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以太坊再现断崖式暴跌,比特币以太坊大跌(3)
2023-03-15 来源:你乐谷
央行出手: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
9月24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称,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通知》强调,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知》显示。
对虚拟货币的支付、广告宣传
持续高压打击态势
今年5月,国内大部分银行和支付宝已经官宣不再接受虚拟币交易。在此次通知中,央行再次重申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银行支付机构都必须“封杀”虚拟货币交易。
《通知》提出,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通知》还明确,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除此之外,《通知》还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挖矿”被列入淘汰类产业
与央行同一天重拳出击整治虚拟货币的,还有发改委。
24日,发改委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高度重视,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要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同时,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此外,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等。
为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该通知提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9月24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称,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通知》强调,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知》显示。
对虚拟货币的支付、广告宣传
持续高压打击态势
今年5月,国内大部分银行和支付宝已经官宣不再接受虚拟币交易。在此次通知中,央行再次重申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银行支付机构都必须“封杀”虚拟货币交易。
《通知》提出,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通知》还明确,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除此之外,《通知》还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挖矿”被列入淘汰类产业
与央行同一天重拳出击整治虚拟货币的,还有发改委。
24日,发改委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高度重视,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要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同时,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此外,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等。
为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该通知提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