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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小学生被老师体罚后身亡(3)

2023-03-16 来源:你乐谷
教师体罚学生会承担哪些责任?
1、民事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款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刑事责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规定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法》第37条的规定
对于教师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可对教师进行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因过失致学生重伤或者死亡的,体罚可能导致的犯罪主要有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侮辱罪等,符合量刑标准的,应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教师的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教师在实施变相体罚造成侵权之后,没有造成一定危害结果,虽然不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仍应该承担学校对其的行政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教师法》第37条规定
教师体罚学生依法要受到学校的行政或纪律制裁,情节严重的,依法要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入罪判刑。
实施变相体罚的隐蔽性,或许教师实施的手段或者表面效果并不是很明显,但是,考虑到其对学生的伤害尤其是心理上的伤害是非常之严重的。因此,教师在实施变相体罚之后相关的单位也应该做出相应的反应。比如批评警告等。

四川一小学生被老师体罚后身亡


老师跟学生怎么相处
1、人格平等
教师应当明确,师生的人格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之分。教师和学生的主要区别在于教师是教育者,学生是受教育者。受教育者必须尊重教育者,但是教育者也应当尊重受教育者的人格。在此前提上,才能实施真正的教育。
2、热爱学生
教育的出发点是爱,没有爱就没有真正的教育。教师实施教育,是传达祖国对后代的爱。教师也应当从职业角度上爱学生,优秀的教师对学生除了职业式的热爱外,还带着发至内心的热爱。热爱学生是教育的根据。
3、尽心敬业
教育是复杂的过程,其操作特点是示范性、多样性、灵活性、艺术性和创造性的。这需要教师尽心敬业,苦心耕耘,才能把学生教育好。教师的敬业精神,也会不知不觉地传递给学生,让学生也成为认真负责的人。
4、鼓励学生
学生正在成长中,身体、心理、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都有待继续发展和完善。因此,在学习上,在生活上,都需要教师的教导、启发、帮助。当学生遇到困难、困惑的时候,教师的指点和鼓励是多么重要。
5、不能讽刺
有时候,学生会有不可理喻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发生教师严厉责骂学生的情况发生。但是,职业历练成熟的教师一定注意避免用语言讽刺学生,做到责备有度,达到 “治病救人” 的目的即可,防止语言越界伤及学生自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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