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曾在灭门案后提议放火烧屋 劳荣枝案庭审全过程细节曝光(2)
2023-03-14 来源:你乐谷
提款。证人证言显示,当时银行柜员问劳荣枝为什么不是本人来取款,劳荣枝镇定回答“本人有事”,并在提款单上写下了被害人的名字。公诉方认为,作案后这些冷静的操作,再次证明劳荣枝所辩称的受到胁迫不能成立。
公诉人指控,劳荣枝在取款后电话通知法子英,钱已到手。这个是给法子英一个非常重要的提示信号,就是成功取款,法子英就可以自由善后了。
法子英在接到取款成功的电话后,勒死了两名被害人,公诉人认为劳荣枝打电话的这一行为,是造成两名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
“幸存者
”证言:劳荣枝手段残忍
在温州作案之后,劳荣枝二人绑架抢劫杀人的罪恶之手没有罢手,在1998年的夏天,两人逃窜到江苏省常州市,继续此前两案的作案模式实施犯罪。
起诉书中显示,在江苏常州,被害人刘某被劳荣枝骗到了出租屋,事先躲藏在室内的法子英持刀威胁刘某,并刺破刘某胸口。劳荣枝用事先准备好的铁丝将刘某捆绑在扶手椅上。被害人刘某是劳荣枝二人系列抢劫杀人案中唯一的幸存者,根据刘某的陈述,时隔20多年,他身上仍留有当年被铁丝捆绑所留下的伤痕。
刘某的证言还显示,劳荣枝在单独看管他期间,数次以割喉夺命相威胁。
随后二人逼迫刘某打电话给其妻子索要财物。并由劳荣枝前往指定地点将刘某妻子带回出租房。刘某妻子带来了70000元赎金,拿到钱之后,劳荣枝和法子英先后离开了现场。庭审中,劳荣枝的辩护律师
称,常州绑架案是劳荣枝到案后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具有立功自首的表现,对此公诉方当庭表示不予支持。
公诉人认为, 因为法子英到案后已经详细供述了常州犯罪事实,并且明确了劳荣枝系其共犯,合肥市公安
局也于当年就对其进行了追捕。因此常州事实属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不具有立功自首、坦白和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法子英在落网后,不确定出租屋内共死了几个人
1999年6月,劳荣枝二人逃窜到了安徽省合肥市,二人继续沿用前三次的作案模式,并且变本加厉,以“关狗”为名,提前定制了一只钢筋笼。劳荣枝在合肥引诱受害人殷某进入出租屋后,法子英用尖刀胁迫殷某将其关进了笼子。
在逼迫之下,殷某给妻子写了尽快送钱的字条,随后法子英拿着字条来到殷某家,殷某妻子以筹钱为由让其在家中等待,随后外出报警。这一次恶行累累的法子英被警方抓获,并在当年被依法执行死刑。
法子英当年被警方抓获的5天后,在二人作案的出租屋内,警方发现了两具尸体,而劳荣枝早已经不见踪影。
屋内的两名被害人其中一名为殷某,而另一名经警方查明为陆某,事发前是一名木匠。法子英到案后供述,他以做木工为由将陆某骗到屋内残忍杀害,目的竟然是为了恐吓殷某,让他写字条给妻子尽快交钱。对此,公诉方认为,劳荣枝二人残忍的作案手段印证了被告人漠视他人生命的主观心态。
公诉人表示:“每一个案发现场都令人发指,极其残忍的作案手段完全突破人性底线。”
合肥案中的庭审焦点为被害人殷某是否为劳荣枝所杀?公诉方出示了几点关键证据认为殷某的死亡是劳荣枝所为。法子英和劳荣枝的供述相互印证,法子英在外出期间曾四次交代劳荣枝,如果殷某反抗,就用铁丝勒死他。而殷某的尸检报告也显示其死于被人勒颈窒息死亡。
公诉方还指出,法子英在落网后并不确定出租屋内共死了几个人。
公诉意见书用了四个“极”
公诉方认为劳荣枝到案后,侦查机关用了7个月时间进行了48次讯问,公诉人认真审查了48份供述,结合当年法子英的供述,得出的劳荣枝定罪依据充分真实,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实施的系列犯罪,二人均系主犯。
公诉人指控,劳荣枝在取款后电话通知法子英,钱已到手。这个是给法子英一个非常重要的提示信号,就是成功取款,法子英就可以自由善后了。
法子英在接到取款成功的电话后,勒死了两名被害人,公诉人认为劳荣枝打电话的这一行为,是造成两名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
“幸存者
”证言:劳荣枝手段残忍
在温州作案之后,劳荣枝二人绑架抢劫杀人的罪恶之手没有罢手,在1998年的夏天,两人逃窜到江苏省常州市,继续此前两案的作案模式实施犯罪。
起诉书中显示,在江苏常州,被害人刘某被劳荣枝骗到了出租屋,事先躲藏在室内的法子英持刀威胁刘某,并刺破刘某胸口。劳荣枝用事先准备好的铁丝将刘某捆绑在扶手椅上。被害人刘某是劳荣枝二人系列抢劫杀人案中唯一的幸存者,根据刘某的陈述,时隔20多年,他身上仍留有当年被铁丝捆绑所留下的伤痕。
刘某的证言还显示,劳荣枝在单独看管他期间,数次以割喉夺命相威胁。
随后二人逼迫刘某打电话给其妻子索要财物。并由劳荣枝前往指定地点将刘某妻子带回出租房。刘某妻子带来了70000元赎金,拿到钱之后,劳荣枝和法子英先后离开了现场。庭审中,劳荣枝的辩护律师
称,常州绑架案是劳荣枝到案后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具有立功自首的表现,对此公诉方当庭表示不予支持。
公诉人认为, 因为法子英到案后已经详细供述了常州犯罪事实,并且明确了劳荣枝系其共犯,合肥市公安
局也于当年就对其进行了追捕。因此常州事实属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不具有立功自首、坦白和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法子英在落网后,不确定出租屋内共死了几个人
1999年6月,劳荣枝二人逃窜到了安徽省合肥市,二人继续沿用前三次的作案模式,并且变本加厉,以“关狗”为名,提前定制了一只钢筋笼。劳荣枝在合肥引诱受害人殷某进入出租屋后,法子英用尖刀胁迫殷某将其关进了笼子。
在逼迫之下,殷某给妻子写了尽快送钱的字条,随后法子英拿着字条来到殷某家,殷某妻子以筹钱为由让其在家中等待,随后外出报警。这一次恶行累累的法子英被警方抓获,并在当年被依法执行死刑。
法子英当年被警方抓获的5天后,在二人作案的出租屋内,警方发现了两具尸体,而劳荣枝早已经不见踪影。
屋内的两名被害人其中一名为殷某,而另一名经警方查明为陆某,事发前是一名木匠。法子英到案后供述,他以做木工为由将陆某骗到屋内残忍杀害,目的竟然是为了恐吓殷某,让他写字条给妻子尽快交钱。对此,公诉方认为,劳荣枝二人残忍的作案手段印证了被告人漠视他人生命的主观心态。
公诉人表示:“每一个案发现场都令人发指,极其残忍的作案手段完全突破人性底线。”
合肥案中的庭审焦点为被害人殷某是否为劳荣枝所杀?公诉方出示了几点关键证据认为殷某的死亡是劳荣枝所为。法子英和劳荣枝的供述相互印证,法子英在外出期间曾四次交代劳荣枝,如果殷某反抗,就用铁丝勒死他。而殷某的尸检报告也显示其死于被人勒颈窒息死亡。
公诉方还指出,法子英在落网后并不确定出租屋内共死了几个人。
公诉意见书用了四个“极”
公诉方认为劳荣枝到案后,侦查机关用了7个月时间进行了48次讯问,公诉人认真审查了48份供述,结合当年法子英的供述,得出的劳荣枝定罪依据充分真实,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实施的系列犯罪,二人均系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