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曝不文明行为:手拉手行走(2)
2023-03-15 来源:你乐谷
12月3日,西藏军区某工化旅官兵在营区热烈欢迎扫雷英雄归队。 段宏文 摄
该旅相关负责人称,这11名官兵和扫雷英雄杜富国一起,经过三年的努力,圆满完成了中越边境云南段161个混乱雷场,总计约130万枚地雷的扫雷任务。任务结束,官兵们以手拉手徒步行走的方式对扫雷场进行了安全验收和移交。如今,11名扫雷英雄按照上级的命令指示归建西藏军区某工化旅。
12月3日,西藏军区某工化旅部队首长与扫雷英雄合影。 段宏文 摄
当日,11名官兵走出贡嘎机场大厅,该旅官兵代表立即走上前去接过扫雷英雄的行李。营长唐宜修代表该旅为每位归建的扫雷官兵戴上大红花,并为官兵们献上了洁白的哈达。回到工化旅军营,该旅官兵早已等待在道路两侧,列队欢迎英雄归队。
“能活着归队是一种幸福,英雄杜富国是我们扫雷队的骄傲。今后,我们将继承和发扬这种扫雷精神,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一位扫雷官兵发言说。(完)
注意!拉萨要建立不文明游客通报机制
为了杜绝游客不文明行为,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拉萨市旅游发展局将试行拉萨市不文明游客黑名单通报制度。
制度自2020年8月1日试行,将对在参加拉萨旅游经营者组织或者接待的旅游活动中有不文明行为的、违反国家旅游局《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游客,纳入《拉萨市不文明游客黑名单》。不文明游客黑名单通报制度是指将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旅游者纳入黑名单的制度。
不文明行为包括了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违反旅游目的地的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的;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等。
拉萨市旅游发展局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
(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七)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八)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九)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将监护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三条
从事旅游经营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旅游从业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公序良俗、职业道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游客消费;
(二)侮辱、殴打、胁迫游客;
(三)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俗禁忌;
该旅相关负责人称,这11名官兵和扫雷英雄杜富国一起,经过三年的努力,圆满完成了中越边境云南段161个混乱雷场,总计约130万枚地雷的扫雷任务。任务结束,官兵们以手拉手徒步行走的方式对扫雷场进行了安全验收和移交。如今,11名扫雷英雄按照上级的命令指示归建西藏军区某工化旅。
12月3日,西藏军区某工化旅部队首长与扫雷英雄合影。 段宏文 摄
当日,11名官兵走出贡嘎机场大厅,该旅官兵代表立即走上前去接过扫雷英雄的行李。营长唐宜修代表该旅为每位归建的扫雷官兵戴上大红花,并为官兵们献上了洁白的哈达。回到工化旅军营,该旅官兵早已等待在道路两侧,列队欢迎英雄归队。
“能活着归队是一种幸福,英雄杜富国是我们扫雷队的骄傲。今后,我们将继承和发扬这种扫雷精神,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一位扫雷官兵发言说。(完)
注意!拉萨要建立不文明游客通报机制
为了杜绝游客不文明行为,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拉萨市旅游发展局将试行拉萨市不文明游客黑名单通报制度。
制度自2020年8月1日试行,将对在参加拉萨旅游经营者组织或者接待的旅游活动中有不文明行为的、违反国家旅游局《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游客,纳入《拉萨市不文明游客黑名单》。不文明游客黑名单通报制度是指将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旅游者纳入黑名单的制度。
不文明行为包括了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违反旅游目的地的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的;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等。
拉萨市旅游发展局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
(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七)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八)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九)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将监护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三条
从事旅游经营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旅游从业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公序良俗、职业道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游客消费;
(二)侮辱、殴打、胁迫游客;
(三)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俗禁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