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回应被判侵害用户信息(2)
2023-03-16 来源:你乐谷
关于是否侵害用户隐私权,法院认为需要结合信息特点、使用方式等进行“场景性”判断
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虽然未正式实施,但对隐私权的概念、范围,与个人信息的关系有了较为明确的指引。互联网时代,需要合理考量隐私、个人信息的关系,进而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及信息合理利用的关系。隐私主要是防御性权利,注重精神利益;个人信息权益注重预防侵害,同时有财产利益,有积极利用的可能。判断是否构成隐私,需要符合社会一般理性标准,强调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
“对于读书信息,用户可能存在不愿为他人知晓的期待,也可能存在知识共享、文化交流甚至商业回报等积极利用的期待,不同用户对于读书信息的隐私期待有所不同。因此,判断是否侵害隐私权,需要结合具体场景。”北京互联网法院称,就本案来看,原告的读书信息呈现方式为“原告阅读了《好妈妈胜过好老师》《所谓情商高,就是会说话》两本书籍”,尚不至构成一般理性标准下的“私密性”标准,对原告主张腾讯公司侵害其隐私权,不予支持。
对于上述案件,按照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腾讯计算机公司停止微信读书软件收集、使用原告微信好友列表信息的行为,并删除微信读书软件中留存的原告的微信好友列表信息;解除原告在微信读书中对其微信好友的关注;解除原告微信好友在微信读书中对原告的关注;停止将原告使用微信读书软件生成的信息 包括读书时长、书架、正在阅读的读物向原告的微信好友展示的行为;腾讯深圳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公证费66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法院宣判抖音、微信读书两款APP均“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到底怎么是回事
1先说微信读书。此案件中,原告黄某主张,其在使用“微信读书3.3.0版本” 以下简称“微信读书”时发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该软件自动关注微信好友、默认开放读书记录,原告认为侵害了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诉至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微信读书中的信息组合与人格利益较为密切,微信读书迁移微信好友关系、默认向未关注的微信好友公开读书信息等,存在较高的侵害用户隐私的风险,应就信息处理方式向用户显著告知并征得同意。
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判,微信读书没有征得原告有效的同意,构成对黄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黄某阅读的两本涉案书籍不具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故该案中对黄某主张腾讯公司侵害其隐私权,法院不予支持。
2再说抖音。在凌某某诉抖音案中,原告凌某某在手机通讯录除本人外没有其他联系人的情况下,使用该手机号码注册登录抖音App后,被推荐大量“可能认识的人”,其中包括多年未联系的同学、朋友。凌某某认为抖音App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及隐私构成侵权,将抖音App的运营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凌某某的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属于个人信息,被告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并存储凌某某的上述个人信息,构成侵权。凌某某的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同时,微播视界公司推荐有限的“可能认识的人”,不构成对凌某某生活安宁的侵扰,不存在侵害凌某某隐私权的行为。
综上可以看出,两个案件均判定侵犯了用户的个人信息,但不存在侵害隐私权。尽管如此,单就判定侵犯了用户的个人信息而言,这意味着互联网时代,随着相关法律的逐渐完善,网民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得到保护,这给一些APP敲响警钟。据悉,上述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体现民法典保护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典型案件。后续,或许会有更多类似的案件。
以上就是抖音回应被判侵害用户信息的全部内容,喜记得常来有图有真相。
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虽然未正式实施,但对隐私权的概念、范围,与个人信息的关系有了较为明确的指引。互联网时代,需要合理考量隐私、个人信息的关系,进而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及信息合理利用的关系。隐私主要是防御性权利,注重精神利益;个人信息权益注重预防侵害,同时有财产利益,有积极利用的可能。判断是否构成隐私,需要符合社会一般理性标准,强调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
“对于读书信息,用户可能存在不愿为他人知晓的期待,也可能存在知识共享、文化交流甚至商业回报等积极利用的期待,不同用户对于读书信息的隐私期待有所不同。因此,判断是否侵害隐私权,需要结合具体场景。”北京互联网法院称,就本案来看,原告的读书信息呈现方式为“原告阅读了《好妈妈胜过好老师》《所谓情商高,就是会说话》两本书籍”,尚不至构成一般理性标准下的“私密性”标准,对原告主张腾讯公司侵害其隐私权,不予支持。
对于上述案件,按照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腾讯计算机公司停止微信读书软件收集、使用原告微信好友列表信息的行为,并删除微信读书软件中留存的原告的微信好友列表信息;解除原告在微信读书中对其微信好友的关注;解除原告微信好友在微信读书中对原告的关注;停止将原告使用微信读书软件生成的信息 包括读书时长、书架、正在阅读的读物向原告的微信好友展示的行为;腾讯深圳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公证费66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法院宣判抖音、微信读书两款APP均“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到底怎么是回事
1先说微信读书。此案件中,原告黄某主张,其在使用“微信读书3.3.0版本” 以下简称“微信读书”时发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该软件自动关注微信好友、默认开放读书记录,原告认为侵害了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诉至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微信读书中的信息组合与人格利益较为密切,微信读书迁移微信好友关系、默认向未关注的微信好友公开读书信息等,存在较高的侵害用户隐私的风险,应就信息处理方式向用户显著告知并征得同意。
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判,微信读书没有征得原告有效的同意,构成对黄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黄某阅读的两本涉案书籍不具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故该案中对黄某主张腾讯公司侵害其隐私权,法院不予支持。
2再说抖音。在凌某某诉抖音案中,原告凌某某在手机通讯录除本人外没有其他联系人的情况下,使用该手机号码注册登录抖音App后,被推荐大量“可能认识的人”,其中包括多年未联系的同学、朋友。凌某某认为抖音App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及隐私构成侵权,将抖音App的运营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凌某某的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属于个人信息,被告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并存储凌某某的上述个人信息,构成侵权。凌某某的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同时,微播视界公司推荐有限的“可能认识的人”,不构成对凌某某生活安宁的侵扰,不存在侵害凌某某隐私权的行为。
综上可以看出,两个案件均判定侵犯了用户的个人信息,但不存在侵害隐私权。尽管如此,单就判定侵犯了用户的个人信息而言,这意味着互联网时代,随着相关法律的逐渐完善,网民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得到保护,这给一些APP敲响警钟。据悉,上述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体现民法典保护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典型案件。后续,或许会有更多类似的案件。
以上就是抖音回应被判侵害用户信息的全部内容,喜记得常来有图有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