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离婚后财产怎么分?对企业家或明星有何警示?(3)
2023-03-15 来源:你乐谷
据相关爆料指出,王宝强来说,结婚
至今年收入翻5倍, 2015年,年收入2600万元,居福布斯名人榜71位。如今,王宝强身家或已达数亿元。如果涉及到离婚的财产分割,恐怕股权虽转移,依然难以避免王宝强的财产要被分割的事实。
在财产收入不对等的明星婚姻关系中,离婚导致一方“出血”是免不了的。王宝强名下公司及电影投资均发生于其婚后时期,依照《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按照婚姻法规定,虽然说王宝强通过两次股权腾挪将马蓉剔除宝亿嵘影业股权人名单来止损,但公司股权尚在王宝强名下,生产经营的收益还是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对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在此前没有进行相关约定,那么并不会影响财产的分配。加之王宝强结婚后参演许多电影电视剧、投资与创办公
司的收益,离婚恐怕会带来大出血。
也有人提到了"忠诚协议"一说。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
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但该协议法律
效力并不好,有法院认可,也有法院不支持。以离婚前王宝强对马蓉的宠溺来看,恐怕也并没有签订任何的忠诚协议。而《婚姻法》第四条虽然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这一条规定仅是一项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不具备可操作性,目前来看,王宝强离婚时即使女方出轨,恐怕也无权剥夺其依法享有得财产权。
最后,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来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按照情况,王宝强可以要求精神赔偿,但这个数目相对于其巨额财产来说,估计可以忽略不计。
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照顾无过错方。可以秉着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多分,对出轨有过方予以少分。那么从这一条来看,王宝强的财产分割可能会获得一定的优势。尤其是王宝强提出了女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如果确实属实,对王宝强会构成利好。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所以说,王宝强的案例对于明星或企业家来说,是值得反思的。因为目前法律对婚姻存续期间股权和股权收益的规定依然有太多不明确之处,所以婚前确定一份协议对公司股权和投资所得做好约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因为一旦出现问题将极大威胁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发展状况。而在企业家的离婚诉讼中,涉及到的法律包括婚姻法,公司法、证券
法和合同法,财产的认定与分割相当麻烦。所以,企业创办后、上市前都需要到考虑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最大股东的婚变问题,这对企业控制权、管理权还是股权结构,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不过王宝强提前对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股权变更还是有好处与远见的的,一方面是身为股东,离婚前就能控制公司,那么离婚时非股东一方一般是拿钱走人,对公司业务没有发言权。所以虽然最终可能会失去一笔钱,但也让公司控制权在自己手里,也维护了股权的价值与股东的利益。
因此,王宝强离婚财产分割一案可能也会或多或少影响到明星或企业家群体中对待婚前协议的态度。因为目前,明星创业
至今年收入翻5倍, 2015年,年收入2600万元,居福布斯名人榜71位。如今,王宝强身家或已达数亿元。如果涉及到离婚的财产分割,恐怕股权虽转移,依然难以避免王宝强的财产要被分割的事实。
在财产收入不对等的明星婚姻关系中,离婚导致一方“出血”是免不了的。王宝强名下公司及电影投资均发生于其婚后时期,依照《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按照婚姻法规定,虽然说王宝强通过两次股权腾挪将马蓉剔除宝亿嵘影业股权人名单来止损,但公司股权尚在王宝强名下,生产经营的收益还是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对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在此前没有进行相关约定,那么并不会影响财产的分配。加之王宝强结婚后参演许多电影电视剧、投资与创办公
司的收益,离婚恐怕会带来大出血。
也有人提到了"忠诚协议"一说。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
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但该协议法律
效力并不好,有法院认可,也有法院不支持。以离婚前王宝强对马蓉的宠溺来看,恐怕也并没有签订任何的忠诚协议。而《婚姻法》第四条虽然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这一条规定仅是一项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不具备可操作性,目前来看,王宝强离婚时即使女方出轨,恐怕也无权剥夺其依法享有得财产权。
最后,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来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按照情况,王宝强可以要求精神赔偿,但这个数目相对于其巨额财产来说,估计可以忽略不计。
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照顾无过错方。可以秉着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多分,对出轨有过方予以少分。那么从这一条来看,王宝强的财产分割可能会获得一定的优势。尤其是王宝强提出了女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如果确实属实,对王宝强会构成利好。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所以说,王宝强的案例对于明星或企业家来说,是值得反思的。因为目前法律对婚姻存续期间股权和股权收益的规定依然有太多不明确之处,所以婚前确定一份协议对公司股权和投资所得做好约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因为一旦出现问题将极大威胁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发展状况。而在企业家的离婚诉讼中,涉及到的法律包括婚姻法,公司法、证券
法和合同法,财产的认定与分割相当麻烦。所以,企业创办后、上市前都需要到考虑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最大股东的婚变问题,这对企业控制权、管理权还是股权结构,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不过王宝强提前对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股权变更还是有好处与远见的的,一方面是身为股东,离婚前就能控制公司,那么离婚时非股东一方一般是拿钱走人,对公司业务没有发言权。所以虽然最终可能会失去一笔钱,但也让公司控制权在自己手里,也维护了股权的价值与股东的利益。
因此,王宝强离婚财产分割一案可能也会或多或少影响到明星或企业家群体中对待婚前协议的态度。因为目前,明星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