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公共场所临时管控一周是怎么回事,关于兰州市公共场所的新消息。(2)
2023-03-14 来源:你乐谷
激励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参加控烟工作。
第二章控制吸烟场所
第八条当地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场所分成严禁吸烟场所和限定吸烟场所。
严禁吸烟场所实行全面禁烟,不可以设定吸烟室或是划分吸烟区。
限定吸烟场所可以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是划分固定的吸烟区,场所内其他区域严禁吸烟。
第九条严禁吸烟场所包含:
(一)各个各种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的室内区域;
(二)托幼所、中小学
、中等职业学校、青少年宫等供未成年教育或是活动的室内、外区域;除该项上述场所以外的其他供成年人学习
、教育和培训
组织的室内区域和户外
教学
区域;
(三)金融、邮政、通讯公司的室内运营场所和书店、商场(店)、商场的室内区域;
(四)电影
院、音乐厅、档案
室、图书馆
、博物馆(院)、艺术馆、展览馆、展览馆、科技馆、互联网
网上服务运营场所和老年文体娱乐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各种运动
场馆、健身
运动场所的室内区域和户外的观众座席、赛事赛场区域;
(六)各种公共场所电梯内区域;
(七)客运公交车
、长途大巴、电动车、汽车
出租、轨道交通车辆、轮渡船、列车以及等待和售票的室内区域;
(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室内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严禁吸烟的场所。
第十条限定吸烟场所包含:
(一)各种餐厅、酒吧、咖啡馆、茶馆等餐饮经营的室内区域;
(二)各种商务酒店、酒店、旅馆、度假村等提供住宿歇息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
(三)歌(舞)厅、洗澡场所、休闲棋牌等公众娱乐休闲场所的室内区域;
(四)机场的室内区域。
激励在限定吸烟场所设定无烟餐厅包厢、无烟客房、无烟楼房等无烟场所。
以上限定吸烟场所设定的吸烟室或是划分的吸烟区在期限届满后应当撤销,该场所控制吸烟由限定吸烟转为严禁吸烟。实际期限和范围由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限定吸烟场所设定的固定吸烟室或是划分的固定吸烟区,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符合安全
消防
规定;
(二)设定相关吸烟设备和显著标志;
(三)与严禁吸烟场所有效隔开,并安装单独的通风、排风设备;
(四)避开人员密集区域和路人必经通道。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能够依据社会发展具体,加设临时或是永久严禁吸烟区域。
第十三条激励本条例规定之外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第三章控制吸烟要求
第十四条控制吸烟场所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是非法人组织企业的负责人全面承担本单位控烟工作。
控制吸烟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人应当执行以下管理责任:
(一)创建控制吸烟的管理方案,开设控制吸烟劝导员,搞好控制吸烟劝导、主题教育;
(二)在控制吸烟场所的出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统一公布的严禁吸烟标志和检举、投诉方法;
(三)在严禁吸烟场所不可置放与吸烟相关的器具,不可贴到、悬架、置放附带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件;
(四)对在严禁吸烟场所和限定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是非划分吸烟区吸烟的,应劝其终止吸烟或是离去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应当开展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控制吸烟场所
第八条当地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场所分成严禁吸烟场所和限定吸烟场所。
严禁吸烟场所实行全面禁烟,不可以设定吸烟室或是划分吸烟区。
限定吸烟场所可以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是划分固定的吸烟区,场所内其他区域严禁吸烟。
第九条严禁吸烟场所包含:
(一)各个各种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的室内区域;
(二)托幼所、中小学
、中等职业学校、青少年宫等供未成年教育或是活动的室内、外区域;除该项上述场所以外的其他供成年人学习
、教育和培训
组织的室内区域和户外
教学
区域;
(三)金融、邮政、通讯公司的室内运营场所和书店、商场(店)、商场的室内区域;
(四)电影
院、音乐厅、档案
室、图书馆
、博物馆(院)、艺术馆、展览馆、展览馆、科技馆、互联网
网上服务运营场所和老年文体娱乐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各种运动
场馆、健身
运动场所的室内区域和户外的观众座席、赛事赛场区域;
(六)各种公共场所电梯内区域;
(七)客运公交车
、长途大巴、电动车、汽车
出租、轨道交通车辆、轮渡船、列车以及等待和售票的室内区域;
(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室内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严禁吸烟的场所。
第十条限定吸烟场所包含:
(一)各种餐厅、酒吧、咖啡馆、茶馆等餐饮经营的室内区域;
(二)各种商务酒店、酒店、旅馆、度假村等提供住宿歇息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
(三)歌(舞)厅、洗澡场所、休闲棋牌等公众娱乐休闲场所的室内区域;
(四)机场的室内区域。
激励在限定吸烟场所设定无烟餐厅包厢、无烟客房、无烟楼房等无烟场所。
以上限定吸烟场所设定的吸烟室或是划分的吸烟区在期限届满后应当撤销,该场所控制吸烟由限定吸烟转为严禁吸烟。实际期限和范围由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限定吸烟场所设定的固定吸烟室或是划分的固定吸烟区,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符合安全
消防
规定;
(二)设定相关吸烟设备和显著标志;
(三)与严禁吸烟场所有效隔开,并安装单独的通风、排风设备;
(四)避开人员密集区域和路人必经通道。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能够依据社会发展具体,加设临时或是永久严禁吸烟区域。
第十三条激励本条例规定之外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第三章控制吸烟要求
第十四条控制吸烟场所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是非法人组织企业的负责人全面承担本单位控烟工作。
控制吸烟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人应当执行以下管理责任:
(一)创建控制吸烟的管理方案,开设控制吸烟劝导员,搞好控制吸烟劝导、主题教育;
(二)在控制吸烟场所的出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统一公布的严禁吸烟标志和检举、投诉方法;
(三)在严禁吸烟场所不可置放与吸烟相关的器具,不可贴到、悬架、置放附带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件;
(四)对在严禁吸烟场所和限定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是非划分吸烟区吸烟的,应劝其终止吸烟或是离去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应当开展检举和投诉。