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德西亚共和国的初步考察(4)
2023-03-16 来源:你乐谷
最终,罗德西亚共和国同孤星共和国在鏖战两年后,两国代表于伦敦签订了合约,并准确详细地敲定了两国的国界线——当然在此之前,由于我兵团的东扩行动,两国此时的交界处已相当大程度的缩小了。
尽管罗德西亚同孤星存在着工业上的‘广泛合作’、两国军队也时常以我兵团为假想敌进行联合军演,然而本质上两国的关系仍维系于两国之间既得利益集团的需求上。
对于罗德西亚而言,最重要的种族纽带便是同时分布于两国的豹族集团,同样都身居高位又遍布社会各阶层同老板的打手一般,尽管两国存在不小的矛盾,然而即使是在两国战争期间,豹族也同样作为联络人存在着。
至于孤星共和国内的熊族与狼族,孤星实质上的各社会阶级并不存在明显的种族划分,各种族是有贫有富的。社会群体上的认同也并不是像罗德西亚一般仅仅自觉归属于其所属的种族集团,这正是孤星的最大优势所在。
两大兽人共和国之外,就是由北约内实际地位最高的‘纯血人’把控的北美自由经济区与北美军管区。
不管是从政治还是从经济上,两大兽人共和国实际上也都是受到北约内部两大派别分别控制的两大管制区的影响的,这是从一开始便奠定、又被遵循的规范,也是这套体系成立的基础。
附录罗德西亚共和国国家武装力量
罗德西亚的国家武装力量包括了罗德西亚国防军与罗德西亚宪兵部队。
由于文化上偏重于英美文化,因此罗德西亚国家武装力量受英联邦军队影响不浅,在步兵操典与服装上得到了相当的体现。
不过在实际军队制度上,罗德西亚军队(国防军与宪兵部队)并没有单纯模仿英联邦或是美军,尤其是军衔制度上——兼于西方型与东方型之间,将官、校官、尉官皆有四级。
罗德西亚国防军内分为三大军种:罗德西亚‘轻步兵 ’部队、罗德西亚航空部队与罗德西亚海岸警卫队。
其中,罗德西亚‘轻步兵’部队(RLI)内包括了以‘志愿团’命名的摩托化轻步兵师、以‘装甲团’命名的机械化重步兵旅与以‘骑兵团’命名的机降轻步兵旅,‘伞兵团’与‘工兵团’则是代表了特战部队。
罗德西亚航空部队(RAS)则以固定翼战斗攻击机与运输机为主,所有旋翼机都归属于‘轻步兵’部队或海岸警卫队管理。
罗德西亚海岸警卫队(RCG)的装备了数十艘百吨级以下的巡逻艇以及三十架左右的各型直升机。
罗德西亚宪兵部队(RMP)作为一支专门对内的治安部队,员额甚至超过了罗德西亚’轻步兵’部队,不过在重装备上相当薄弱,车辆与火力支援装备水平上远不及‘轻步兵’部队。
罗德西亚共和国司法体系与执法力量
罗德西亚的司法体系内包括了法院、检察院与内务部。
罗德西亚使用的是大陆法系,因此律师在法庭上的作用并不显著,而主要的诉讼程序也由法院与检察院共同完成。
内务部在司法体系内最大的作用就是提供执法力量,当然执法力量也并不是内务部仅有的。
法院与检察院的司法警察(RJP)、财政部的税警(RTP)与内务部的警察部队(RPF)并驾齐驱,甚至还有国防军的宪兵部队(RMP)也能行使相应权利。
当然,国民合作局(CCB)与外务局(FAB)的探员们在权力上甚至更胜一筹,国防军总参谋部的军事情报人员也是如此。
下到地方,在荒漠族居住区内,也有各居住区相应的在国民合作局指导下就地招募的保安部队,主要职责为维持治安与镇压暴动。
罗德西亚的各警察部队都采用了英国警察的警衔制度,而且除了宪兵部队以外,都使用了相同的警服。其他制度与规范上则各有改动。
罗德西亚因法定执法部门较少,因此警察部队的管理范围较广、权力上也较为宽松,尽管人数上不占优势,却拥有并敢于使用强力武器。各警察部队甚至各自组建了不同的特警部队,还被赋予了调动特战部队的权力。
尽管罗德西亚同孤星存在着工业上的‘广泛合作’、两国军队也时常以我兵团为假想敌进行联合军演,然而本质上两国的关系仍维系于两国之间既得利益集团的需求上。
对于罗德西亚而言,最重要的种族纽带便是同时分布于两国的豹族集团,同样都身居高位又遍布社会各阶层同老板的打手一般,尽管两国存在不小的矛盾,然而即使是在两国战争期间,豹族也同样作为联络人存在着。
至于孤星共和国内的熊族与狼族,孤星实质上的各社会阶级并不存在明显的种族划分,各种族是有贫有富的。社会群体上的认同也并不是像罗德西亚一般仅仅自觉归属于其所属的种族集团,这正是孤星的最大优势所在。
两大兽人共和国之外,就是由北约内实际地位最高的‘纯血人’把控的北美自由经济区与北美军管区。
不管是从政治还是从经济上,两大兽人共和国实际上也都是受到北约内部两大派别分别控制的两大管制区的影响的,这是从一开始便奠定、又被遵循的规范,也是这套体系成立的基础。
附录罗德西亚共和国国家武装力量
罗德西亚的国家武装力量包括了罗德西亚国防军与罗德西亚宪兵部队。
由于文化上偏重于英美文化,因此罗德西亚国家武装力量受英联邦军队影响不浅,在步兵操典与服装上得到了相当的体现。
不过在实际军队制度上,罗德西亚军队(国防军与宪兵部队)并没有单纯模仿英联邦或是美军,尤其是军衔制度上——兼于西方型与东方型之间,将官、校官、尉官皆有四级。
罗德西亚国防军内分为三大军种:罗德西亚‘轻步兵 ’部队、罗德西亚航空部队与罗德西亚海岸警卫队。
其中,罗德西亚‘轻步兵’部队(RLI)内包括了以‘志愿团’命名的摩托化轻步兵师、以‘装甲团’命名的机械化重步兵旅与以‘骑兵团’命名的机降轻步兵旅,‘伞兵团’与‘工兵团’则是代表了特战部队。
罗德西亚航空部队(RAS)则以固定翼战斗攻击机与运输机为主,所有旋翼机都归属于‘轻步兵’部队或海岸警卫队管理。
罗德西亚海岸警卫队(RCG)的装备了数十艘百吨级以下的巡逻艇以及三十架左右的各型直升机。
罗德西亚宪兵部队(RMP)作为一支专门对内的治安部队,员额甚至超过了罗德西亚’轻步兵’部队,不过在重装备上相当薄弱,车辆与火力支援装备水平上远不及‘轻步兵’部队。
罗德西亚共和国司法体系与执法力量
罗德西亚的司法体系内包括了法院、检察院与内务部。
罗德西亚使用的是大陆法系,因此律师在法庭上的作用并不显著,而主要的诉讼程序也由法院与检察院共同完成。
内务部在司法体系内最大的作用就是提供执法力量,当然执法力量也并不是内务部仅有的。
法院与检察院的司法警察(RJP)、财政部的税警(RTP)与内务部的警察部队(RPF)并驾齐驱,甚至还有国防军的宪兵部队(RMP)也能行使相应权利。
当然,国民合作局(CCB)与外务局(FAB)的探员们在权力上甚至更胜一筹,国防军总参谋部的军事情报人员也是如此。
下到地方,在荒漠族居住区内,也有各居住区相应的在国民合作局指导下就地招募的保安部队,主要职责为维持治安与镇压暴动。
罗德西亚的各警察部队都采用了英国警察的警衔制度,而且除了宪兵部队以外,都使用了相同的警服。其他制度与规范上则各有改动。
罗德西亚因法定执法部门较少,因此警察部队的管理范围较广、权力上也较为宽松,尽管人数上不占优势,却拥有并敢于使用强力武器。各警察部队甚至各自组建了不同的特警部队,还被赋予了调动特战部队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