对劲,于是乘坐电梯去找儿子,结果打开电梯惊呆了,电梯里全是血迹,儿子的眼镜和雨伞在电梯里,人却不在。
感觉儿子出事了,家属立即报了警。民警在24楼找到了受害者,浑身被砍了八九十刀。通过电梯内的监控看到,8岁的男童电梯后,一名年轻男子进入电梯,在电梯里,8岁男童被残忍杀害,电梯内血迹斑斑,随后将男童拖离出电梯。
经过了解,嫌疑人今年18岁,有精神疾病,已经不是第一次砍人了。去年11月份,在上学期间砍伤一名女同学,被判7个月缓刑,目前还在刑期。据知情者透露,嫌疑人之前也住在这个小区,其母亲是开麻将馆的,今年5月份一家人搬走了。嫌疑人并不认识这名8岁男童,为何3个月后出现在这个小区,并尾随实施作案,目前还不清楚。
8岁的小孩被砍了几十刀,被活活折磨死,嫌疑人实在太可恨了。嫌疑人去年才重伤了一个女同学,既然有精神病,缓刑期间为什么不强制看管或者治疗?还能随意出来行凶杀人,到底有没有起到监管的作用?很多网友强烈建议,不能因为精神病就逃避惩罚,监护人也应该承担责任。
精神病人杀人会判刑吗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能证实是精神病人是在发病期间杀人,那就有可能被裁定无罪,不负刑事责任,不会被判刑。
司法实践中考量精神病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仅局限于罪的客观方面,而应结合其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进行客观的综合性评价。
仅从客观方面来看,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多是杀人、伤害、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而且犯罪手段残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但这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表面现象,其后起支配作用的,实际是受紊乱的精神活动制约而有所缺损的意识力和意志力。这就涉及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的问题。
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无刑事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杀人的反思
由于精神病人发病而致人伤残、死亡的案件时不时地冲击着人们的视听,这些特殊的伤人者、杀人者通常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控制自我,由于缺乏刑事责任能力而无法对其实施刑罚,那么最终我们必须追问一句:谁该为这些无辜者的生命健康承担责任?谁应该采取必要的和适当的措施去避免惨剧的再次发生?
精神病人持刀杀戮已经不是一起两起了。就在8月份,相隔几百公里的四川发生了两起精神病人恶意伤人事件。8月13日,四川成都郫都区某小区,一名女子持刀砍伤4人,一男孩伤得最重,奶奶捶地痛哭,行凶者疑似有精神疾病。而在一天前,在四川遂宁船山区嘉禾东路一小区,一名8岁男童在电梯内被砍死。男子行凶后,乘车到警察局自首。
8岁男孩的家属称,儿子去街对面同学家玩儿,晚上7点左右,儿子说回来了,但是几分钟过去了,儿子仍没有回家,她就给儿子打电话,儿子没有接电话,她感觉不对劲,于是乘坐电梯去找儿子,结果打开电梯惊呆了,电梯里全是血迹,儿子的眼镜和雨伞在电梯里,人却不在。
感觉儿子出事了,家属立即报了警。民警在24楼找到了受害者,浑身被砍了八九十刀。通过电梯内的监控看到,8岁的男童电梯后,一名年轻男子进入电梯,在电梯里,8岁男童被残忍杀害,电梯内血迹斑斑,随后将男童拖离出电梯。
经过了解,嫌疑人今年18岁,有精神疾病,已经不是第一次砍人了。去年11月份,在上学期间砍伤一名女同学,被判7个月缓刑,目前还在刑期。据知情者透露,嫌疑人之前也住在这个小区,其母亲是开麻将馆的,今年5月份一家人搬走了。嫌疑人并不认识这名8岁男童,为何3个月后出现在这个小区,并尾随实施作案,目前还不清楚。
8岁的小孩被砍了几十刀,被活活折磨死,嫌疑人实在太可恨了。嫌疑人去年才重伤了一个女同学,既然有精神病,缓刑期间为什么不强制看管或者治疗?还能随意出来行凶杀人,到底有没有起到监管的作用?很多网友强烈建议,不能因为精神病就逃避惩罚,监护人也应该承担责任。
精神病人杀人会判刑吗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能证实是精神病人是在发病期间杀人,那就有可能被裁定无罪,不负刑事责任,不会被判刑。
司法实践中考量精神病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仅局限于罪的客观方面,而应结合其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进行客观的综合性评价。
仅从客观方面来看,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多是杀人、伤害、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而且犯罪手段残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但这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表面现象,其后起支配作用的,实际是受紊乱的精神活动制约而有所缺损的意识力和意志力。这就涉及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的问题。
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无刑事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杀人的反思
由于精神病人发病而致人伤残、死亡的案件时不时地冲击着人们的视听,这些特殊的伤人者、杀人者通常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控制自我,由于缺乏刑事责任能力而无法对其实施刑罚,那么最终我们必须追问一句:谁该为这些无辜者的生命健康承担责任?谁应该采取必要的和适当的措施去避免惨剧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