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高中生离开宿舍后失踪一个月,究竟是怎么一回事?(2)
2023-03-16 来源:你乐谷
致远中学副校长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每天傍晚6时20分是晚读课的上课时间。胡鑫宇的班主任发现人不见后,马上向学校领导报告。学校当晚立即组织了几批次的在校教师对学校内的小山坡、教学楼和学校围墙外等地方进行了查找,没有发现任何胡鑫宇的踪迹。
抽干湖水化粪池未找到线索
为了寻找胡鑫宇,救援力量几乎翻遍了整个学校。
李女士介绍,事发后,学校老师一起帮着几乎找遍了男生和女生宿舍,除此之外,救援人员还抽干了学校的人工湖和化粪池,但都没有发现儿子的踪影,“当时我丈夫,还仔细检查了从化粪池里抽出来的东西。”
致远中学副校长接受采访时也称,校长在10月15日,也组织了全校教师对学校内所有地方进行查找,包括所有的房间、水池、楼顶、阁楼和化粪池等,甚至还将学校内人工湖的水都抽干,仍然没有找到人。学校每间教室、宿舍和走廊都安装了监控,宿舍旁边的小山坡之前也安装了监控,但是年久失修,已经没法用了。学校可以翻墙出去的位置都长满了苔藓,他们仔细检查了,没有发现任何踩踏的痕迹,学校围墙外也没有发现不对劲的地方。
“失踪前,孩子似乎没有任何异常。”李女士说,她问了儿子的多名同学,大家并没有发现儿子近段时间有什么异样。这些天,他们也接到了很多热线网友提供的线索,但一一排查后,都不是和儿子有关的信息。无论如何他们都不会放弃寻找,她仍然相信会有奇迹出现。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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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高中生离开宿舍后失踪一个月相关阅读:
重庆15岁男孩失踪一周尸体在校内水池被发现,学校是否担责?
事件回放:
据报道,重庆市南川区一名15岁男生,失踪一周后在学校水池中发现了他的尸体。男孩梁某某是南山区某中学初三的学生,3月12日早上由男孩母亲将其送到学校后,就失踪了。失踪后家属立刻报了警,于3月22日在学校发现了梁某某的尸体,被发现时可以看到身体上有伤,腰部有淤青,耳朵两边也都有血。后来还找到了梁某某的书包,里面发现了一块砖头。目前案件警方正在调查中。(新闻来自:澎湃眼界)
事件分析:
1、本次案件中男孩的死因尚不清楚,但一个15岁的未成年人就突然死去,该由谁能承担这个责任呢。首先,虽然现在不清楚梁某某生前遭受了什么,具体由公安机关调查为准,但是发现尸体的时候是在学校里的,学校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次,如果死亡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学校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从《民法典》和《最高法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都表明,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本次案件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要看后续警方的调查,后续根据相关证据来划分责任。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抽干湖水化粪池未找到线索
为了寻找胡鑫宇,救援力量几乎翻遍了整个学校。
李女士介绍,事发后,学校老师一起帮着几乎找遍了男生和女生宿舍,除此之外,救援人员还抽干了学校的人工湖和化粪池,但都没有发现儿子的踪影,“当时我丈夫,还仔细检查了从化粪池里抽出来的东西。”
致远中学副校长接受采访时也称,校长在10月15日,也组织了全校教师对学校内所有地方进行查找,包括所有的房间、水池、楼顶、阁楼和化粪池等,甚至还将学校内人工湖的水都抽干,仍然没有找到人。学校每间教室、宿舍和走廊都安装了监控,宿舍旁边的小山坡之前也安装了监控,但是年久失修,已经没法用了。学校可以翻墙出去的位置都长满了苔藓,他们仔细检查了,没有发现任何踩踏的痕迹,学校围墙外也没有发现不对劲的地方。
“失踪前,孩子似乎没有任何异常。”李女士说,她问了儿子的多名同学,大家并没有发现儿子近段时间有什么异样。这些天,他们也接到了很多热线网友提供的线索,但一一排查后,都不是和儿子有关的信息。无论如何他们都不会放弃寻找,她仍然相信会有奇迹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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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分析:
1、本次案件中男孩的死因尚不清楚,但一个15岁的未成年人就突然死去,该由谁能承担这个责任呢。首先,虽然现在不清楚梁某某生前遭受了什么,具体由公安机关调查为准,但是发现尸体的时候是在学校里的,学校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次,如果死亡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学校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从《民法典》和《最高法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都表明,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本次案件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要看后续警方的调查,后续根据相关证据来划分责任。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