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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狗女孩想道歉(5)

2023-03-16 来源:你乐谷
8月18日,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镇政府发布情况通报:
8月17日,罗水村民罗某 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 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据悉,老人家属对媒体表示,不想再提此事,没有追究女孩责任。
媒体联系当地政府后也得知,事发后,老人家属尚未要求赔偿。“现在我们各个部门在努力协调协商,最终的结果还没有出来。”
尽管家属目前表示不追责,但背后的责任划分问题仍然值得引起重视。对此,多方律师进行了解读律师分析:“意外事件”的定性导致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专家分析,本案中法律责任认定主要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民事范畴,狗绳绊倒人致人死亡的侵权责任问题;
二是刑事领域,遛狗不牵绳造成老人死亡,是否应当构成刑法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分析,通报中对于事件属于“意外”的认定,对刑事责任认定有重要影响。
“官方定性意外事件,不能构成犯罪。”韩骁分析说:“《刑法》第十六条对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进行了规定,尽管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但属于因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的,不论主观上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不构成犯罪,因而也不受《刑法》裁量。”
韩骁说:“本案中,官方情况通报认为该事件属于意外事件,从视频和后续采访信息来看,一是事发突然,二是从一般常理很难预料会发生如此情形。”
有网友提示,事件中的责任主体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对此,韩骁律师分析:从客观上,意外事件的定性阻却了刑事责任的构成;从主观上,女孩的责任年龄问题阻却了刑事责任的承担。“我国《刑法》 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从十四周岁起算,从责任主体的认定来看,如女孩确未满十四周岁,不能构成刑事责任承担主体。”韩骁说。
狗主人和女孩父母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表示,女孩虽然并非实际饲养人,但却是当时狗的实际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因为这个时候我们讲的管理人或者饲养人承担,实际上还是讲的是危险控制,因为狗本身它就是一个危险因素,所以说你带着它出去,你要控制,要承担责任。这个时候直接追责当时的实际占有人或者是管理人。” 尹飞说。
京都律师事务所赵岐龙律师也分析指出,在此事件中,小女孩从法律上属于狗的管理者,“因为狗是在她的掌控之下。”他表示,由于小女孩是14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除了女孩一方外,狗主人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第十章规定:
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韩骁律师分析说,在这个案例中,犬只实际饲养人进行相应赔偿后可以对女孩一方进行追偿。
赵岐龙律师则表示,无论是狗主人让女孩帮忙遛狗还是女孩主动遛狗,都不影响狗主人责任的判定,“不能将这种大型犬只交给未成年人遛的。”
据了解,国内不少城市对未成年人独立遛狗有相关规定。今年年初颁布的《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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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牵狗女孩想道歉的全部内容,喜记得常来有图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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