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输液瓶内现絮状物抢救3小时,究竟是怎么一回事?(3)
2023-03-14 来源:你乐谷
事实上近期就发生过一起同类型的事件。患者刘女士(66岁)在下午5点左右出现心悸不适,到市医院急诊内科就诊,经急诊初步诊疗后被送至心血管内科住院治疗。住院后初步诊断为:冠心病、急性冠脉综合征、心律失常等疾病。同时告诉患者家属对急性心肌梗死治疗有常规药物治疗、药物溶栓治疗、介入治疗三种治疗方案后,家属选择常规药物治疗,并签署了“急性心肌梗死治疗选择同意书”。之后,医院对患者进行了相应的治疗。第二天上午9点左右,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自然不可能接受这样的结果,于是投诉到了省医学会,可鉴定结果却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短短的几个字却是给家属巨大痛苦,于是将这件事诉诸法律,交由法院判决。最终的结果也与医学会的说法大相径庭:市医院先后提交了患者两份不同的病历,第一份病历原件已不存在,第二份病历既存在篡改的情况,还存在撕毁的情况,故应认为被告存在篡改、撕毁病历的事实,同时患者的主治医师王某在市医院执业未得到主管机关的批准等过错,故市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患者家属自然不可能接受这样的结果,于是投诉到了省医学会,可鉴定结果却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短短的几个字却是给家属巨大痛苦,于是将这件事诉诸法律,交由法院判决。最终的结果也与医学会的说法大相径庭:市医院先后提交了患者两份不同的病历,第一份病历原件已不存在,第二份病历既存在篡改的情况,还存在撕毁的情况,故应认为被告存在篡改、撕毁病历的事实,同时患者的主治医师王某在市医院执业未得到主管机关的批准等过错,故市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