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照国事件真相大白是个骗局?(9)
2023-03-16 来源:你乐谷
正是因为他家的窗户人是可以进出的,因此孟照国特意强调门窗者挂着这句话,无非是要证明自己不是从窗户出去的,这让人想起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阿二不曾偷这个故事来。
归根到底,发生在孟照国身上的种种怪异行为现象,不仅找不出外星神奇科技的任何蛛丝马迹,而且无一例外地全部存在人为的可能性。因此,这些所谓的怪异行为现象,只能证明孟照国不正常,而不能证明外星飞船的降临及孟照国自称与外星人的接触的真实性。
第三节:对调查者引入旁证的分析
在分析了凤凰山事件中所谓的物证及发生在孟照国身上的种种怪异行为现象之后,所剩下的全部证据都是人证。我们知道,物证大于人证,人证不能替代物证。因整个凤凰山事件并没有任何确凿的物证,因此其全部的证据都集中到了人证这一块。对于人证,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现实生活中,都存在真实的证言与虚假的证言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它们所导致的结果是完全相反的。因此,对人证的调查,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对证言真伪进行鉴别。未经鉴别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通过鉴别并界定为真实可被采信的证言,才能够作为证据。那么,怎样对证言真伪进行鉴别呢?技术手段和调查方法很多,但都离开不这样的总体原则:即证人在事件中的行为心理是否存在疑点,证人作证的目的动机是否存在疑点,证言中所涉及到的关键细节是否存在疑点。简单地理解,就是证人是否可疑,证言是否可疑。
可疑的证言可以推导出证人的可疑,而可疑的证人即使说出并不可疑的证言,其证言也不能够被予以采信,这就是证人决定证言的原则。不被采信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这里,分析整个凤凰山事件证据所剩的最后一块,即调查者所引入的旁证。
第一个旁证,林场内许多职工亲眼目睹了发生在孟照国身上的怪异行为现象,这是铁板钉钉的事实。但是这些旁证的最高证明效力仅仅只能证明孟照国不正常,而不能证明始终被孟照国阻拦在其身后看不见摸不着的外星飞船及外星人。
第二个旁证,孟照国家属亲眼目睹了孟照国在沙发上的180度调头、兰花发出好大光、孟照国身上新近出现的疤痕、孟照国在门窗都挂着的情况下人却到了屋外面等等,上面已经对此分析过。一句话,这些旁证不能证明外星飞船降临及孟照国与外星人发生了接触。
第三个旁证,6月7日与孟照国一同上山的亲戚李洪海。此两人不仅是亲戚关系,而且在既成的目击外星飞船事件中,已经形成了同生共死的利害关系。从调查报告看,李洪海有文字记录的证言仅仅仅只有两句,即目击时间及外星飞船的颜色形状。由于李洪海的在案证言实在是少得不能再少了,因此尚不清楚调查者是怎样得出李洪海与孟照国的证言是相一至的。在目击外星飞船事件中,孟照国可以证明李洪海,李洪海也可以证明孟照国,但这种在利害悠关的关系中的互相简单证明,并不能证明他们目击外星飞船的真实性。他们证言的简单一致,既可以是因目击事件的真实性而必然产生,也可以是由两人的共同协作编造而形成。我并不否定分别对李洪海与孟照国的证言进行比对调查是一种必要的调查方法,但这种方法的核心,必须是对他们不太可能共同编造的细节进行详细的证言比对。
即必须是按照调查者所设计的询问关键点来进行,而不是简单的采访甚至是刚好是对他们完全能够共同编造的细节进行调查。但从调查报告看,绝大多数调查报告中甚至根本就没有李洪海的证词记录,很难想象李洪海与孟照国证言相一致的结论能令人信服。
第四个旁证,有职工证明孟照国为人老实本份从不说谎。首先我们要搞清楚这只是一种主观评价,这种主观评价是否与事实吻合,会受到调查方式方法的直接影响。比如,是仅仅只向个别少数人来了解孟照国,还是向大多数人来了解孟照国;评价者对孟照国是一般性的了解,还是有很深的了解;是单个找评价者了解孟照国的情况,还是将评价者集中到一块来了解情况;调查者只是简单初步的询问,还是仔细深入的询问;评价者对孟照国的故事是持相信的态度,还是持怀疑的态度,等等。如果在方式方法上存在偏差,就难免会在结论上发生偏差。与此同时,这种主观评价也仅仅只能是对已经过去时间里孟照国行为表现的一种判断,而并不能涵盖孟照国自称目击外星飞船并与外星人接触这一时间孟照国的行为表现。1997年世界航天大会上,科考队成员便发现了孟照国善于包装的一面,一举否定了孟照国自称与外星人接触事件的真实性。
归根到底,发生在孟照国身上的种种怪异行为现象,不仅找不出外星神奇科技的任何蛛丝马迹,而且无一例外地全部存在人为的可能性。因此,这些所谓的怪异行为现象,只能证明孟照国不正常,而不能证明外星飞船的降临及孟照国自称与外星人的接触的真实性。
第三节:对调查者引入旁证的分析
在分析了凤凰山事件中所谓的物证及发生在孟照国身上的种种怪异行为现象之后,所剩下的全部证据都是人证。我们知道,物证大于人证,人证不能替代物证。因整个凤凰山事件并没有任何确凿的物证,因此其全部的证据都集中到了人证这一块。对于人证,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现实生活中,都存在真实的证言与虚假的证言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它们所导致的结果是完全相反的。因此,对人证的调查,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对证言真伪进行鉴别。未经鉴别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通过鉴别并界定为真实可被采信的证言,才能够作为证据。那么,怎样对证言真伪进行鉴别呢?技术手段和调查方法很多,但都离开不这样的总体原则:即证人在事件中的行为心理是否存在疑点,证人作证的目的动机是否存在疑点,证言中所涉及到的关键细节是否存在疑点。简单地理解,就是证人是否可疑,证言是否可疑。
可疑的证言可以推导出证人的可疑,而可疑的证人即使说出并不可疑的证言,其证言也不能够被予以采信,这就是证人决定证言的原则。不被采信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这里,分析整个凤凰山事件证据所剩的最后一块,即调查者所引入的旁证。
第一个旁证,林场内许多职工亲眼目睹了发生在孟照国身上的怪异行为现象,这是铁板钉钉的事实。但是这些旁证的最高证明效力仅仅只能证明孟照国不正常,而不能证明始终被孟照国阻拦在其身后看不见摸不着的外星飞船及外星人。
第二个旁证,孟照国家属亲眼目睹了孟照国在沙发上的180度调头、兰花发出好大光、孟照国身上新近出现的疤痕、孟照国在门窗都挂着的情况下人却到了屋外面等等,上面已经对此分析过。一句话,这些旁证不能证明外星飞船降临及孟照国与外星人发生了接触。
第三个旁证,6月7日与孟照国一同上山的亲戚李洪海。此两人不仅是亲戚关系,而且在既成的目击外星飞船事件中,已经形成了同生共死的利害关系。从调查报告看,李洪海有文字记录的证言仅仅仅只有两句,即目击时间及外星飞船的颜色形状。由于李洪海的在案证言实在是少得不能再少了,因此尚不清楚调查者是怎样得出李洪海与孟照国的证言是相一至的。在目击外星飞船事件中,孟照国可以证明李洪海,李洪海也可以证明孟照国,但这种在利害悠关的关系中的互相简单证明,并不能证明他们目击外星飞船的真实性。他们证言的简单一致,既可以是因目击事件的真实性而必然产生,也可以是由两人的共同协作编造而形成。我并不否定分别对李洪海与孟照国的证言进行比对调查是一种必要的调查方法,但这种方法的核心,必须是对他们不太可能共同编造的细节进行详细的证言比对。
即必须是按照调查者所设计的询问关键点来进行,而不是简单的采访甚至是刚好是对他们完全能够共同编造的细节进行调查。但从调查报告看,绝大多数调查报告中甚至根本就没有李洪海的证词记录,很难想象李洪海与孟照国证言相一致的结论能令人信服。
第四个旁证,有职工证明孟照国为人老实本份从不说谎。首先我们要搞清楚这只是一种主观评价,这种主观评价是否与事实吻合,会受到调查方式方法的直接影响。比如,是仅仅只向个别少数人来了解孟照国,还是向大多数人来了解孟照国;评价者对孟照国是一般性的了解,还是有很深的了解;是单个找评价者了解孟照国的情况,还是将评价者集中到一块来了解情况;调查者只是简单初步的询问,还是仔细深入的询问;评价者对孟照国的故事是持相信的态度,还是持怀疑的态度,等等。如果在方式方法上存在偏差,就难免会在结论上发生偏差。与此同时,这种主观评价也仅仅只能是对已经过去时间里孟照国行为表现的一种判断,而并不能涵盖孟照国自称目击外星飞船并与外星人接触这一时间孟照国的行为表现。1997年世界航天大会上,科考队成员便发现了孟照国善于包装的一面,一举否定了孟照国自称与外星人接触事件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