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商场工人吊装玻璃时坠亡,究竟是怎么一回事?(2)
2023-03-15 来源:你乐谷
【事件分析】
相信大家都比较好奇在该事件当中,苏女士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苏女士与崔某之间属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在司法实践当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雇佣关系或是承揽关系。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提供劳务,雇佣人给付报酬,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受雇人只需按照雇佣人的指示提供劳务,而无须考虑劳务是否产生雇佣人可期望的结果,受雇人就有权要求雇佣人给付报酬。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其标的是工作成果。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与认定标准,可以综合下列因素分析判断: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
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时间定期、继续性给付劳动报酬,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所以苏女士与崔某之间应为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次事件中,崔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从事多年保洁工作,在清洁外墙玻璃时应充分知晓其中发生危险的可能性,但在苏女士的阻止下崔某仍然坚持站在窗台上对外墙玻璃进行清洁,所以本次事件苏女士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来源:东友律师团
相信大家都比较好奇在该事件当中,苏女士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苏女士与崔某之间属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在司法实践当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雇佣关系或是承揽关系。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提供劳务,雇佣人给付报酬,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受雇人只需按照雇佣人的指示提供劳务,而无须考虑劳务是否产生雇佣人可期望的结果,受雇人就有权要求雇佣人给付报酬。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其标的是工作成果。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与认定标准,可以综合下列因素分析判断: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
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时间定期、继续性给付劳动报酬,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所以苏女士与崔某之间应为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次事件中,崔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从事多年保洁工作,在清洁外墙玻璃时应充分知晓其中发生危险的可能性,但在苏女士的阻止下崔某仍然坚持站在窗台上对外墙玻璃进行清洁,所以本次事件苏女士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来源:东友律师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